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是禁忌 ——谈个性化车牌是否侵犯商标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9-26 阅读数:
2006年9月26日21:59:31
袁真富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自
一、个性化车牌借用商标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法第52条的侵权行为
个性化车牌借用著名商标名称,属于非商业性使用,因为使用车牌是为了服从国家车辆管理的需要,并不是为了营利。要判定这种个性化车牌是否侵犯了商标权,必须查明商标法是否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根据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显然,个性化车牌借用著名商标名称的行为不在第52条明确列举的前四种侵权行为之中,那么会不会落入第52条第(五)项的范围呢?根据2002年8月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可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对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解释和细化,仍然不能包括个性化车牌借用著名商标名称的行为。
当然,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所涵盖的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有的人认为,根据民法的规定,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以是否实施了对他人权益的侵害行为,对于商标权来说,就是以是否使用了该商标名称来进行判断的。所以在车牌上使用像“IBM”、“TCL”等注册商标,尽管使用人未有获利,但在事实上已经实施了对他人权利的侵害行为。(参见吴兆祥:《个性化车牌是否踩入侵权“雷区” 》,《法律服务时报》
二、个性化车牌借用商标名称是否对商标权人造成了损害
有的人认为,个性化车牌使用著名商标名称,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对注册商标权侵权的行为,但依据民法的一般原则和商标法的原则规定,权利行使不得侵害他人的利益,对于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或者造成公众误认的,应当认定其构成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参见吴兆祥:《个性化车牌是否踩入侵权“雷区” 》,《法律服务时报》
首先,个性化车牌借用著名商标名称的行为,不会构成产品来源混淆。因为车牌的使用不是用于营利,也不为了销售该车辆,因此没有商业销售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相关商标的产品构成来源混淆。有的人认为,在车辆上使用他人商标作为个性化车牌,可能造成误认,比如在普通汽车上挂“BMW-002”车牌号,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他人误解,给“BMW”公司带来破坏性影响。(参见吴兆祥:《个性化车牌是否踩入侵权“雷区” 》,《法律服务时报》
其次,个性化车牌借用著名商标名称的行为,不会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失。有人认为,虽然使用这些车牌本身不会营利,因为在我国车牌是不能单独买卖的,但是法律允许车和牌同时转让,在转让过程中,这些著名商标的价值就会显现出来。此时,号牌所有人就是利用他人的商标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已经损害了这些企业的利益。(参见吴兆祥:《个性化车牌是否踩入侵权“雷区” 》,《法律服务时报》
最后,个性化车牌借用著名商标名称的行为,不会构成对商标权人商誉的侵害。有的人认为,如果犯罪分子开着一辆挂着“[Page]IBM-001”号牌的车逃跑或者闯红灯,不仅会对该“IBM”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还会对这些公司员工造成感情上的伤害。(参见吴兆祥:《个性化车牌是否踩入侵权“雷区” 》,《法律服务时报》
三、结语:商标不是禁忌
从上面讨论可以看出,即使个性化车牌借用著名商标名称作为车牌,也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正如美国法官Holmes所云:“商标不是禁忌。”有权利就应该有限制,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公共利益。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在特定商品及其相关的商业活动上垄断使用该商标名称的权利,同时又赋予其排除他人妨害其商标权的权利,但是这种排他权利并非漫无边际的。在这次纷纷攘攘的个性化车牌风波中,我们看到,有的人举着知识产权的大旗,到处圈地划界,似乎处处都是知识产权的地雷阵,以至于人心惶惶,不知所措。近年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民众知识产权意识日益增强,但是保护知识产权应当于法有据,不能凭借想象,主观臆测,任意指责别人侵犯知识产权,更不能因为所谓的保护知识产权,而妨碍人民的自由!毫不讳言,这些个性化车牌的确有借用著名商标知名度的动机,但是这又有什么值得指责的呢?正如我把自己的爱犬唤作“宝马”,并没有什么不对一样。对于个人自由,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应当视为允许,这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原则。而且,即使将来主管机关在重新开放个性化车牌时,禁止使用著名商标的名称,也不能就此认为个性化车牌借用著名商标名称被承认为商标侵权行为,因为那是法律政策在车辆管理上斟酌衡量的结果,而与商标侵权完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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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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