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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美国的实践及其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7-24  阅读数:2934

他可能不需要太多的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完成一件发明,这是与专利法的基本精神相违背的,这种低质量的专利大量泛滥会让专利制度失去尊严。最后,专利权是政府授予的一种有限制的垄断权,如果这一垄断权扩大到人们进行日常商业活动也落到侵权的范围里,就变成了不合理的垄断。有这种感觉的人不在少数,就连在“一次点击”商务专利上获得了巨大利润的Amazon公司首席执行官Jeff Bezos都有感于扩大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呼吁国会修改国家的专利制度。他说:美国专利商标局应该将软件专利的有效期设为3-5,而不是现在的17年。特别是在网络时代,软件在3-5年就会有很大的更新。专利律师Linder对Bezos的看法表示赞同,他还认为美国专利商标局应该修改和提高授予科技和发明专利的标准。他说:“我是一名专利律师,有时真为一些专利产品感到尴尬,获得专利实在是太容易了”。

    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美国曾有学者提出了一种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商业方法发明一分为二、区别对待的做法。对所谓的仅仅在网络上应用的方法发明,只不过是简单地将商业方法从现实世界转移到网络世界的行为(也被称为“现实———网络”转化型发明),如网络电子购物车等由于缺乏法律所要求的非显而易见性标准,从而不能被授予专利;而针对那些为网络这一特殊载体而“量身定做”的名副其实的发明,显然带有更多的创新色彩,从而可以满足专利保护的要求。

    不管美国的学者对这个问题进行怎样的争论,美国专利商标局已经对网络商业方法的专利化敞开了大门,美国的企业申请热情也在高涨。虽然这两年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的热情有所降温,美国专利商标局也开始反思,但是美国是软件大国,也是电子商务大国,美国要引导其他国家也开放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目的在于在世界范围内控制电子商务的技术平台。美国专利商标局在《21世纪专利发展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美国专利商标局要发展成一个以质量为核心,工作效率极高,对市场反应灵敏的组织,以支持市场驱动型知识产权制度。   美国政府从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初就是要为美国的市场经济服务的,一切都围绕这个主题。由此可见,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是围绕美国大企业利益进行的。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美国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为什么如此积极。

五、专利立法目的的思考

    各国对专利立法的目的毫不掩饰。“保护与利用发明,鼓励发明,以推动产业的发展”是所有建立专利制度国家的一致宗旨。但如何使其专利制度达到这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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