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的版权问题
来源:《新闻战线》2012年10期 作者:徐瑄 时间:2013-04-10 阅读数:
新媒体:版权的时代
新媒体是指相对于电影、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于数字技术的所有新媒体,特指门户网站、网络电视、列车电视、飞机电视、公交车载移动电视、出租车载电视、移动多媒体(包括手机短信、手机彩信、手机游戏、手机电视、手机电台、手机报)、数字电视、直播卫星电视、移动电视、电子邮箱、虚拟社区、博客、播客、数字出版、电子阅读器、网络报纸、网络期刊、网络书店搜索引擎、简易聚合、网上即时通信群组等媒体的集合。新媒体是数字技术及网络技术在传播介质和媒体领域的运用和发展。新媒体创造了一个传播世界,开辟了一个全新的全媒体时代。一个思想和作品可以在全媒体下迅速传播到每个人。这将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沟通和交往的广度和深度。可以很肯定地说,这将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社会的生活。
新媒体时代是一个版权时代。新媒体时代的本质是运行版权。新媒体快速运行版权,内容就是版权法保护的各种作品,包括已有作品和未来作品、有版权作品和过保护期作品、原创作品和衍生作品等。这些作品借助信息平台并以信息形式进行复制和传播。版权法保护一切人类需要的有价值、有意义的知识信息和思想信息等,新媒体则能够使这些信息在同一个时间、不同的空间同时出现,最大限度满足人们获取作品的需求。迅速传播、立刻传播,为每个人公平地获取有价值和思想的信息一直是传媒的使命,新媒体为这个目标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自1710年第一部近代版权法《安娜法案》颁布以来,版权保护一直为传播技术的发展提供激励和再激励,使印刷技术和传播技术迅速发展。版权法保护一切创造性作品,甚至专利作品也受版权法保护。因此,版权法保护的版权作品,特指人们一切创造性的表达,口头作品甚至标题作品,只要有起码的创造性,也受版权法保护。产权保护和技术进步就这样同步进行。伴随专利保护的激励和再激励,信息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认知方式,它和传播技术一起,把人类带进了这个全信息时代。
版权到底是什么?
版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就是法律赋予创作者对自己创作的作品的表达、复制、传播及利用的控制权。它不是专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因特网中的微博、博文等,只要是首次公开表达的创造性表达,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版权主要由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构成。人身权是与表达者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印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等权利。作品一经创作完成无论是否发表,自动享有版权并受法律保护,版权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反映出的思想方法、观点和事实本身。版权法保护作者的人身权没有时间限制,作品的署名作为人身权,不因作者的死亡或时代变更而发生改变,一经公开发表署名就确定了归属。因为作品的形式不会消失,因此,作品的署名也不会随时间消失,一部好的作品,可以流芳千古,署名权不会改变——是谁的,就是谁的。
版权的财产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对作品控制收费的权利。作品的创作就是为了传播,因此,版权法赋予作者对作品控制收费是为了促进作品的传播,传播越多、收费也应该越多。传播最大化理论上应该能够保证作品的财产权最大化。新媒体时代应该是版权利益最大化的时代,是更多的人选择从事创作,并可以依靠写作而富裕起来的时代。
在新媒体环境下,版权法却遭遇了意外的困境,甚至面临生存还是死亡的挣扎。一方面,新媒体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使传播成本接近0,获取的便利使收费成为争议性问题;另一方面,新媒体需要运行大量的作品和思想信息,版权的财产权保护期限也为经营者获取经营信息制造了巨大的障碍。因为版权的财产权保护期最少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这个保护期限对任何作品都同样保护标准,因此,向作者购买许可并经许可付费才能使用作品的版权,也为获取作品增加了谈判成本。复杂的版权关系制约了出版,正常的获取版权许可的途径很艰难。新媒体时代版权侵权“海盗”与“罗宾汉”并存。海盗的盛行直接侵害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大量的作者不再投入长期的辛苦劳动,转而创作“快餐”短期作品。新媒体时代作家维权艰难。
或者,新媒体就是给人类提供的免费的午餐?版权从此消失?人类从此进入了知识共享的空间?很显然,无法无天的网络自由是错误的。需要重新思考版权保护的期限和方式。
1710年版权保护期限从14年开始的,各国立法逐步延长保护期,28年、50年、70年和90年不等,这个保护期在新媒体时代很显然是不合适的,那么,多少时间才是合适的、正当的、平衡的?
版权法如何适应现代媒体环境
网络是全球性的,网络竞争也是全球性的。只有全球联手才能获得网络全球治理的胜利。数字时代下的数字版权问题已成为各国都面临一个重大难题,其涉及范围之广、解决之困难令各国政府和版权界头疼不已,利益相关各方该如何达成皆大欢喜的协议,还需要各方献计献策,争取早日还数字网络一个和谐世界。对版权法来说,必须设法在作品创作者和那些认为互联网是可以免费使用的人之间形成一种和谐的状态。
WTO的知识产权协议淋漓尽致地表达了发达国家的意愿。现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问题上毫不让步,不断诉诸多边、双边条约,以维护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优势。如何控制盗版,减少网络上的盗版内容,为正版内容留出更多网络空间?从美国到德国,从日本到英国、从澳大利亚到巴西,世界许多国家都在研究解决网络盗版的良方妙计。网络世界无国界,打击网络盗版,任何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所有创意领域,无论是娱乐、新闻,还是音乐、书籍,新媒体联手合作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人类从没有像今天这样,需要共同讨论共同发展。版权将促进人类的沟通和理解,并寻求最大政治共识。
在全球没有达成新的版权框架协议前提下,各个国家也不断尝试提出改革方案。比如,法国提出“三振出局”法案。该法案要求,若非法下载用户收到三次警告通知后依然我行我素,互联网提供商将切断用户的网络连接。法案被法国宪法委员会裁定为违宪,不予通过。法国宪法委员会称,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媒介已经对民主和自由表达起到了重要作用,政府制裁非法下载的网民,侵犯了民众享用网络信息服务的自由。
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莱斯格教授在2001年成立了一个公益性版权组织CC(creative commons),这个组织倡导在保护版权的前提下,对知识创造的成果进行合法的分享与演绎,在传统的权利保留模式以外,提出了一些权利保留的灵活的著作权模式,官方的译名就叫知识共享。中国的版权也提出了一些“自有许可自助协议”的管理方式。这些方式,都是试图通过版权法的框架达成对新媒体版权的保护。
版权是一棵智慧树
新媒体的特征是多元价值、多信息平台、同时使用、统一发布。因此,新媒体的版权运营模式就是一个有效的管理模式。联合各种媒体、同时首次发表,集权控制收费,就可能获得丰厚的回报。比如,有些在线网站,通过集权控制的电信和电话等联合,保证每月、每天的用户过亿,每个月收入也过亿。只要控制准入和收费的关口,收费控制就是成功的。当然,公平合理的价格,及时通知和必要的告知、许可协议签署和付费同意书等,都是必要的步骤。新媒体针对不同归属的作品,应采取不同的许可和付费的方式。必须尊重和保护版权,对已有作品“未经许可的使用”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和代价。
总之,新媒体催生了版权保护的新模式。无论传统版权法和现代版权法,保护版权都应促进人类共同智慧的增长,而不仅仅是保护作者对作品的控制和限制。
正确理解的“版权”是智慧表达(权)——类似一棵智慧树。人类需要智慧就好比人类需要大树,长满果实的大树。版权法并没有把整棵树都交给个人控制收费。严格意义上的版权是这棵大树的“果实”,只有果实才赋予禁止未经许可使用,如果侵害必赔偿的财产权。树干是智慧的平台,有树干才能撑住果实。平台建设是基础设施。树叶和在树下乘凉是智慧共享的领域,它赋予人们免费和低费获取智慧信息,象征学习自由、模仿自由。而树根是智慧的资本所在,是人们的创造自由的领域和隐私权的领域。宪法的价值是促进人类共享智慧最大化,途径是通过保护每个个人的智慧表达权的最大化。版权最终的价值是促进每个个人的智慧人格自由而全面的成长。
按照版权智慧树的产权结构和比例来安排和管理版权,一定会促进版权的传播和利用。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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