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专利的侵权判定——“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及其生产方法”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泽吾 时间:2012-03-02 阅读数:
特殊专利的侵权判定
——“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及其生产方法”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张泽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 广州 510655)
摘 要:对于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循环限定的专利,首先应当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证明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是否属于“新产品”的举证责任。其次,应当在产品专利与方法专利之间所切割并根据证据法上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判断方法特征限定的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样品。
关键词:方法专利;新产品;侵权判定;案例评析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945(2011)01-0052-04
一、当事人情况
原告(上诉人):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冠豪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东莞市天盛特种纸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天盛公司)
二、案情简介
天盛公司主张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市场上已有许多原纸生产厂家出售无碳复写纸原纸或彩纤无碳复写纸原纸,且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天盛公司已对普通无碳复写纸原纸和彩纤无碳复写纸原纸进行涂布,并将产品进行销售,本案涉及的产品不是新产品,举证责任应由冠豪公司承担。为此,天盛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上海日奔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湛江冠龙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多份单据予以证明。根据冠豪公司提交的广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的科技查新报告显示:在上述文献及数据库的检索范围内,未发现有提及本项目创新点的“防伪纤维无碳纸”的文献及成果的报道。但是,冠豪公司提交给法院的报告复印件与冠豪公司庭审时向原审法院出示的原件虽然报告内容、落款处所盖的章一致,但该报告原封面上所盖的章及骑缝章是广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的章,而该报告复印件封面上及骑缝处没有盖广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的章,只是复印后冠豪公司在相应的地方加盖了自己的公章。该查新报告的完成日期为2003年8月8日。
三、当事人诉辩
冠豪公司诉称:防伪纤维无碳复写纸及其生产方法是冠豪公司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 天盛公司未经授权生产和销售的“可视彩色纤维丝防伪纸”或“彩纤纸”产品,侵犯了冠豪公司的专利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天盛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2、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所使用的设备和库存侵权产品。3、赔偿冠豪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4、赔偿冠豪公司为制止天盛公司侵权行为所支付费用12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
天盛公司辩称:1、冠豪公司没有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及专利年费交费单据,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专利权现在的法律状态。2、冠豪公司称其仓库中的产品是涉嫌侵权产品,但未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该产品为天盛公司所生产或销售,冠豪公司指控天盛公司侵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3、天盛公司于2001年已经购进涂布机,并生产出彩纤纸,时间早于冠豪公司的专利授权日,依法享有在先使用权。4、天盛公司的涂布工艺与冠豪公司的涂布工艺有实质性的不同,比冠豪公司的技术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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