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3专利许可问题跟踪报告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8-06 阅读数:
魏衍亮
国家知识产权局
【摘要】MP3软硬件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计算机、手机、MP3播放机、DVD、游戏机、数字电视、播放软件、游戏软件等。其蕴藏着巨大的市场机会。例如,自从2001年推出第一款iPOD播放机以来,苹果公司一举超越索尼公司,成为全球随身播放工具的最大供应商。仅在2004年,苹果公司在全球卖出了至少1500万台iPOD。低端iPOD卖到99美元/台;有的高端产品达到了799美元/台。据Piper Jaffray公司预计,2005年iPod的全球销量将接近2200万台,2006年的销量将接近2700万台。
一、MP3产业发展前景
MP3软硬件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计算机、手机、MP3播放机、DVD、游戏机、数字电视、播放软件、游戏软件等。其蕴藏着巨大的市场机会。例如,自从2001年推出第一款iPOD播放机以来,苹果公司一举超越索尼公司,成为全球随身播放工具的最大供应商。仅在2004年,苹果公司在全球卖出了至少1500万台iPOD。低端iPOD卖到99美元/台;有的高端产品达到了799美元/台。据Piper Jaffray公司预计,2005年iPod的全球销量将接近2200万台,2006年的销量将接近2700万台。除了苹果公司,中国大陆、台湾、日本、韩国等地区的数百家厂商也有每年数千万台MP3播放机的产能。iPod和其他MP3播放机在许多地区催生了音乐转录、iPod扬声器、汽车基座等附属产业。例如,随着
二、国内企业之间最早爆发MP3专利纠纷
2001年9月18日,广东省汕尾市信利电子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款MP3播放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为01346980.0,并于2002年3月27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授权。不久,权利人即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投诉6家店铺销售侵权产品。。2002年7月1日,该局查实了6家店铺的侵权行为。经该局调解,5家侵权店铺与权利人达成协议,对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承诺不再销售侵权产品。第六家店主拒不承认侵权行为,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其进行了打压。
三、苹果公司的MP3产品卷入两起专利侵权指控
作为全球最大的MP3播放机供应商,苹果公司在专利部署方面倾注了不少心血。例如,它在美国获得的媒体控制装置与方法专利至少有48项。例如,
虽然苹果公司的专利部署活动非常活跃,但是它无法规避全部专利纠纷。例如,2005年,美国先进音频设备公司声称其第6587403号美国专利覆盖了苹果公司在iPod中使用的数据存储技术,要求苹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香港Pat-rights公司也宣称其第6665797号美国专利覆盖了苹果公司iTunes产品中的FairPlay DRM系统所采用的防软件盗版技术。该香港公司要求苹果公司把iTunes、iPOD产品销售利润的12%作为使用第6665797号美国专利的费用。从目前的态势看,上述两家权利人最后启动法律诉讼程序的可能性非常大。
四、汤姆逊公司管理的MP3专利池已经开始收费
海信、微软、雅虎、英特尔、苹果、索尼等265家公司已经与汤姆逊公司签署针对MP3、MP3 PRO、MP3 Surround技术的专利与版权联合许可协议。该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属于汤姆逊公司、Coding技术公司(该公司共有20名雇员)、Fraunhofer Gesellschaft研究机构(该机构全球雇员约9000人,但是首创MP3技术的研发中心仅有80名雇员)。许可协议涵盖的专利分布于23个专利家族,包含数百项专利、数十项专利申请。主要的几组专利付费费率为:
技术 个人计算机软件 硬件产品 技术 游戏产品 电子音乐传播/广播/流媒体
MP3 解码器 0.75美元/个或一次性支付5-6万美元 0.75美元/个 MP3 2500美元/个 相关收益的2%
编码器/编解码器 2.5-5美元/个 1.25-2.5美元/个
MP3PRO 解码器 1.25美元/个或一次性支付9万美元 1.25美元/个 MP3PRO 2500美元/个 相关收益的2%
编码器/编解码器 5美元/个 5美元/个
五、SISVEL S.P.A公司和Audio MPEG公司管理的专利池已经开始收费
目前,包括97家中国企业在内的193家公司已经与SISVEL S.P.A公司就使用ISO/IEClll72-3和ISO/IEC13818-3两项标准涵盖的一些必要专利签署了许可协议。获得许可的产品按照信道数量收取专利费。从
ISO/IEClll72-3和ISO/IEC13818-3两项标准涵盖的专利主要归飞利浦公司、法国电信集团拥有。在这些专利中,SISVEL S.P.A公司仅仅享有对全部非美国专利的独占许可权;对全部美国专利的独占许可权则由Audio MPEG公司享有,但是,许可费费率与SISVEL S.P.A公司管辖的协议完全相同。也就是说,专利权人 把它们的专利分成两部分,设立了两个专利池,由两个管理人——SISVEL S.P.A公司、Audio MPEG公司分别收取费用。
上述两家公司管辖的专利许可协议能够涵盖的产品有:MP3播放机、MPEG-2机顶盒、卫星接收器、DVD播放机、计算机、PDA、计算机声卡、数字电视、编码和/或解码音频信号的软件等。因此,需要向这两家公司支付专利费的各国企业将数不胜数。不过,上述协议保护的专利仅有十余项,共分布在3个专利家族。
从去年开始实施收取专利权使用费以来,全球目前已有约310家企业向SISVEL S.P.A公司就ISOAEClll72-3和13818-3两项标准专利付费,其中,中国企业已有包括宏基、上海先锋电子、上海夏普、深圳市科普时代数码、深圳易方科技等26家企业实施了付费。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欧洲专利收费公司SISVEL S.P.A向中国涉及MP3技术的生产厂家收取每台2美元的专利费用,相关产品除了MP3外,部分含有MP3功能的DVD等音频产品也牵涉其中,目前已有未交纳专利费的中国产品被扣留意大利、德国海关。美国海关扣押中国MP3侵权产品的情形尚未出现。
六、一些小规模的MP3专利诉讼与纠纷
虽然尚未有任何法律裁决,但是某些厂商已经对SigmaTel屈服。例如,
MP3技术的创始人——Fraunhofer集成电路研究所在维权方面也非常强硬。例如,它曾要求一款音乐转换软件的开发商就解码、编码MP3文件的软件支付专利费。尽管该款软件属于免费的自由软件,但是权利人没有降低收费标准:每次解码用下载支付0.75美元,每次编码用下载支付2.5美元。由于该软件同时具备这两个功能,所以每次下载的专利付费标准是3.25美元。此外,Fraunhofer集成电路研究所还曾要求两名大学生就非授权使用支付2.5万美元专利补偿金。
七、技术嵌合增加了MP3产品负担的专利费类型和数额
苹果公司的iPOD产品上市前,索尼公司的随身听已经在全球卖出了2.5亿多台。随着iPOD的出现,拒绝MP3技术的索尼随身听的销售量开始直线下降。目前,索尼公司已经大规模调整策略,在全部随身听和电子游戏机产品中采用MP3技术。MP3技术被嵌入随身听和电子游戏机产品后,相关产品负担的专利费类型和数额都会增加。例如,
从目前的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看,上述情形会继续大量出现。例如,
八、专利付费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期的商业活动
通过初步检索,笔者发现,索尼公司已经购买上文全部专利池的许可证。三星公司已经购买其中的两个许可证。我国的华旗、联想、方正等著名MP3播放器供应商尚未购买上述任何许可证。盛大等著名的游戏厂商也没有购买上述任何许可证。随着出口活动的增加,这些国内企业可能都逃不过专利付费这一关。而且,MP3专利付费问题不可能仅仅延续两三年。一方面,和DVD一样,权利人要查看历史销售记录,和被许可人算旧帐。另一方面,很多基础专利近期不会届满保护期。例如,第5579430号美国专利是一项基础专利,要到2012年才会失效。和我国DVD企业一样,我国大批MP3企业要做好长期、大笔支付专利费的心理准备。而且,其支付对象不可能局限于目前浮出水面的几家专利权人。
九、对策
需要负担DVD专利费的中国企业仅有数百家。从长远来看,卷入MP3专利付费问题的中国企业将数以千计。在知识经济时代,既然数千万人为一套Windows软件的著作权支付版税的现象已经无人称奇,那么数千家中国企业为各种MP3软硬件产品支付专利使用费的现象又有什么可怕的呢?因此,我们不能看见大批中国企业给外国人缴专利费就心里发慌,就想通过扭曲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和商业惯例来抵制外国企业的收费诉求。
尽管如此,我国企业还是要辎铢必计,力争化减损失。一方面,通过自主研发、联合研发、技术结盟、专利采购等措施,我国企业可以增强自己的专利实力,最终通过交叉许可等措施免除或者减少对外专利付费义务。例如,在中国、美国专利局,一些中国本土企业也获得了MP3专利。其中,深圳朗科公司在闪存式MP3领域已经获得至少三项发明专利,其中包括一项美国专利。在我国,闪存式MP3占据了近九成的市场份额。在欧美“修理”朗科公司的西方MP3企业要想在中国发展,可能会搁置、减弱对朗科公司的专利攻击。另一方面,在没有专利筹码的情况下,我们要调查一下收费的专利是否有效,权利人到底是谁,同族专利是如何分布的,进而评估它在全部MP3专利地图中的份量,要给后续出现的专利权人预留一些专利使用费。针对权利人的谈判、许可实践,我们要采集和保全其法律瑕疵,争取用其他法律实施反击。例如,我国某些企业针对
总之,从目前的MP3专利部署态势看,我国MP3行业不会出现满盘皆输的国际专利斗争格局。基于无线网络通讯,结合视频压缩、点对点通讯、搜索引擎等姊妹技术的新一代MP3产品还蕴藏着大量的专利部署机会。随着本土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崛起,中国公司整体的专利部署力度、部署品质会发生一次革命性的飞跃。届时,我国企业用自主知识产权对一大批外国公司收取专利费的局面必将出现。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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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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