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程序保障刍议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琛 时间:2009-02-13 阅读数:
许多国家的商标法也在行政程序中吸收了诉讼原则。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12-5规定:“非经行政法院规定的对审程序,不得作出异议裁定。”德国商标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专利局程序总则”,详细地规定了专利局的权限、回避制度、职权主义原则、当事人的陈述权、听证、裁决形式、上诉权的告知、审理费用等事项,类似于诉讼法的体例。我国《商标评审规则》也规定了类似诉讼法上的回避制度,确定了书面审理原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听证会;这些规定都一定程度地吸收了诉讼原理。但是,我国商标法对异议程序没有任何具体规定,甚至缺少类似评审规则这样的内部规定,《商标评审规则》对职权探知主义、当事人的陈述权、证据规则等均缺乏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商标法修改时应增加对异议程序和评审程序规则的原则性规定(如对审原则、职权探知主义、书面审理原则、必要时的听证制度),合理借鉴诉讼制度,尽量避免内部规程的不公正性。 《知识产权》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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