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教科书作品埋单 出版社有话说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3年1月24日 作者:邹韧 时间:2013-04-15 阅读数:
《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为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摄影作品每幅200元;录音制品每首50元。意见稿规定,教科书使用上述作品,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另外第六条还规定,本办法生效前,教科书使用作品未付酬的,由教科书汇编者与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报酬补偿数额,并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相应的权利人。
一致同意为使用作品付酬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逐渐完善,尊重知识产权意识早已深入人心。记者在采访中得到的反馈是,被采访的出版社对于支付教科书作品使用费均表示支持。
“作为一家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主营教材类图书的出版社,向教科书中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是应尽的法律义务;我们充分认同,在实现教育目的的同时,给予作品著作权人必要的尊重并支付适当的经济报酬,是合情合理的。同时,肯定并维护著作权人获得经济报酬的法律权益也是作为出版行业的一员对推进中国版权保护工作所应作出的努力。”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法律事务部主任李晶告诉记者。
而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部主任张晓霞则表示,对于尚处于保护期内的作品支付使用费,是使用者执行国家《著作权法》应履行的义务,也是使用者对权利人权益最起码的尊重,因此人教社支持《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出台,并将认真执行该办法。
以前出版社付酬方法各有不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其实在《办法》出台前,各出版社已经向著作权人支付过使用费,只是付酬方法略有不同。
外研社作为行业内起步较早的外语专业教材出版单位,对于教科书的选题、策划及具体编写等事宜非常谨慎,对于向教科书所引用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一事更是十分重视。李晶说,对待每一套出版的教材,外研社都会向著作权人支付适当的经济报酬。而支付的标准通常是在国家相关规定的指导下,与著作权人进行协商,然后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具体的支付标准。
据张晓霞介绍,人教社则是自1992年起,通过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向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到2009年,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成立后,就转由文著协向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至于摄影作品,是在2009年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成立后,通过摄著协向摄影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人教社还一直保持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联系,共同协商音乐作品使用费的支付事宜。这一做法也得到了国家版权局和著作权人的肯定。
建议付酬标准应细化
对于《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版社到底有哪些意见或建议呢,操作起来有没有问题?张晓霞告诉记者,《办法》第四条中的标准有些高。由于教科书是限价,自2000年至今,教科书价格没有上浮,中间还有下调,而教科书的成本却一直在上涨,因此《办法》还应该考虑到教科书的一些特殊性。尤其是市场比较小的教科书品种,比如人教社出版的特殊教育和供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的教科书,公益性很强,也不赢利,如果还按这个标准支付,对于企业从事公益性出版是个两难的挑战。但对于只出版外语专业教材的外研社来讲,《办法》中制定的标准,他们认为还是比较符合目前的国情及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执行上也不存在太大问题。
“教科书汇编者” 一词欠妥
《办法》的第四条等处使用了“教科书汇编者”这样的概念,对此张晓霞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她认为教科书不是简单的汇编作品,里面还有很多原创的内容,这里用“汇编”不准确。以语文教科书为例,语文教科书除了要选编现成的文章外,还要根据教学目的,撰写“助读系统”,包括单元说明、课文说明、课文注释、研讨与练习(思考与练习)等,而这些文字,都需要教科书编者根据自己的研究所得亲自撰写。从这个意义上说,语文教科书从一般说来是“编”,严格说来应是“编著”。其他学科的教科书原创的内容就更多了,需要教科书的编写者完全用自己独创的表达方式组织内容。因此,建议使用“教科书编者”这样的说法。
应避免集体管理组织 不当得利
对于支付使用费,出版社也遇到了一些困惑,比如有些历史文物的摄影作品,来源不清晰,版权归属不明确,因此是否在保护期内无法确认。以往还有些出版社在寻找著作权人上遇到了难题,由于教科书作品所引用的单篇作品较多,相应著作权人的联络问题就成为报酬支付过程中的难点。
随着我国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一问题逐渐得到解决。但出版社也提出一个新问题:即对于集体管理组织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支付给著作权人的使用费如何处理,很多出版社表示《办法》中对此应有所规定,包括不能及时支付给权利人所产生的法定孳息的归属也应规定清楚,以保证著作权人及时得到使用费,并避免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其中不当得利。
采访中,也有出版社提出,由于《著作权法》已启动修订工作,《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法定许可”的适用对象会有所调整,不知《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来是否也会对此有相应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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