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力拓间谍”案,看美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魏衍亮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知识产权诉讼中心”——德克萨斯州,有《德克萨斯刑法典》、《德克萨斯刑事司法指南》和《德克萨斯盗窃责任法》等法规管辖。例如,《德克萨斯刑法典》规定,商业秘密是科学或者技术信息、设计、方法、流程、配方,或者其改进的全部或者部分,其所有权人采取了限制进入的措施;还规定了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法律救济措施。《德克萨斯刑事司法指南》规定了举证责任和强度。《德克萨斯盗窃责任法》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救济措施。
三、美国的司法实践
《经济间谍法》生效后,美国司法部发起的前两个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是:玻璃制造方法商业秘密犯罪案;乳腺癌治疗药物商业秘密犯罪案。
目前,美国出现的三种主流商业秘密案件类型是:
1、离职雇员把保密信息提供给新雇主 IBM v. Telex
2、为一个商业合作谈判或者项目,原告和被告签署了保密协议,但是被告非法使用或者披露了商业秘密 Automated Systems and Speedy Chemical Case
3、商业秘密信息通过盗窃或者工业间谍的方式被提供给侵权人 E.I.DuPont v. Christopher
近期出现的案例中,比较有影响的案件类型是:
1、未经许可的非商业发表和披露案
DeCss案:加州最高法院已判决DVD-CCA v. Bunner and DVD-CCA v. Pavlovich案,主要涉及BBS发表问题。
Apple案:美国第六巡回法院审理两年多的大案,其中,苹果电脑公司商业秘密信息被博客泄密。苹果公司要求PowerPage.org 和其他Blog披露泄密用户的数据,以追究侵权用户的责任。被告抗辩,主张享受记者特权保护,以及第一修正案保护。
2、内鬼盗窃谋利案
Avant案:Cadence设计系统公司的计算机代码被盗窃,法院判决Avant Corp.公司以及7名个人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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