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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艳  时间:2012-03-23  阅读数:


    在我国,商标权经过商标注册审查程序,由政府授权而获得。商标权被作为一种绝对的权利看待。商标一旦注册,即享有权利,即使他人对于相同商标的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商誉。英国的仿冒诉讼以保护经营者的商誉为核心。同理,商标法也是以保护商誉为主要目的。因此,英国采用了商标法与仿冒法平行的做法,商标注册不作为仿冒诉讼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商标法应该采取这样的观点,商标注册不能作为仿冒诉讼的抗辩理由。唯有如此,方可逐渐扭转我国立法过分强调商标注册的作用、商标注册产生的商标权为绝对权的观点,从而使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得以明晰。


【注释】[1]仿冒法是指普通法系的判例法总结出对商业标志的法律原则,与大陆法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则相似,有关仿冒法的内容在下文详述。
[2][1896]A.C.199.
[3][1915]32 R.P.C.273,H.L.;[1918]35R.P.C.101.C.A.
[4]Erven Warnink BV v J Townend& Sons(Hull)Ltd[1979]A.C.731;[1979]2 All E.R.927.
[5]Reckitt&Colman Products Ltd. v Borden Inc [1990] RPC 341.
[6]Cadbury Schweppes Pty.Ltd. v.Pub Squash Co.Pty.Ltd.[1981]1 W.L.R.193;(1980)125 S.J.96;[1981]R.P.C.429.P.C.
[7][1915]32 R.P.C.273,H.L.;[1918]35R.P.C.101.C.A.
[8]Spalding v. Gamage(1915)32R.P.C.273(H.L.).
[9][1618]Cros.Jac.468,79 E.R.
[10][1826], Lat.188;82 E.R.339.
[11]这段话在Magnolia Metal Co. v. Tandem Smelting Syndicate Ltd.(1900)R.P.C.477(H.L)案中被Halsbury法官所引用来说明仿冒的古老性。
[12]参见英国《1905年注册商标法》第39条。
[13]Faulder (Henry)&Co. Ltd.v.O.&G. Rushton Ltd。[1903]20 R.P.C.477(C.A.).
[14]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s plc and another v One In A Million Ltd and others and other actions[1998] 4 All ER 476,[1999] 1 WLR903, [1999] RPC 1案中,法官评论道“1875年商标法没有改变普通法的原则即一个标志只有在公开使用时才成为商标。注册成为权利的证明。”
[15]英国法院在Great Tower v.Langford [1888] 5 R.P.C.66案和Faulder v.Rushton(1903)20 R.P.C.477,CA案中表明注册商标也可以提起仿冒诉讼。
[16]William Cornish&David Llewely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s, Copyright. 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 London Sweet&Maxwell Press 2003, P576.
[17]Faulder v.Rushton[1903]20 R.P.C.477,CA.
[18]1994年《商标法》第2条(2)规定“对于未注册商标本法不能提供禁止侵权和损害赔偿的程序,但是本法的任何内容都不能影响仿冒法。”
[19]1994年商标法第5条(4)是不予注册的情形,即如果一个商标的使用是根据其他保护未注册商标或者在贸易过程中保护标志的法律原则(尤其是仿冒法)所禁止的,则该商标不能注册。
[20]同注释[19]。
[21]1994年商标法第9条(3)规定商标从注册申请之日起算商标权,只要在申请之日该商标没有被注册而被他人提起诉讼。
[22]商标注册5年不真正使用会被撤销(第46条(1) d),如果商标因为存在在先的权利会被宣告无效,(第47条(2h))但是在先权人如果在5年内有意的默许,提起宣告商标无效的权利会丧失。
[23]宋红松:《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的地位》,载《知识产权研究》第1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24]郑成思:《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的附加保护》,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1期,第21页。
[25]《商标法》第13条(1)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进一步解释为“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13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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