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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美国的实践及其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

Method Patent)的称谓,一般认为它既包含了普通的商业方法专利,又包括了与软件有关的商业方法专利,甚至多数情况下特指后者。

    给予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从表面上看似乎是扩大了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但是实际上美国的判例从未逾越过《美国专利法》第101条的规定。我们不能说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发生了法律上的变化,毕竟放宽对商业方法软件授予专利的条件与放开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放开化学物质和药品)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前者是对法律的理解,后者才是对法律的修订。对于商业方法专利在不同时期给予不同的保护政策不是从法律上反映出来的,而是通过专利局的审查基准以及判例反映出来的,但法官也从未突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的定义,仅是在如何理解和解释该条含义上给出了更宽泛的原则。法官借助语言的灵活性和多义性,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去理解法律、诠释法律。至于如何解决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对于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这太容意做到了,通过法官的解释,可以使专利保护无所不包。而对于商业方法要想让其具有实用性更是非常容易实现。按照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观点,“一台一般用途的计算机……一旦编程来执行特殊的功能并符合软件要求就变成一台特殊用途的计算机”,   而在这台计算机上运行的商业方法软件也就具有了实用性。

四、扩张保护的真正动因

    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美国一直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美国认为,为有效防止盗版,计算机软件应当放在版权法下保护,从而要求许多国家仿效其做法,在版权法下保护计算机软件。但当美国发现,版权法只能在制止“盗版”这样的“低级侵权”上发挥有限的作用而对待“反向工程”那样的“高级侵权”无能为力时,开始将软件保护转向专利法。

    这样的结果对人类是弊还是利,为什么会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强烈的不同反应?

    其实,在美国也有许多反对之声。首先,过多的软件专利无疑会对各种网络经营计划形成障碍。因为在每项计划开展之前,网络经营者不得不彻底调查该项计划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或者论证是否该向专利权人申请专利使用许可。无论如何,这都会使网络给社会经济所能带来的效率优势大打折扣。其次,由于网络空间的无限性,网络专利的种类和数量都是难以预计的。如果不能合理控制其数量,网络专利的增多与网络经济的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必然会导致诉讼的大量产生,从而极大地冲击和破坏电子商务的运作效率,并严重削弱互联网这一新兴的商业媒体给整个社会经济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再次,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许多这样的所谓专利是那些存在多年的传统商业方法仅仅被计算机软件化后的结果。对于一个程序员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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