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知识产权论坛 > 专利法论文选登 >  文章

关于飞利浦DVD/3C专利公益无效请求案的回顾与思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1] 刘朝[2]  时间:2009-03-07  阅读数:

 

 

一、    背景材料及案件回顾

家电业是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程度最高的行业之一,我国是DVD播放器生产和出口大国,但自2002年以来,高昂的专利许可费严重制约了这一产业的发展。3C联盟在华DVD专利池中,有很多问题专利和非必要专利,但因未启动无效程序而在中国仍然有效,并被专利联盟打包为一体,收取高额许可费,从而导致中国DVD企业陷入知识产权困境。在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利用知识产权壁垒,束缚中国产业的发展的客观事实面前,我们的企业也有失误,这个失误就在于我们的专利费交得不明不白。专利使用费数额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谈判的能力和条件,使用别人的专利技术当然要付费,但付给谁,付多少,付得合理与否,却是我们的企业该慎之又慎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DVD专利池的技术还会对未来视频技术应用起重要作用,在数字相机、数字电视、手机、汽车导航以及其他信息港建设等许多领域我们不应当再接受不公平的许可。

2005124,我对飞利浦DVD专利池中的“编码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方法以及发射机和接收机”中国发明专利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

2006 14日,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陶鑫良教授、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单晓光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朱雪忠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徐家力教授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请求书,针对同一项DVD专利再次提出无效请求。

2006817,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庭审理。之后,飞利浦公司与五位教授接触,双方进行了近4个月的谈判,最终决定以《联合声明》的方式解决此案。在《联合声明中》飞利浦公司表示,将上述这项中国发明专利从DVD专利许可协议之专利清单中撤出,并就此中国专利不再主张权利。这意味着飞利浦的这项专利已经名存实亡,既不能放入专利池进行联合许可,也不能再单独许可。五位教授认为这样的结果已经达到了无效的目的,决定撤回对上述专利的无效请求。

20061210下午,在北京大学法学楼模拟法庭五位教授与飞利浦公司举办了发布仪式,以《联合声明》的方式结束了持续一年的公益专利无效请求案。

 

二、    中国企业需要学会运用市场驱动型知识产权制度寻求保护和发展

国内的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及利用方面的信息和意识匮乏,他们信任专利权人的专利,完全接受专利权人自己订立的不公平的联合许可协议,他们不了解游戏规则。飞利浦公司曾在多种场合下声称:“专利池中专利件数不影响专利池的收费,即使本专利被无效也不会改变专利池的收费”。但这并不是国际规则,仅仅是专利权人的一厢情愿,接受这样的许可条件与否,是合同双方谈判的结果。如果国内企业能够更多的找出来问题,是不会盲目接受不合理许可条件的,而实际上飞利浦已经开始降低在华许可费标准的。将非必要专利纳入专利池中收费在国外是要接受知识产权反垄断的审查的,如果专利池中存在许多“问题专利”,又进行“捆绑许可”,就会对其他企业构成限制竞争,严重影响后发企业的创新和市场进入。而国内企业恰恰是在这些方面没有自卫意识和能力。他们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至高无上的,交纳专利费也是必须的,但是不知道专利制度本身无法保证专利质量的“纯度”,加上专利权人的“战略运用”,存在大量的“问题专利”,目前全世界都已经在讨论专利与创新和竞争的关系。如果中国的企业不会利用其中的规则保护和发展自己就无法在国际贸易中生存。

我们想通过这个案件提醒中国企业:

第一,专利池中并非都是必要专利,许多“问题专利”在进行捆绑许可时,存在着非法垄断和限制竞争的嫌疑。

第二、专利池的收费政策不合理,“问题专利”占有的比例增加时就要修订专利收费。如果权利人还是一味坚持不合理的许可费用,就有构成反垄断审查的必要。

第三、企业在进行专利授权谈判时,要确认专利池清单,在对有问题的专利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分析后完全可以增加谈判的主动地位。

第四、这一专利不仅应用在DVD播放机上,在有关视频技术领域中也会涉及,依据《联合声明》,今后使用这一中国专利不需要付费。

五位教授提起公益无效请求的目的之一就是呼吁国内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应该有意识学习国外大企业的专利战略,利用知识产权工具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推动我国相关企业与行业逐步觉悟和逐步增强应对知识产权垄断和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整合能力;提升我国企业及其行业在极其激烈与残酷的国际贸易竞争和国际知识产权博弈中的综合素质。

 

三、        我国对于专利联合许可的限制竞争及不公平竞争现象的规制存在制度缺失

知识产权异化为谋取市场话语权和支配权的手段时,就已经偏离了它激励创新的初衷,此时知识产权制度更加需要和其他制度或机制结合起来,加以必要的制约和平衡,才能促进创新。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7年关于《国家创新体系》的报告,国家创新的实质内容是指一国境内不同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政府机构之间围绕科技发展及其商业应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作用的网络机制。创新和技术改进是生产、分配和应用各种知识的各角色之间一整套复杂关系的结果。“国家创新体系是一组制度,制度的设计和功能是决定创新体系效率的关键。”[3]

知识产权制度仅仅是创新与发展的一种政策选择。如果缺乏相关制度和政策的配合,比如市场竞争规制的缺位,知识产权完全可能阻碍创新,危害社会福利。只有在一个完整而有效的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的弊端才得以被制约和平衡,它才可能发挥促进创新的作用。

国外的知识产权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即受反垄断法的规制,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有在两套法律制度的规制下才能健康运行。而我国在构建知识产权制度时,市场经济不发达,法制建设不完善,反垄断法至今没有出台。而在国外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诉讼不断发生,微软在美国、韩国都曾在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被诉构成垄断;高通公司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也接连遭到诉讼,AMD在美国、德国、日本等五次起诉INTEL垄断计算机芯片技术,窒息市场竞争,当AMD欲在中国起诉INTEL时却发现无法可依。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技术垄断是全球最为严重的,这可以专利局部分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授权量的比例佐证(见图1[4]),但是他们受到的制约是最少的,甚至可以说毫无限制。我国众多弱小企业连反垄断诉讼的意识都没有,其主要原因就是法律的缺失。技术垄断对创新的影响是致命的,如果我们还没有建立相应机制的话,我国的创新型国家目标的实现将会严重受阻。

相关文章
Comments on ITU-T Patent Policy
论商业方法软件的可专利性——特别分析美日欧在BMP上的立场和价值取向以及中国的应对
专利法上的抽象思想与具体技术——计算机程序算法的客体属性分析
强制性国家技术标准与专利权关系研究报告
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美国的实践及其启示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