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美国的实践及其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Kneass的“一种防止伪造的打印方法专利”。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成立的前50年,一共授予了41件与金融和管理有关的专利。④尽管这些专利以产品、设备和方法为主,其中也不乏单纯商业方法变相申请的漏网之鱼,只是当时没有发生诉讼,也就没有考查的必要。有些文章提到涉及商业方法专利的诉讼案例可以追溯到1893年的The United Credit System Co.v. American Indemni ty Co.一案,⑤在该案中法官确立了基于直接的商业经营方法的概念是不能获得专利的。而学者们通常认为1908年Hotel Security Checking Co.v. Lorraine Co.一案(以下简称Hotel Security案)⑥是确认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原则的里程碑案件。在该案中,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正式确立了商业方法在专利保护上的除外原则,⑦这个原则曾被以后许多案件所引用。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在该案中并不是以原告的专利系属“商业方法”为由而宣布其无效,而是以“在先技术”(Prior Art)使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将其撤销,然后再进一步给出如下的表述:从含义上看,对业务往来的系统,即使使用最广义的解释也无法在脱离实际执行的步骤之外构成“技术”,因而单纯的商业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这就是所谓的“商业方法除外原则”的具体含义。
法官创设的这一理论是基于《美国专利法》第101条(35U.S.A.§101)规定得出的。该条规定: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适用的工序、机器、制造品和合成物质,或上述各项新颖而适用的改进,可以按照本法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专利权。⑧法官认为商业方法不能落在“工序、机器、制造品和合成物质”的范围内,从而不属于一种技术。在这里需提及的是,1952年《美国专利法》修改时将原来使用的“技艺”一词改为“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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