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圈地运动的法律规制
来源:《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作者:邓宏光" 时间:2012-03-09 阅读数:
<P> 第三,应更新商标救济理念。侵害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之行为,只需停止侵害,勿需赔偿损失,因为对未实际使用的商标注册人而言,他人的使用行为不但没有造成商标注册人商誉损失,反而将该商标上积累的商誉全部无偿的转移给了商标注册人。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司法机关应当直接判定不构成侵权。注册商标因为未使用而被撤销,这是各国商标法的共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意味着该注册商标已经死亡,对注册商标的宣告,不像专利一样涉及专业技术问题,自然可由法院直接宣告,这是美国和欧盟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值得我国借鉴。</P>
【作者简介】
邓宏光,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转载请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网站创始人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