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商标法论文选登 >  文章

浅议商标权无效宣告的责任问题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9-14  阅读数:

袁杏桃

 

原载《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5年第5

 

  要: 商标权的无效宣告,对商标权人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包括商标权的丧失和经营该商标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损失。笔者认为,因商标局的行为造成商标权的无效宣告,商标局应对此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但现行商标法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缺失显然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有必要进行完善。

关键词:商标权  无效  责任

On the Liability of Declaration of Avoidance about Trademark Privileges

Yuan Xingtao

Abstract: Declaration of avoidance about trademark privileges will cause some economic losses to the person who has trademark privileges, the losses including the loss of trademark privileges and labor force, material and wealth which has been thrown into to manage the trademark. The author think that trademark office must afford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because its wrong action to declare avoidance of trademark privileges. But the present trademark law has no rule about this situation. It’s obvious a paradox to the justice of the trademark law .So the law must be amended.

Key words: trademark privileges , avoidance , liability

 

 一、案情简介

20031127,闻名全国的“上岛咖啡”商标权纠纷案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岛”)与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上岛”)关于上岛商标专用权的归属问题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岛咖啡”于1968年创立于台湾,1998年落户于海南,20004月海南上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上岛”)取得了“上岛”商标专用权,2002530,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海南上岛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上海上岛。而杭州上岛是由陈文敏和金梅央共同投资于20003月成立的,并于200111,杭州上岛与海南上岛签订《区域委托特许经营许可合同》,由此拥有了在浙江、山西、安徽,陕西和内蒙古5个省区的上岛商标使用权。2003上海上岛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富阳市富春街道上岛咖啡厅的老板季红波及其商标使用授权者杭州上岛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及经济赔偿。杭州上岛以上海上岛的上岛商标图案侵犯陈文敏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为由,请求法院中止审理,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布上海上岛商标权无效。

   二、问题的提出及解决方案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上岛商标是否侵犯了陈文敏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的审查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杭州上岛的无效申请不成立而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一种是杭州上岛的无效申请成立而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消注册商标的裁定,商标权视为自始就不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将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审理结果。在这里我想要讨论的不仅仅是案件本身,也不仅仅是案件的结果,更重要的是想探讨从这个案件中所引发的另外一个问题,即商标权的无效宣告,责任应由谁承担?尤其是商标权人因善意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条款被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无效,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一旦被宣布无效,商标权视为自始就不存在,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注册,商标权人所拥有的商标权就会丧失,商标权人因经营该商标所投入的时间、精力、金钱都无法得到保护,商标局不需就此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商标局的国家工作成员只有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也就是说商标权无效宣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商标权人承担,作为审查商标能否取得商标权的商标局不需对此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事实上,对商标权人来说,最需要也是最实在的责任形式是对自己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或补偿。本人认为,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局的责任形式的规定有待完善。应当分情况对因商标权的无效宣告给商标权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商标权人和商标局之间进行分配。如果商标权人是恶意注册而被宣告无效,那么因商标权的无效宣告给商标权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标权人自己承担。如果商标权人善意注册而被宣告无效,则因商标权的无效宣告给商标权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标权人和商标局共同承担,并以商标局行使其权力的适当与否来确定其承担责任的大小。

     三、对解决方案的理性分析

1、从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来看,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应规定商标局对其行为给商标所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在我国,除了驰名商标可以进行特殊保护外,一般商标权的取得是采取注册取得制。一个商标要取得商标权,必须由申请人根据商标法规定的程序向商标局进行申请,由商标局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符合要求后,由商标局进行初步审定并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给予3个月的异议期,异议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才给予正式核准注册。所以,在商标权的取得过程中,商标局行使着国家赋予的审查权,它有权对商标能否取得商标权进行审查,既然是权力,商标局就应该积极、正确去行使,对怠于行使和不当行使其权力所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商标的申请人对自己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大多寄希望于商标局的审查,而不是自己的判断,毕竟商标局才是真正的专业机构。通常来说,商标通过那么严格的审查程序才能进行注册,不会出现不应该注册的商标进行了注册,但现实中为什么还是出现了不应该注册的商标注册了呢?一般来说有几种可能:一是商标申请人采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做法,使商标局无法正确审查;二是商标局的工作条件有限,使他们按照现有的工作条件无法查明商标存在的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问题;三是商标局的工作人员怠于行使或不正当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对于第一种情况,如果商标注册后其商标权被宣告无效,商标权人因经营该商标所投入的时间、精力、资金及因此而造成的其它损失,应由商标权人自己承担,因为这些损失造成的直接原因是他自己的不法行为。对于第二种情况,因商标权被宣告无效而使商标权人遭受的损失,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商标权人和商标局共同承担,因为商标申请人和商标局的工作成员都没有过错,只能从公平的角度,由商标所有人和商标局共同分担。而且由于商标局是国家机关,其应承担的部分应由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对于第三种情况,商标权人因商标被宣告无效所遭受的损失由商标局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就此提起国家赔偿,要求国家对商标局的不负责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赔偿,在赔偿完之后,国家可以向商标局的具体工作成员进行追偿。所以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商标局在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的同时,应对行使该权力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从社会经济效益的角度来看,商标权的无效宣告,不论是对商标所有权人还是对国家和社会来说都是一种无形财产的耗费。一方面,商标本身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它代表了一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誉、社会影响及其包含的专有技术和管理水平。它能吸引广大消费者认牌购物或认牌消费,能给经营者带来丰厚的利润,同时商标通过发挥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功能,提高了消费者的消费质量,促进了社会的进步。随着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商标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代表着一个国家、一个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每一个商标尤其是著名或驰名商标都是一个国家的巨额财富。据美国的《广告周刊》估计,Malboro(万宝路)这件著名的香烟商标至少能卖到300亿美元;微软商标被估价为702亿美元;健力宝曾有人出价1000万美元。另一方面,商标所有人在经营一个商标时,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资金。一个商标要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是和商标所有权人长时间的辛勤努力和财力、物力的大量投入分不开的,是商标所有人长期精心经营的结果,它凝聚着经营者诸多的艰辛劳动。但这些投入不仅属于商标所有人的个人财富,同时也属于社会财富。因此,如果商标局在审查注册时敷衍了事,当一个商标注册投入使用以后,又被宣告无效,那是对商标所有权人所付劳动的一种否定,会给商标所有权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同时对国家和社会来说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如果商标在注册时就被审查不合格,那么商标所有人就不必再进行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减少个人和社会财富的浪费。所以,从社会经济效益的角度考虑,也应规定商标局对其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从法的价值来看,规定商标局对因其过错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是法的公正性的内在要求。公正也称公平、正义,它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是法的本性,法是公正的象征,当一般的人论及法的时候,总有一种神圣感,这种神圣感就是源自法的公正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法丧失了公正性,就像人丧失了意识与思维而成为植物人一样,法的神圣感就会荡然无存。在上述案件中,如果上海上岛在注册上岛商标时,不知道自己的商标侵犯了陈文敏的著作权,而作为商标审查机关的商标局应当审查该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而没有审查出来,那么它就应当对其行为负责。否则就无法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所以,如果是因为商标局没有正确行使其权力、认真履行其职责,导致了不该注册的商标进行了注册,而商标权人为了经营该商标又投入了许多的时间、精力和资金,最后因为无效而使商标权人的投入、既得利益和预期利益得以丧失,这些损失如果由商标权人承担,而不由商标局承担,就会显失公平。因此,为了维护法的公正性,我们必须规定商标局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从确立商标局赔偿责任的意义来看,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局对其自身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有利于强化商标局的责任意识,提高其办事效率,减轻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量,同时也较好地弥补了商标所有人的损失。商标局作为商标注册的审查机关,其行为的正确与否、履行职责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商标局能否健康有效运行,关系到商标权人和国家利益的维护,也直接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如果不对商标局规定相应的赔偿或补偿责任,会促长商标局的不正之风,使它们肆无忌惮的滥用自己的职权,反正干好干坏一个样。在我国,受理商标权无效审查的机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这在全国只有一个,如果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时,把关不严格,使很多不该注册的商标注了册,经常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这样会使商标注册审查的程序设置失去了意义,而使本来就繁忙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会更加繁忙,最终会导致大量案件积压。另外,追究商标局的工作成员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对商标所有权人来说,最多也只不过是一种心理安慰,商标所有权人真正希望的也真正能对其损失起作用的是由商标局给予其经济上的赔偿或补偿。

总之,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局对其自身行为导致商标权的无效宣告承担一定的赔偿或补偿责任,不管是对商标局自身的发展还是对商标所有人权利的维护,都是必要的,而且是应该的,立法应对此进行完善。

 

注释:

①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7月版第389页。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条、第30条之规定。

③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三版第231页。

④参见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4页。

 

 

相关文章
南京冠生园事件与营业标记法务管理
营业标记统一立法初探
商标不是禁忌 ——谈个性化车牌是否侵犯商标权
独善其身,还是兼济天下?——对商标法未来发展的思考
商标权救济与符号圈地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