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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法律之慧剑 斩侵权之魍魉

来源:《法制日报》2013 年1 月12 日  作者:曲三强  时间:2013-04-08  阅读数:

2012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甫经颁布,便引起了海内外各界的强烈反响。就该决定本身而言,如何保护公民电子信息成其为主要内容,不过,与此同时决定还要求网络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即采用所谓“后台实名制”来构筑信息安全的“防火墙”。“保护和净化网络环境没有错,问题在于应该采用怎样的方式”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

  快速信息化的中国拥有世界最大规模的网民群体,但是,就个人信息权利,尤其是隐私权保护方面,法律保障还有很大空白。在缺乏秩序和制度约束的环境下,互联网领域乱象丛生,各种违反道德和法律的现象不断发生,不仅严重扰乱了网络环境秩序,而且还极大地干扰公民正常的社会生活。因此,通过立法决定,为保护公民电子信息、治理垃圾信息和网络身份管理方面提供规范,当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事情。

  问题在于互联网的发展是一柄双刃剑。我们当然祈求能有一把法律的智慧之剑,来驱除网络世界的魑魅魍魉;然而,我们同样担心,剑之所至会伤及到无辜者的权益。决定生效之后,无疑将成为政府禁止在互联网上使用假名的法律依据。换句话说,自其生效之日起,公民在网上注册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填写身份资料、地址和电话。从逻辑上讲,新法规能够在防止网上人肉搜索、避免侵犯隐私权上发挥积极作用。“如果不能使用假姓名,那么,每个人就必须记住,将不得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此一来,那些羞辱、攻击性的言辞自然就会相应减少。”互联网具有技术发展空间不可限量和难以进行现实约束的特征,因此,无论法律和技术监督都面临着不断更新的需要。但是,如果社会希望依托互联网的便利资源有所发展,则必须对公民隐私和信息知情方面的宪法权利予以充分的保障。

  从法律价值的立场出发,在如何对待网络环境的问题上,应该明确把握几项基本原则。首先,虚拟的网络世界不是法律管辖的飞地,不是可以不受约束的“自由世界”,因为,在网络世界活动的是人而不是其他的生物。第二,既然是人在其中活动,则自然要接受人的行为规范,因此,虚拟世界的行为规则也一定是现实世界行为规范的延伸或折射。第三,网络世界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是,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而改变现实世界法律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如上所言,互联网的发展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为公众提供了便捷的信息创造、传播和使用平台,开放、公开的互联网使得人类生活的疆界不断扩展;而另一方面开放、公开的互联网平台易被人滥用,从而成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工具。天使与魔鬼并存,互联网的两面性使得自由边界的构筑成为必需,不要过分的醉心于放任自由,一点也不加以限制的自由,它的害处与危险实在不少。

  互联网的前身阿帕网诞生于1969年,这张网形成的目的是保证信息快速地分享传输,起初仅在科研机构内使用。当商业力量发现互联网潜在的价值后,商业资本不断介入,并推动互联网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商业浏览器软件的诞生为标志,互联网进入全面商业化阶段,并渐次影响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在其产生发展过程中,有关网络空间自由的讨论如影随形。在互联网产生之前,人们的生活一般情况下无法摆脱以物理空间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地理疆界的束缚,在一定地理疆界内实施行为的自由必须受到限制,“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而这种界限是由法律、道德等一系列手段所确立的。而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对主要以地理疆界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自由模式提出了挑战。互联网的无国界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因互联网发展而形成的网络空间相对独立于现实空间,是一种迥异于现实空间的新型空间,网络空间里直接发挥功能的是社区边界而非国家边界;第二,在互联网应用中,划分区域的标准是IP地址和与之对应的域名,地域疆界已不复成为互联网应用的重要障碍,只要技术允许,互联网用户就可以在全球各地登录任何国家的网站。

  由于互联网无国界性的存在,曾几何时,网络空间之于理论家和实践家而言是“乌托邦”的存在,他们认为由于其开放性、公开性、匿名性,公众可以在空间内不受限制地自由从事任何行为;而由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使得传统以地理疆界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各种治理手段无法在网络空间内使用,依靠自治足以解决空间内发生的所有问题和冲突。

  互联网商业化进程的深化却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和冲突的产生,如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网络盗版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各类主体在网络空间中所从事的行为亟需进行规范,利用一定的手段对互联网进行治理成为必然,法律则成为其中的首选。互联网应由法律进行治理的立论基础是:互联网之于人类社会的重要作用决定着它必须与其他人类活动一样受到治理,而事实上,与互联网相关的活动也已经成为了治理的对象。当然,在利用法律对互联网进行治理时,不可回避的问题仍然是无国界性对法律适用和争议管辖提出的挑战,但是各国政府互联网治理的法律实践表明,这一问题并非完全无法解决。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网络空间中的行为主体仍然是处于现实世界中的人,网络用户必须通过物理上的设备终端才能进入网络空间,网络空间中信息的创造、传播和使用也必然依赖于一定的基础设施。这些有客观定在的人或物为无国界性难题的解决提供了一扇窗口。以此次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决定为例,法律介入调整的途径也是依循对人或物的管控而进行的。

  互联网作为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其在为社会公众带来福祉的同时,亦已成为侵权违法行为的温床。诚如孟德斯鸠所言,“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利”,人们在网络空间中已不能像最初的设计者预想的那样享有绝对的自由,而现今他们必须依赖于由法律构建起来的自由边界从事各种行为,这样的观点也完全符合人类社会有关自由的普遍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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