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科技开放合作需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基础——六论为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知识产权有力支撑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年8月8日 作者:袁真富 时间:2013-04-11 阅读数:
认真分析国内外众多企业在创新与成长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可以看出,虽然自主创新必不可少,但它并不是创新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在技术发展日趋复杂、学科交叉愈发频繁的情况下,扩大科技合作、坚持开放创新同样是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而在具体工作中,无论是从企业还是政府层面,寻求各方长期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必须以知识产权为前提,只有保护好知识产权,双方的合作才会长久持续。在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中,没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人人皆可使用,无法独占利用,其价值不仅大打折扣,更有可能一文不值。显然,通常情况下,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成果,既不是各方科技合作的基础,更不是各方合作创新的目标。
同样,各方技术的交换也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没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拥有方很难获得平等的地位、彼此的尊重和对等的交换。其中,专利交叉许可是许多科技合作和开放创新的重要形式,交叉许可的前提是要拥有自己的专利,拥有更多的高质量发明专利,才能赢得更多的专利交叉许可机会。众多跨国公司与其合作伙伴甚至竞争对手,通过开放授权或交叉许可所建立起来的科技合作关系,无不依赖于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保护。早在2004年,日本索尼与韩国三星缔结的交叉许可协议中,授权内容就涉及三星的1.1万件专利以及索尼的1.3万件专利。而纵观IBM、微软公司等这些科技合作的企业典范,无不拥有数以千计、甚至数以万计的专利数量加以支撑,无不拥有庞大绵密、甚至是天罗地网式的专利组合加以护航。
事实上,以知识产权为纽带的科技合作和开放创新,已经让不少企业从中受益,甚至成为知识产权“专卖店”,专事创新成果的开放与共享,高通公司就是其中的翘楚。2011年第四季度的财报显示,高通公司的技术授权收入高达14.44亿美元。在通信领域看似没落的爱立信,因为在通信领域拥有2.7万件专利,2010年专利收入也约有7.04亿美元。此外,在扩大科技合作,坚持开放创新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带来的不仅仅是现金利益,更有市场发展的高度自由和商业竞争的广阔空间。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有助于科技创新的合作双方加快创新速度,并通过向对方提供基本的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支持实现业务增长。
近年来,我国企业在扩大科技开放合作的过程中愈发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如华为公司、中兴通讯等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开放合作的过程中,也开始尝试通过专利交叉许可等手段扩大合作范围,提高创新效率。但我们仍然要看到,目前我国基于产业层面的知识产权联盟还不甚成熟,在科技开放合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和评估等工作也还有待加强,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尽快学习和适应全球的知识产权规则,在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完善知识产权战略设计,做好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和评估工作,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参与科技开放合作,抢占知识产权制高点。只有依法厘清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公平分配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权益,才能释放各方合作创新的智慧和激情。可以说,没有知识产权,就没有深入科技合作、推进开放创新的机会。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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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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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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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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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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