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问题再研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迁 时间:2010-06-16 阅读数:
【摘要】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免责条件”仅为服务提供者免责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因此,视频分享网站不能仅因未正确标识其服务性质以及直接从侵权视频中获得利益而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反动、暴力和色情内容的传播而对用户上传视频文件进行事先人工审查,与报刊编辑部对来稿的挑选有实质区别,在视频文件中自动加入网站标识和广告也不构成对视频文件内容的改变,不应将视频分享网站视为视频文件的上传发布者。视频分享网站在审查用户视频文件的过程中以及在网站日常维护中,如不删除明显侵权的影视剧,则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专门设置“影视”频道会导致用户集中上传影视剧的风险,网站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应以人工方式持续监控“影视”频道的内容,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关键词】视频分享网站;信息存储空间;著作权;直接侵权;间接侵权;替代责任
2008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新传在线诉土豆网案”中首次在权利人未发出侵权通知的情况下,认定视频分享网站对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文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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