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标管理中的几种工作思路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2-23 阅读数:
魏衍亮
国家知识产权局
【摘要】从企业攻防兼备的角度看,产品通用名称,一些广告词,如“与我共驾”、“驾驶本色”、“摩托专家”,企业名称、产品型号名称等都可以抢注商标。要否对不同字体、颜色的文字申请商标,这也要根据所在国家的法律进行权衡。商标要覆盖到哪些小类,这也值得研究。总之,和很多人的成见不同,我们认为,商标战略不比专利战略简单,商标战略应用广泛,而专利战略经受的实战考验太少了。
【关键词】企业 商标管理工作思路 商标策略
一、大量部署文字商标
在产品、服务上大量部署文字商标,这已经成为很多西方公司的经营策略之一。例如,Real网络公司对网络多媒体播放软件注册的文字商标主要有Real、RealNetworks、RealArcade、RealOne、RealAudio、RealVideo、RealPlayer、RealProducer等。另外,该公司标注TM标识的文字商标还有RealRhapsody、RealPlayer Enterprise、RealPlayer Enterprise Manager、Helix、Helix DNA、RealDownload、SureStream、Neuralcast、GamePass等。美国Mercury互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Freshwater软件公司、Mercury(以色列)互动有限公司在全球部署的不同文字商标共约125个。相比之下,我国公司单独对大量文字部署商标的个案不多。
二、对产业联盟简称、主流产品名称、主打技术名称等抢注商标
对这些称谓事先抢注商标,这已经成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策略。例如,DVD、MPEG、MP4、IPv6 Ready、AAC、MP3、MP3 PRO、MP3 Surround等都已经被注册商标。通过审查“DVD格式/标识许可协议”、“
三、用复杂的商标标识使用规范和格式许可合同进行商业推广
DVD格式/标识许可公司、Real网络公司、微软公司、苹果公司、ICC、纳斯达克股市公司、设计科学公司等都对DVD、播放器、浏览器、Quich Time、Mac、ICC、MathPlayer、NASDAQ Trader等图标、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组合注册了商标,并推出了对这些注册标识的使用规范,如使用格式、色彩搭配、界面、位置、大小、载体等,并提供了格式许可合同。这些商标政策能够帮助上游供货商、上游技术或服务提供商在下游分销商、使用者的产品、服务、经营活动上打上自己的商业烙印。DVD标识等少数商业烙印需要被许可人另外付费。其他大部分标识的许可证不需另外付费。即便如此,它们也能给权利人带来很多无形的收益,例如使某些私有技术标准凭借那些象征高科技、高效率、高兼容性、高普及率的鲜明标识更快地深入人心。我国很多本土企业在商标标识方面的运作已经相当成功。这种成功主要体现在有形产品的销售业绩方面。在商标许可方面,推出复杂的标识使用格式、许可条款的企业并不多。
四、积极抢注 辅助商标、反面商标、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全类商标
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在巨大的市场竞争压力推动下,我国大批企业、协会、地方政府在开展如上五类商标的抢先部署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第一,在主打商标下,企业注册一些标注产品技术、功能信息的辅助商标,这也非常有用。例如,厦华电子公司于
第二,仅在与公司产品、服务一致的正面商品、服务上注册商标还远远不够。企业还要在与本企业产品、服务不一致,甚至抵触的反面商品、服务上注册商标,以防止商标淡化。例如,山东三株公司曾经在注册口服液、食品等正面商标方面非常积极。通过在杀虫剂、农药、厕所刷子等反面商品上抢注三株文字商标,其竞争对手给三株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商标淡化压力。这个事例对激励大中型企业抢注反面商标,防范商标淡化提供了借鉴。目前,很多中国公司已经非常注重抢注反面商标。
第三,随着西湖龙井、景德镇瓷器、南京盐水鸭、洪湖、神州第一漂等集体商标的注册成功和商业运营成就的持续凸现,我国很多协会、地方政府加入了抢注集体商标的行列。
第四,随着涪陵榨菜、哈密大枣、孝感米酒、金华火腿、绍兴黄酒、中宁枸杞、五常大米、碧罗春、章丘大葱、柘荣太子参、寒地黑土、天然翡翠、平和王官溪蜜柚、田阳香芒、荔浦芋、古田银耳、福鼎槟榔芋等证明商标的注册成功和商业运营成就的持续凸现,我国更多的协会、地方政府加入了抢注证明商标的行列。“大商标打掩护,小商标打冲锋”的商业成就对这种抢注作出了肯定。例如,在“安溪铁观音”这个证明商标下,凤山、祥华、八马、魏荫、华福等私有品牌轮番冲击全国市场,成就了一大批茶叶名牌。其中,凤山、祥华牌“安溪铁观音”分别被钓鱼台国宾馆、国谊宾馆定为接待用茶,市场销售额取得了跨越式增长。
第五,借鉴国外同行的做法,我国当事人也为很多品牌抢注了全类商标。例如,首义、燕京等都已经成为全类注册的商标。这种做法对某些驰名品牌是非常有用的。
五、积极到海外部署商标
我国企业对自己的商号关键词、产品名称、商标文字或标识在海外抢注商标的积极性尚不高。例如,青岛海信的HiSence曾被博世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恶意抢注。东林电子的Firefly、广东佛山照明公司的FSL、上海德士公司的Ecolux、上海奥利玮公司的Orion、中轻青岛分公司的Buby、广州穗之星公司的Gerlite也已遭到西门子旗下全资子公司欧司朗公司的抢注。我国在海外遭到抢注的商标还有大宝、七匹狼、同仁堂、英雄金笔、Legend等。由于在海外的商标部署存在缺陷,海信长期无法用Hisence商标向欧洲销售产品,东林公司打Firefly商标的产品也一直无法进入欧洲市场。
为了避免这种不利局面,我国企业要积极到海外部署商标。第一,我们要把自有品牌在海外抢注下来。第二,为了防范国外企业的专利、商业秘密、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攻击,没有专利筹码的国内企业可以就国外对手的商号、产品名称等在全世界积极抢注商标,或者把国外对手注册商标的部署漏洞填补下来。竞争压力更大的企业可以把国外竞争对手在主要国家的域名抢注下来。这样,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我们可以获得一些谈判的筹码。借鉴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海信商标中的教训,我们可以安排中介公司实施上述抢注,抢注下来的权利可以独家许可给有关公司。这样,在对外谈判中,有关中国公司将游刃有余。第三,我国某些大型企业还可以通过企业并购在海外部署商标。例如,由于缺乏商标保护意识,联想公司原先的品牌[Page]Legend在欧洲及美国都被别人率先注册了。为了开拓海外市场,联想公司只能决定启用新品牌Lenovo。但是,海外市场并不认这个年轻品牌。最后,联想公司一举买下了IBM的牌子,希望借助这个知名品牌进攻国外市场。目前,像联想公司这样在国外运作品牌的中国公司已经不在少数。
六、为商号、产品名称中的关键词抢注商标
企业商号、产品名称中的关键词最容易成为价值不菲的文字商标。例如,韩国HITE啤酒公司的注册商标HITE价值近亿美元。Rocket电子有限公司是韩国著名的电池生产企业。它对商号中的Rocket注册了商标。这个商标非常值钱。例如,Gillette公司对该商标及相关特许权的七年期使用许可证支付的费用为6000万美元。韩国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把其主打手机产品命名为Anycall,并注册了商标。据Brand Value公司测算,这个商标值2.41亿美元。韩国现代汽车公司对一款产品注册的Sonata商标则被估价为2.08亿美元。
在西方国家,企业对商号、产品名称中的关键词进行的商标经营要比韩国企业做得更到位。例如,美国国际医疗创新公司是世界最著名的危险疾病诊断技术提供商之一。在推出其癌症诊断产品之前,该公司进行了大量的工业产权部署,例如,就肠癌、肺癌、乳腺癌检测产品,该公司注册了ColorectAlert、LungAlert等商标。2005年,该公司开始在全球推广新的胆固醇检测产品。此前,它已经就这一产品注册了多个商标。2004年10月,世界制药巨头诺和诺德公司该公司生产的全球首个预混合、预填充式、多剂量、一次性重组人生长激素的给药系统获得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批准,用于因内源性生长激素分泌不足而造成的儿童发育障碍的长期治疗。此前,诺和诺德公司已经推出全球第一个胰岛素给药系统。从终端给药装置看,上述重组人生长激素给药系统是对该系统的一种改进发明。2004年12月,诺和诺德公司已经把这种新的生长激素疾病治疗产品投放到美国市场。诺和诺德公司在该医疗产品上部署了那些工业产权呢?从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文件看,能够保护该产品的注册商标至少包括Novo Nordisk、Norditropin、Norditropin NordiFlex、NovoFine等。
然而,我国企业在选用商号、产品名称时尚不重视商标部署,不重视规避在先权利。这种做法诱发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这类案件对企业开展商标经营的启发主要有如下两点:
第一,不对商品名称关键词抢注商标,商品名称在先使用人受牵制。例如,在“84好帮手”商标纠纷案中,
法院认为,在蓝迪公司取得商标注册核准两年之前,爱特福就已经开始使用“84好帮手”商品名称。因而对“84好帮手”这一商品名称而言,并不存在已经注册的“好帮手”商标。爱特福在先使用的“84好帮手”商品名称,可推定为自行创作的成果,主观上没有损害在后产生的“好帮手”商标注册人蓝迪公司的恶意,故爱特福的相应使用行为无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公平竞争,应依法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上海市二中院于2004年1月作出判决:爱特福公司可在原有的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84好帮手”商品名称。爱特福公司的可悲之处在于,虽然它最先使用了好帮手这个商品名称,但是由于没有及时注册商标,它将仅仅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这个名称。蓝迪公司则享有好帮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对其他人销售商标许可证,或者追索商标侵权赔偿金。曾为他人作嫁衣的爱特福公司现在已后悔莫及了。
第二,不对商号关键词抢注商标,商号在先使用人与合作伙伴的发展受限制。例如,在“全兴”商标纠纷案中,全兴俱乐部成立于
法院认为:1、全兴俱乐部的“全兴”字号来源于四川成都全兴酒厂的“全兴”中华老字号。全兴俱乐部创立后,又通过其自身的努力和大量广告投入,特别是全国甲A联赛及其他赛事活动,使其“全兴”字号成为体育运动领域、广大体育活动爱好者尤其是广大球迷所熟知的全国知名字号;2、为了更好地宣传和标识自己,全兴俱乐部在肖像球、签字球等礼品球上使用“全兴”字号并非不适当地扩大其字号的使用范围;3、全兴俱乐部在天津全兴厂获取商标专用权之前即开始在其签字球、肖像球上标识“全兴”字号,且一直连续、善意使用,形成全兴俱乐部的在先权利。当全兴俱乐部对其“全兴”字号的在先使用与在后被全兴俱乐部天津全兴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时,应对全兴俱乐部的这种知名字号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4、全兴俱乐部生产和销售的是全兴足球队队员的签字球、肖像球等纪念球和礼品球,它主要用于赠送、收藏和公益活动,生产规模较小,产品数量有限,对天津全兴厂的商事利益并不构成实质损害。江苏省高院于2001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天津全兴厂的诉讼请求。尽管被告没有拿到法院的侵权禁止令,但是它将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小规模开发球类产品;对“全兴”商标的对外许可、侵权索赔等也与它毫无关系。这种被动情势恐怕是在先使用全兴字号的当事人没有想到的。
在“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诉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等被告的美得利、永得利商标侵权案”、“重庆长安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诉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奥拓商标侵权案”等尚未结案的著名诉讼案中,忽视就产品名称抢注商标的企业也遇到了类似的麻烦。
六、积极规避在先权利
不注意规避在先权利产生的纠纷很多,主要有:“江苏少年儿童出版社诉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商标侵权案”、“山东景阳冈酒厂诉山东景芝酒商标侵权案”、“冯雏音等八原告诉江苏三毛集团公司著作权侵权案”、“红旗助剂厂诉新乡市涂料厂在相同产品上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的数字名称案”、“中添公司诉碧纯公司等仿冒其控股的合资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装潢案”、“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石景山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
在这些案件中,忽略规避在先权利,或者忽略寻求在先权利人许可证的当事人大都受到了惩罚。例如,“上岛咖啡图和文字商标异议案”[Page] 中,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大量的证据裁定,上海“上岛(及图)”商标与台商陈文敏此前于台湾申请注册的“上岛(及图)”商标,无论是文字与图形组合方式,还是整体外观,均无法从视觉上加以区分。因此,该委员会在2004年12月裁定上海“上岛(及图)”商标侵犯了陈文敏的在先权(著作权),应予撤销。再例如,在“三毛漫画形象著作权与三毛商标权权利冲突案” 中,已故作家张乐平生前创作了家喻户晓的“三毛”的漫画故事,“三毛”的漫画形象作为一件美术作品已被公认属于张乐平所有。张乐平去世后,其生前著作中相关权利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续和保护。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未经张乐平继承人的同意,将该“三毛”漫画形象作为其企业的商标申请注册。在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期,公司印制了大量“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使用在“精纺呢绒”产品上,还将“三毛”漫画形象制成户外广告、职员名片作为企业形象广泛使用。张乐平的继承人认为,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三毛”漫画形象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则辩称,他们是依法取得并使用“三毛”牌商标,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张乐平创作的“三毛”是我国公众所熟悉的漫画形象,被告理应知道擅自将该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在其产品上使用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故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辩称的其使用的商标已被核准登记注册,使用行为就是合法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考虑到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和被告已将“三毛”漫画形象作为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上海市一中院于1997年2月作出判决:被告应停止在产品、企业形象上使用“三毛”漫画形象作品并赔偿原告十万元。
在“中化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 中,上海、杭州两家知名企业也完全忽略了商标风险评估与侵权规避问题。该案中,原告是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成立于1950年,自上个世纪60年代起开始使用“中化”作为其简称。1998年起,中化公司先后注册了3个“中化”组合商标,分别被核准使用于化工原料、化工试剂;工业用染料、釉料;广告服务、商业信息服务。2002年,“中化(进出口代理服务)”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化公司)和被告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化公司)分别成立于2000年和2002年,主要通过其开办的中国化工网为化工企业提供化工信息服务,该网站设有“中化网络”、“今日中化”、“中化邮箱”等栏目,中国化工网还被简称为“中化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化公司是涉案商标的合法所有人,该组合商标中包含有“中化”字样。浙江中化公司开办的中国化工网主要为化工企业提供信息产品服务,中国化工网设有“中化网络”、“今日中化”、“中化邮箱”等栏目,浙江中化公司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服务与中化公司有某种关系,构成对中化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犯。中化公司3个商标中均含有“中化”文字,且已持续宣传并使用十余年,在国际、国内化工行业被普遍知晓并有着良好声誉。浙江中化公司与上海中化公司两企业均以“中化”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且两企业的经营活动均属于化工领域,均与化工产品或其信息服务有关,所针对的消费者也均是化工企业。两企业将“中化”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使消费者误认为两企业与中化有某种关联联系,并且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依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被告浙江中化公司、被告上海中化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中化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七、围绕抢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可以下活一盘棋
从另一个角度看,立邦公司商标侵权案可以给我们新的启发:围绕抢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企业也能下活一盘棋。
2004年12月,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在江苏南通将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和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侵害了自己对永得丽、美得丽享有的注册商标权。由于当事人都是业界知名的外资企业,该案再次激起了企业界对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使用权的广泛关注。
原告公司成立于2000年底,是一家泰资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就从汕头港通商行受让了美得丽、永得丽商标。港通商行最早于1993年将美得丽、永得丽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在此之前,美得丽、永得丽早已成为与驰名商标“立邦”并用的商品名称。这两个商品名称已在华语地区沿用了40多年。根据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在被港通商行抢注商标之前,美得丽、永得丽已经成为立邦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因此,保护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还是保护在后的注册商标权,这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一)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否我国法律保护
我国有很多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要保护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为了贯彻这些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签发了第238号文件,要求各地执法机关“重点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权行为;1998年签发了第146号文件,要求集中惩治“假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特别是仿冒驰名商标以及大中型企业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1999年,该局签发第146号文件,专门认定“冰茶”为河北旭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要求各地依法予以保护。
我国地方法院在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方面也颇为积极。例如,在红旗助剂厂诉新乡市涂料厂在相同产品上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的数字名称案(1996)、中添公司诉碧纯公司等仿冒其控股的合资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装潢案(1996)、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石景山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3)等著名案件中,地方法院都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二)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与在后的注册商标权发生冲突怎么办
在发达国家的法律中,这种情况有明确的处理办法。例如,德国商标法对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明确规定了三种保护方法:第一,禁止他人另行注册商标;第二,撤销他人嗣后注册的商标,保护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第三,某些情况下可以允许他人嗣后注册商标,但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在先使用者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我国也已经在立法层面基本解决了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与在后的注册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从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来看,如果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未受到在后商标注册活动的侵害,那么这两个权利可以和平共存,互不干扰。这是上述德国法律的第三种处理模式。如果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受到在后商标注册活动的侵害,那么我国法院得对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提供法律救济。从法理上看,其救济方式包括拒绝商标注册申请,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这两种方式与上述德国法律的前两种处理模式相对应。因此,我国商标法对在先的知名商品名称权提供的保护与德国法律基本相同。
就立邦公司案件而言,我国受理法院应当重点审查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是否受到了在后商标注册活动的侵害,继而从上述三种解决方案中选择对立邦公司提供法律救济的具体方式。如果立足于审查在后的注册商标是否受到了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使用人的侵害,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就会被完全架空。这会鼓励人们就他人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抢注各类商标,激发大规模的市场混乱、法律纠纷。[Page]
(三)继续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是否导致消费者混淆产品来源
我国《商标法》、《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章之所以保护企业名称权、商品名称权等在先权利,其主要立法本意是防止竞争对手搭在先使用人的便车,使消费者混淆产品来源,误认为在后使用人的产品或服务与在先权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借用在先权人多年经营所创立的知名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的名望和信誉。我们认为,如果允许搭便车人凭借抢注的商标不但永远搭便车,而且得以借法院之手把他人的在先权完全废除掉,这会严重违背上述法律、规章的立法本意,严重扭曲市场竞争秩序。
俗话说,“争端起,和为贵”。我国法律允许在先、在后产生的两个权利和平共存。那么,在不撤销美得丽、永得丽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法院继续保护立邦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这会不会使消费者混淆产品来源呢?在产品外包装上,被告都在非常明显的部位使用了“立邦”注册商标,再根据不同系列的商品,使用不同的知名商品名称如美得丽、永得丽、保得丽等。因此,消费者很容易区分原告和被告的产品,不会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解。这种情况为双方当事人探讨双赢的纠纷解决方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着眼于原告的利益,我们认为它大可不必通过这个诉讼强迫被告停止使用美得丽、永得丽等商品名称。美得丽、永得丽已经是著名的产品名称。凭借其注册商标,原告可以自由使用这两个著名的产品名称,甚至对大批第三人销售商标使用许可证。相反,被告则没有相关的商标权益。依靠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地搭立邦知名产品名称的便车,原告也可以把市场作起来,把一盘商标攻防的棋局下活。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况下,这种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抢注商标的策略也是值得借鉴的。
八、在商标攻击方面要厚积薄发
我国每年都会爆发大量的商标侵权诉讼。但是,准备不充分,贸然出击的当事人大都不会取得预期的结果。例如,在“酷孩商标侵权案”中,亚庆工贸公司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亚庆公司对“酷孩”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保护,“酷儿”商标虽然未经注册,但《商标法》亦不排除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益。“酷孩”和“酷儿”在含义上虽具有相似性,但读音、字形有所不同;“酷孩”商品尚未实际使用,相关公众不可能对使用该商品产生任何印象,而可口可乐公司已经将“酷儿”商标用于其儿童饮料的生产、销售,并进行市场调研和广告宣传,因此就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而言,客观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酷儿”商标是和“QOO”商标及卡通造型一起整体使用的,以该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儿童的识记能力为标准,图案较文字而言总是更容易被接受和识记,而产品的显著位置上也标明可口可乐公司荣誉产品的字样,因此相关公众通过图文装潢也能够准确地确定饮料产品的来源,“酷儿”与“酷孩”不构成近似。
网站编辑:刘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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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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