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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美国的实践及其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但无论怎样称呼,他们都应属于技术的范畴。而在HotelSecurity案中,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单纯的商业方法,法院认为无论如何这也不能属于“技术”范畴。

    从此,对于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基本上是按照这样的原则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这一结论在其后的一系列案例中被得到认可和遵循,虽然不乏左右摇摆的案例发生,但基本没有引起震动。直到1998年的StateStreet Bank&Trust Co..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Inc.一案(以下简称State Street Bank案)发生时,才彻底地宣告了专利保护上“商业方法除外原则”的死亡。⑨法官在此案中确定了商业方法应当与其他行业的专利申请平等的原则。至此,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大门彻底开放。

    那么,什么是商业方法专利呢?虽然目前还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定义,但我们可以从美国众议院议员Rick Boucher和Howard Berman提出的《2000年商业方法专利促进法》的提案中看到这样的表述:商业方法专利是指下列方法之一:(1)一种经营、管理或其他操作某一企业或组织,包括适用于财经信息处理过程的技术方法;(2)任何应用于竞技、训练或个人技巧的技术方法;(3)上述二者所描述的由计算机辅助实施的技术或方法。⑩可以说,商业方法专利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商业方法发明。但是,我们从Signature的“金融服务数据处理系统”专利到AT&T的“电话系统中的对话使用记录”专利以及Amazon公司的“一次点击”专利等美国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商业方法专利已不再特别强调技术上的创造性,而更多考虑的是商业方法的独特性和技术的应用性。

二、关于计算机软件发明

    20世纪60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在美国国内开始讨论究竟给计算机软件以什么法律保护的问题。由科学家、学者、计算机产业界代表以及专利商标局局长组成的专家特别委员会提出的报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性质》指出:计算机软件不应得到专利保护,理由是计算机程序包含有数学算法,而算法近似于自然法则,因而软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法定客体,从而将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之下。在美国的干预下,其他国家都采纳了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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