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字库中单字著作权之证伪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李 琛 时间:2011-11-13 阅读数:
一是字库追求统一性和规范性,单字的笔画、结构必须保持一致。而书法作品不是为了造字,即使是同一个字也可能为了整体的美感需求富于变幻。例如王羲之的《兰亭序》中,全篇十八个“之”字个个不同,故
二是书法作品的独创性与笔墨的运用相关,故而原件与复制件之间有着质的差别。正如启功先生所言,“即使绝精之刻技,碑如温泉铭,帖如大观帖,几如白粉写黑纸,怠无余憾矣。而笔之干湿浓淡,仍不可见。”⑪而字库单字除了字样的设计,并无干湿浓淡之谓,亦无力度之别,没有原件与复制件之分(字样在原件和复制件中是无差别的)。正因其无原件和复制件的差别性,才适于作为打印工具无限复制。
三是书法作品具有时间因素和空间因素,而字库作为一种工具,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使用需求,必须抽离时间与空间的约束。字库设计
综上,书法作品独创性所依据的整体编排,在字库设计中并不存在,甚至在技术上不允许存在。字库制作过程所包含的设计风格统一的字稿、给出字库编码、人工修字、质检、整合成库、整体测试等,⑬均是对字的本形的设计,没有独立于载体本形的创作。因此,字库的设计成果,恰恰是书法传统中不予保护的对象,即作为汉字本形的字体。
需要说明的是,在传统的技术环境下,字体只是一种概括的法度,在“五体”之下可以派生各种更为具体的字体。在计算机字库设计中,字体不再是概括的法度,而是可以精确量化的结构关系。但是,这两种意义上的字体都是对字的本形设计,故而不可私有。计算机字库设计可以把同一种结构关系运用到所有的常用汉字,这就意味着字体与单字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保护字体,就不能保护单字。
此外,计算机字库的印刷功能决定了其字样变化不可能超出人们对字的本形的认识区间,否则就失去了字的规定性,不能实现文字处理的功能。这是字库设计与自由美术字设计的重大区别,后者有可能变形为图案,从而超越字自身的规定性,成为美术作品。在“方正诉宝洁案”中,方正公司认为倩体与黑体的区别在于:“黑体横竖一样粗,倩体是横的细、竖的粗,独创性就体现在此。”⑭显然,这种变化没有超越字的规定性,仍然属于字的本形差异。
如果保护字库中的单字,意味着混淆了载体之形与作品之形,将打破千百年来形成的汉字本形共享的文化传统,而且还会引发很多荒唐的后果,例如:绝大多数文字作品之上都存在书法作品著作权;绝大多数文字商业标记都同时构成书法作品。
三、字库设计的本质
字库的主要功能是排版印刷,用于印刷的字体被称为印刷体。在中国古代印刷术中,印刷的字模由匠人手工刻制,缺乏规范性,而且字体不统一,尤其是宋代之前,有的刻印者还着意模仿书法名家的字体。因此,古代印刷体实际上没有脱离书法的范畴。然而,书法作品的个性与印刷体的统一性、规范性是背道而驰的,对书法的推崇事实上制约了印刷体的发展。中国印刷体的发展是近代以来西方技术传入的结果。19世纪之后,外国传教士带来了西方的排版技术,逐渐形成了设计标准,出现了字面率、字号等规范。不难看出,印刷字体的发展是一个“去书法化”的过程。字库设计的创造性,不在于单字的独创性,而是一整套字的规范、统一与实用。这种创造性是工艺的创造性,而不是表达的创造性。否则的话,中国印刷字体的发展就无需依靠西方技术的引进,因为书法是我国特有的艺术。字库设计的过程不是某个艺术家一气呵成的创作过程,而是众多人参与的制作过程。上海印刷技术研究所的原伟民指出,“印刷字体的设计过程是比较复杂的,从设计铅笔稿到划线、勾描、填墨、描白、修正、最后统一定稿,各道工序都有其严格的工艺要求。”⑯“工序”、“工艺”的概念把印刷字体设计的生产本质描述得非常清楚。
毋庸置疑,字库的设计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智力与资金,字库作为一种智力成果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其与书法作品无关。字库软件可以获得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字体的美观是为了增强字库产品的吸引力,其本质属于工业设计。字库的创造性与字体并无必然联系,即使是相同的字体,不同技术的字库在使用效果上也会存在差别,因此是否允许字库行业共享字体,使字库行业的竞争保留在技术竞争范畴,可以进一步探讨。“五体”的形成是社会共同累积的手写体字样的规范化过程,印刷体的规范化是否也需要社会的累积传承,值得思考。
如果基于利益考量,需要保护字库中的单字,只能是产品设计意义上的保护,其保护范围以字库产品中的使用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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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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