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过错认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朱凤玲 张今 时间:2012-03-02 阅读数:
交易平台具有网络交易平台的优势,由于只负责建立交易的沟通渠道,只要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和管理即可,因此成本低、运营方便,但是C2C 模式下卖家资质良莠不齐,假货泛滥,侵权事件颇多,C2C 交易平台的声誉受损且诉讼不断。而B2C 交易网站虽然自己负责货源,可以保证正品,少有侵权纠纷,但是如果为占据更多市场而扩大经营项目,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与人力。因此,近几年C2C 交易平台和B2C 交易网站互相借鉴,开始探索新的模式。C2C 交易平台的代表淘宝网,设置淘宝商城并采用独立域名,淘宝商城同样是交易平台的模式,但是强化对卖家资质的审查,要求提供品牌授权证明,并且作出保证正品的承诺。而B2C 交易网站为降低成本,开拓市场则开放交易平台,吸引商家入驻,也保证正品。可见,平台化、正品化是未来网购网站的必然趋势。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的适用范围将更广,而且对平台提供商的合理注意义务的要求将会更高。笔者建议,为了提高网购网站的信誉,其应当作出正品的保证同时应做到本文所述的注意义务之外再加强对卖家资质的审查,比如要求其提供商标授权的证明,以减少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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