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问题困扰“一统天下”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2013-05-30 作者:邹韧 时间:2013-06-14 阅读数:
2012年4月,国家版权局曾根据《通知》下发后各地登记的总体情况,又向各地下发了《关于作品登记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指出了作品登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作出了工作要求。《通报》下发后,各地在更换证书、加强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工作明显有了改进。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困扰着作品登记工作“一统天下”。
问题一:作品登记证书不规范。一是未规范使用新的登记号。部分省(区、市)没有按照《通知》要求,证书登记号格式(地区编号-年份-作品分类号-序号8位起始进行填写)。二是仍有部分地区没有更换作品登记证书。
问题二:作品类别判断不准确。部分地区登记信息中出现了电视作品、类似摄制影视等分类不规范的情况;又如:建筑设计图、建筑设计方案不应作为建筑作品登记;雕塑作品应为美术作品,不应作为其他类作品或者模型作品登记,书法作品属于美术作品,不应单独作为一类作品,存在类别判断不准确的情况。
问题三:信息统计报送队伍建设不够完善。少数地方登记机构的登记信息统计报送人员不固定,导致与信息平台负责人员沟通不畅,报送信息不及时,报送数据准确率仍有待提高。
问题四:报送信息的完整性需提高。《通知》要求不仅要报送《全国作品登记公告月度统计表》,还要报送《全国作品登记情况月度统计表》,各地在报送时对两个表格中报送事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还需注意。
问题五:部分地区未能按时报送信息。按照《通知》要求,应在“每月最后一天”报送当地作品登记信息,只有少数登记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做到了这一点。登记信息如报送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将影响全国作品登记情况的数据统计、数据分析,产业分析和公告等相关工作。
问题六:重复登记时有出现。在版权登记的实践工作中,许多省都出现了重复登记的现象。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就提出,浙江有一些版权代理机构,对于所有前来登记的人都不拒绝,因为他们的目的是赚后面打官司调解的钱。浙江中介机构一年的作品登记诉讼案件有300件,绍兴市人民法院曾就此事专门写了一份报告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来浙江高院又将材料汇总,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
对此,江苏省版权局也深有体会,他们认为属地登记原则,可以避免重复登记。因为以前作品登记试行办法中规定,根据身份证所在地的管理部门来受理版权登记工作。而现在随着市场运作的加速,经常出现作者的身份所在地和长期工作地不在同一地点,比如广东的作者,其固定经营场所却在江苏,那么他的作品能不能在江苏进行登记,如果登记了是否会出现重复登记的现象。
湖北省版权局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作者的身份证所在地和工作地以及作品创作地不一致,比如外省的作者,到湖北写生创作出作品,这些作品有可能在湖北受到侵害,因此需要在这些地方受到保护,但却不能在这些地方进行登记。他们认为如果在与作品有关联的地域提供登记服务,那重复登记的现象会相对好控制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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