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再填充的专利墨盒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8-05 阅读数:
国家知识产权局 韩晓春
据日本创英国际专利法律事务所
1、案情背景
日本佳能公司对其喷墨打印机及其墨盒拥有专利权,对制造墨盒的方法也具有专利权。佳能公司上述专利产品在全球广泛销售,该墨盒在墨汁用完后是可以重新填充的。在澳门出现收集用过的佳能公司的墨盒、并且重新填充墨汁的情况。该种重新填充墨汁后的墨盒又被重新进口到日本。佳能公司在东京地方法院就这种进口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禁止销售此种重新填充墨汁的墨盒。认为重新填充的行为构成对其墨盒专利权侵犯。被告则辩称这些重新填充的墨盒曾经是佳能公司自己生产并合法销售的产品,依据“权利用尽”的理论,重新填充墨汁的墨盒并不构成专利侵权。重新填充墨汁只是对产品进行简单的修理,并不是再造专利产品。东京地方法院同意权利用尽的理论适用于本案,并作出被告并未侵犯佳能公司专利一审判决。判决后,佳能公司不服,上诉到东京高等法院。
2、高等法院判决
高等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二审判决,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高等法院认为:在两种情况下专利权用尽的理论不被适用:(1)如果一件专利产品的使用已经超过其通常的使用期限,并且该产品的功能已经丧失。在这种情况下,该产品被重新制作或者再翻新,针对该翻新的产品,专利权人的权利并未用尽;(2)如果专利产品中发明创造的所有实质性的成分、要素,或者部分实质性的成分、要素被加工或者被替换,专利权人对此种替换后的产品仍具有权利,即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高等法院认为再填充墨汁到墨盒中,并不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因为,墨盒中的墨汁在通常的期限内被消耗后,墨盒并未丧失其功能。重新向墨盒填充墨汁是一种消耗物的替换,就象电器替换电池一样,消费者并不必须使用墨盒中的原墨汁。
但是,高等法院认为本案落入上述第二种情况,因为向墨盒中填充墨汁的量是特定和精确的,属于专利所要求的一个条件,以避免墨汁的泄漏。这一条件属于专利发明的实质性的要件。因此,佳能公司针对该种填充墨盒的权利并未用尽,有权禁止该种产品的销售。被告不服该二审判决,已经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人们正在等待和关注日本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
(韩晓春编译自www.so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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