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宁演唱《传奇》为何不构成侵权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2013-04-19 作者:邹韧 时间:2013-06-14 阅读数:
老孙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经词曲作者授权,取得《传奇》著作权专有使用权后,发现毛宁专辑收录了该作品,将演唱者毛宁,专辑出版发行方中国唱片总公司、中国唱片上海公司,专辑销售方京东商城、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2.2万余元。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专辑《十二种毛宁》不构成侵权,驳回了老孙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
表演权、复制权和发行权被侵犯
2008年,李健在专辑《似水流年》中收录了歌曲《传奇》,该歌曲作词为刘兵,艺名左右,作曲为李健。2008年10月,李健、刘兵二人将《传奇》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词曲著作权、邻接权、录音制品版权独家授权给老孙文化公司,授权期限6年。2011年《十二种毛宁》CD专辑由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制作、中唱公司出版、中唱上海公司发行,收录有毛宁演唱的《传奇》等歌曲。
老孙文化公司认为,五被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演唱、出版、发行涉案歌曲,侵犯了其对该歌曲享有的表演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1250元、材料复印费1223元。
被告:
录音法定许可不侵权
毛宁、中唱公司和中唱上海公司认为,老孙文化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传奇》的专有使用权,非适格原告;其三方使用《传奇》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录音法定许可”的规定,不构成侵权;同时,三方认为老孙文化公司索赔数额缺乏依据。此外,三方提出专辑制作方为新二十一公司,毛宁系该公司职员,参与录制并演唱系职务行为,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京东商城认为,其只是互联网平台提供商,仅提供展示平台并未实际进行销售,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圆周电子商务公司则表示,该公司销售的涉案专辑有合法、正当的进货渠道,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争议焦点:
使用《传奇》是否合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8日,专辑制作方新二十一公司因使用《传奇》等12首歌曲出版《十二种毛宁》专辑,曾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录音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转收申请,根据专辑5000张的发行量缴纳了著作权使用费4800元。在诉讼中,老孙文化公司明确表示不向新二十一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兵、李健二人共同与老孙文化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出具的《授权证明书》,可以认定老孙文化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歌曲《传奇》词曲著作财产权的专有使用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维权。
同时,法院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使用《传奇》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上述情形需符合三个条件,即该音乐作品已经在先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著作权人未作出不得使用的声明、使用者按规定支付报酬。根据上述规定,法院认为《传奇》在《十二种毛宁》专辑制作前已经合法录制、出版;刘兵、李健并未在歌曲发表时作出不得使用的声明;新二十一公司在出版《十二种毛宁》专辑前,已经向负有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职能的音著协支付了使用费。故《十二种毛宁》专辑使用《传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老孙文化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