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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美国的实践及其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摘要]在专利制度建立之初,各个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排除了对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的诞生,美国对商业方法软件逐步给予专利保护。从美国对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看出,美国在立法层面上从未改变专利保护的范围,更多地是从其产业政策角度在专利审查指南以及判例法中对专利保护范围作出新的诠释,从而使其专利保护紧密配合市场需要。美国的这一做法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
关键词]商业方法 计算机软件 专利法 扩张保护

 

   随着2002年底、2003年初中国专利局对两件美国花旗银行商业方法专利的先后授权(实际上在非银行界的申请人中已有许多有关电子商务方法的专利申请被授权),①一时引起了媒体和知识产权业界的重视和一定范围内的讨论。于是,我国的银行界也开始关注专利和知识产权问题,在各商业银行中也有一定的专利申请。但是,这些申请多是围绕着钞票清点设备、防盗设备、钞票印制、捆钞装订、钞票识别防伪技术等办公器材硬件设备展开的,涉及商业方法的软件专利不多,而国外银行以及网络公司在中国申请的有关电子商务方法的专利已经覆盖了中国金融业的基础服务。尽管美国花旗银行在中国申请的30多项专利②中仅有两项获得专利授权,但这两项授权专利所覆盖的保护范围已经将中国现有的与电子支付有关的银行业务、证券、保险等都纳入其中。直至今天,这两项专利仍然像定时炸弹一样埋伏在中国的金融市场,时刻威胁着中国的金融业。本文无意涉及花旗银行这两项专利的法律状态,但期望透过下面的分析,探讨美国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发展历史,进而对我国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意见。

一、 关于商业方法发明

    在专利制度建立之初,各个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排除了对商业方法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认为在这两个领域中的智力成果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发明或技术方案,如果需要寻求保护的话,可以通过其他法律实现,如版权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商业秘密法等。但是,通过其他任何一种法律来保护这两类客体都有其局限性,都不能使其拥有者享有像专利权那样强的独占权。因此,尽管我们可以从专利法中推论出这两类客体属于排除保护的对象,在历史上还是有很多人试图在这两个领域内获得专利,不过当时各国专利局的立场都比较坚定,始终没有打开这扇大门。美国是专利大国,许多“游戏规则”都源于美国,而突破也首先发生在美国。

    在美国的专利历史上,授予财务和商业管理相关的专利权最早可以追溯到1799年由Jacob Perkins先生发明的“Detecting Counterfeit Notes”,但是目前已没有详细的文献记录了。③被详细记录下的第一件与财务有关的专利是1815年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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