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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版权例外制度的最新修订及启示

来源:《知识产权》2014年第8期  作者:胡开忠 赵加兵  时间:2015-01-08  阅读数:

近年来,国际版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的信息获取。为了平衡版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加拿大、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近年来都对原有的版权限制制度(或称版权例外制度)进行了改革。其中,英国版权局于2014年初向议会提交了版权法修改议案,主要涉及对版权例外制度的修订。[1]经议会批准,该修改法案自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2]本次修订几乎重构了英国的版权例外制度,代表着国际版权制度发展的最新趋势。值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英国版权例外制度修订的原因、内容及意义,以便为完善我国著作权法提供理论参考。

 

  一、英国版权例外制度修订的原因

 

  英国版权例外制度修订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英国现行法律中有关版权例外制度的规定过于严苛,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2010年卡梅伦政府执政以来,主张改革版权制度,并委托伊恩•哈格里夫斯等学者对英国版权法中的版权例外制度进行研究,以期通过拓宽版权例外情形来促进英国版权产业的发展。为了营造一个促进版权产业不断壮大、平衡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环境,英国政府于2011年12月提出了改革现有版权体系意见的咨询案。[3]2014年初,英国版权局向议会提交的版权法修改议案,主要涉及对九项版权例外规则的修订,政府希望适当增加一些版权例外情形来满足数字时代背景下人们对作品利用的多样化需求。二是顺应国际版权制度改革的需要》。《TRIPS协定》实施后,国际版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为此,相当多的国家都在考虑对版权例外制度进行改革,适当放宽版权限制,方便公众获得和利用作品。2001年5月22日欧盟颁布的《信息社会指令》更新了版权与相关权版权例外的基本框架,进一步扩大了公众利用作品的权利,同时允许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根据该指令的规定完善本国的版权例外规则。随后,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开始修法变律。此外,一些国际公约也对版权例外制度进行了变革。例如,以“版权限制与例外”为主要内容的《关于为盲人、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扩大了无障碍格式版本的受益人范围。[4]另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起草的《关于图书馆和档案馆例外与限制的国际法律书》、《关于教育、教学和研究机构及其他残疾人限制与例外的国际法律文书》等条约也对国际上已有的版权例外制度进行了改革。与上述规则相比,英国版权法在版权例外方面的规定已过于陈旧,亟需变革。

 

  二、英国版权例外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英国版权法修改主要涉及私人复制例外、研究及个人学习例外、文本和数据挖掘例外等在内的九个版权例外。下面将分别阐述。

 

  (一)私人复制例外

 

  在此次版权法修订之前,未经版权人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备份、格式转换被视为是侵权行为。英国公众多认为上述规定不合理:首先,公众已购买了作品原件,其出于个人使用目的而对作品进行保存自无不当,而对作品进行复制是保存的必要步骤之一,尤其是对于CD、e-book、DVD等作品而言更是如此,故应允许公众对合法所有的作品原件进行复制;其次,私人复制例外的规定已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所认可,英国法律如果仍墨守成规,对本国广大消费者而言极为不公平;第三,这一规定也给英国的相关技术提供商带来了损害,使其在国际竞争中一直处于不利地位。[5]

 

  基于上述原因,英国对私人复制例外制度予以变革,允许公众对其合法获得的版权作品实施包括备份、格式转换等在内的复制行为。英国新修订的《版权法》第28B条详细规定了私人复制例外的基本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出于非商业目的对自己合法获得的作品进行复制;第二,合法获得的作品包括通过购买、赠送,或因购买、赠送而下载获取的作品,但不包括通过借阅、租赁、广播等方式获得的作品;第三,为个人使用而进行的复制包括备份、格式转换及存储等方式;第四,行为人对作品进行私人复制之后只能用于个人使用,不得对外传播,任何未经版权人许可而向他人提供该复制品的行为都将被视为版权侵权。[6]

 

  (二)研究及个人学习例外

 

  根据英国1988年版权法的规定,人们可以出于研究及个人学习目的而复制文学、戏剧、音乐及艺术作品,但这一范围不包括录音制品、电影、广播等作品。换言之,任何人出于非商业目的而使用这些作品,必须事先征得版权人同意。显然,这无疑是一个耗时费力的过程。[7]   

                     

    为解决上述难题,本次版权法修改法案作了如下修订:一是将可供研究及个人学习的作品范围扩大至所有作品;二是允许大学、图书馆、档案馆及博物馆等机构通过技术终端为社会公众提供版权作品。[8]具体而言,首先,《版权法修改法案》对1988年《版权法》第29条做出修改,将可供研究及个人学习使用的作品扩大至所有作品类型。其次,增加了第29A条,允许公众为了非营利性的数据或文本分析目的而复制他人作品;最后,明确否定了任何意图阻止或限制研究及个人学习例外之合同条款的效力。

 

  (三)文本和数据挖掘例外

 

  所谓文本和数据挖掘,是指通过运用自动分析技术对现有的文本和数据进行分析考察,以便从中发现某种模型、趋势或其他有用信息。[9]在1988年英国版权法修订时,运用自动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文本和数据挖掘这一研究路径尚未出现,所以当时版权法并未对此作出回应。因此,行为人如要进行文本和数据挖掘,必须事先征得版权人同意。众所周知,找寻并征得权利人同意是一项极为耗时费力的工作,因此版权法的这一规定不但在事实上阻碍了对文本和数据的大规模利用,而且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正如英国联合信息系统委员会指出的那样:如果不能对文本和数据信息进行广泛的开发,那么人们就不能充分利用这些信息所蕴藏的巨大潜在价值为英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同时英国利用这些研究成果的能力也将随之下降,这有可能导致英国在国际竞争中严重落后于那些注重鼓励文本和数据挖掘的竞争对手。[10]

 

  为了弥补上述缺陷,英国版权法修改法案增加了文本和数据挖掘例外。具体而言,任何人都可以在无须征得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于非商业目的而对其所读到的材料进行文本和数据挖掘。该法案第29A条规定了构成此类例外的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出于非商业目的,且在实施该行为时已对所使用的信息作了充分的说明;第二,行为人不能将其所用的信息转移给他人或进行其他处理;第三,任何意图阻止或限制对文本或数据进行挖掘的合同条款都不具有可执行力。

 

  (四)引用例外

 

  英国1988年《版权法》将引用例外的目的限定为批评、评价或新闻报道,这样就将为说明或分析目的而实施的引用阻挡在合理使用门外。此次《版权修改法案》对1988年《版权法》第30条作了修订,将引用例外范围扩大到任何非盈利目的的引用。具体而言,无论是出于批评、评价还是其他目的,符合如下条件的引用行为不构成版权侵权:(1)作品已为公众合法获得;(2)引用是基于合理目的;(3)引用的程度没有超过为特定目的而使用所设定的范围;(4)对作品的引用已做了充分的说明。上述例外也适用于对表演及其录制品的引用。

 

  (五)滑稽模仿例外

 

  滑稽模仿是一种创作作品的形式,是指“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以达到对原作进行讽刺、嘲弄、批判或评论的目的,而不是仅仅借用原作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11]滑稽模仿行为不会过分损害在先作品作者的财产利益,承认该行为的合理性有利于促进新作品的创作。但英国1988年的版权法对此未予规定。

 

  此次版权法修改法案增加了滑稽模仿例外规定,其适用对象包括作品、表演及其录品。该法案第30A条规定,出于讽刺、仿作或滑稽模仿等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的,不构成版权侵权,且任何有可能阻止或限制实施该款规定之行为的合同条款均不具有可执行力。而且,出于讽刺、仿作或滑稽模仿等目的而使用他人表演或其录制品的,不构成对本章所规定之权利的侵犯,任何意图阻止或限制实施本条所规定之行为的合同条款都不具有可执行力。通过上述变革,不但可以有效地为新作品的产生扫除障碍,为英国娱乐产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机会,而且也有利于保障公众言论自由权利的有效实现,促进社会创新和经济的发展。[12]

 

  (六)残障人士获取无障碍格式版本例外

 

  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31A条也规定了盲人使用作品的例外制度,即盲人若因视觉障碍而无法使用已合法获得的作品,可为个人使用之目的,根据原件制作易于使用的复制品。但该规定只适用于盲人,且可使用的作品仅限于文学、戏剧、音乐、艺术品及其他公开出版物。

  

  为了确保残障人士顺利获取和利用文化产品,此次修改法案作了三方面修改:一是扩大了残障人士的适用范围,从而使得盲人、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都可适用该规定;二是扩大了可被使用的作品的范围;三是简化了例外适用程序。[13]具体而言,修改法案对1988年《版权法》的第31A~31F条及第74条作了重大修改:在残障人士已合法占有或使用该版权作品,但其自身的残障情况使其无法像正常人一样使用该作品,且该版权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本无法通过商业渠道获取的情况下,可为该残障人士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在相关版权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本无法通过商业手段获取的情况下,被批准的机构可以为残障人士提供有关广播及其他版权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本。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将表演及其录音制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本。[14]从中可以看出,该法案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关于为盲人、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的成果。

 

  (七)教育使用例外

 

  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33~36A条规定了教育使用例外,即出于教育目的而使用作品,不构成侵权。不过,该例外适用范围极其有限:公众只能少量摘录文学、戏剧及音乐作品,且上述规定不适用于艺术作品、电影及录音制品。此外,该条不允许通过远程方式向学生传播摘录的版权作品。显然,上述规定限制过严,不利于学校在教育中使用各类新型作品。

 

  为了方便在教育中使用作品,此次修改法案对1988年《版权法》的第32、35、36条作了大幅度修改:第一,扩大了教育例外适用的作品范围,允许以交互播放的形式向学生传播。在教育机构能够确保其复制的广播录制品是在安全的网络环境下传播,且其仅将该录制品向其员工或学生提供的情况下,法律允许教育机构出于非商业目的制作他人广播录制品并向其员工或学生传播,但上述使用应以其无法通过许可获得广播录制品为前提。第二,增加了因教育目的而复制他人作品的数量。出于非商业目的的教学演示,且在已作出充分说明的情况下,教育机构可以在任意12个月内对一件作品5%以内的内容进行复制。第三,将远程教育纳入到教育例外之列,允许远程学习者通过安全的网络获取教育材料。上述规定也适用于表演或及其录制品。

 

  (八)保存及收藏例外

 

  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37~44A条规定了图书馆与档案馆例外。图书馆、档案馆可以出于保存的目的而复制所收藏的作品(录制品、电影、广播及艺术品除外),但仅能制作一份复制件。该例外不适用于除图书馆、档案馆之外的任何机构。不难看出,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极为有限,从而不恰当地将博物馆及其他教育机构排除在外。所以此次修改法案对1988年《版权法》第37、38、39及40条作了大幅度的修改:第一,扩大了可提供作品的主体范围,从而使得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及其他教育机构等主体都可以通过特定终端向公众提供版权作品;第二,允许图书馆在特定条件下制作已出版作品的部分或全部复制品并向其他图书馆提供这些复制品;第三,允许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在特定条件下复制其所永久收藏的任一作品,并可以在其他机构作品出现丢失、破损或毁坏的情况下为其提供替换复制品;第四,允许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机构在特定条件下向公众提供未出版作品的复制品。

 

  (九)公共管理例外

 

  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45~50条规定的是公共管理例外,即公众可以查询第三人资料,但必须以纸张复制或亲自到公共机构查看的形式进行,未经第三方当事人同意,公共机构不得擅自在网络上公开其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任何以网络形式进行的查询都是不允许的。

 

  为了节约社会成本,提高信息查询的效率及透明度,此次修改法案对1988年《版权法》第47条、48条进行了修改,允许公共机构及法定登记材料的管理者在不经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线公开享有版权的材料,但这一公开行为必须基于非营利目的。新的例外在有效地调动公共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的积极性的同时,也有助于公众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信息。[15]

 

  三、英国版权例外制度修订的意义

 

  英国版权例外制度修订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有利于英国版权例外制度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催生出云端存储、远程教学、自动数据分析技术等新的版权利用形式,[16]英国版权法修改法案顺应新技术发展的趋势,对私人复制例外、教育使用例外、文本和数据挖掘例外及公共管理例外等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从而实现了“版权的现代化”,将促进英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有利于帮助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

 

在网络时代,大规模、高频率的作品利用方式已成为常态。若是作品的利用均需事先征得版权人的许可,将会极大地提高作品利用的成本,打击公众利用作品的积极性,最终也会危及版权人的利益。若要避免这一情况,必须适度扩大版权例外的适用范围。此次版权法修订,能够有效降低作品利用的成本,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直接的接触和利用作品的机会,帮助公众利用社会的文明成果。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英国残障问题办公室统计的数据显示,该国有33%的残障人士无法有效地获取商品和服务。[17]如果不为他们获取社会资源提供便利,可能导致其无法有效地参与社会生活,进而阻碍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有鉴于此,版权法修改法案重新修订了残障例外,以确保残障人士能够及时获取无障碍格式版本,从而为其学习新技能、参与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残障人士合法权益的实现对于激发他们的创新热情,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四、对我国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值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之际,我们有必要在分析借鉴国外先进版权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著作权的“法律本土化”研究。[18]具体而言,可以在借鉴英国版权例外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如下修订:

 

  (一)将私人复制界定为合理使用行为

 

  英国《版权法修订法案》第28B条规定了私人复制例外,据此,版权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可在无需征得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出于非商业目的而对其所持有的作品实施包括备份、格式转换、存储等在内的个人使用行为,而不必担心招致版权侵权诉讼。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个人使用”例外,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19]该款未涉及对作品的备份、格式转换以及存储等行为。有鉴于此,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稿中应添加此类合理使用情形:“为备份、存储、格式转换等个人使用目的,复制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这是因为: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新的存储工具不断涌现,借此人们可以将存储于CD、VCD、DVD等载体之中的版权作品作格式转换后存储于其他载体中,而增加此类合理使用情形便于版权所有人充分利用版权作品;其次,因私人复制须以非营利性为限,故允许此类合理使用行为的存在并不会给版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第三,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广云计算技术,云存储是该技术的一个重要内容,承认这种合理

使用行为有利于促进云计算产业的发展。

 

  (二)将滑稽模仿行为界定为合理使用

 

  英国《版权法修改法案》第30条规定,出于滑稽模仿、讽刺等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不构成版权侵权。但遗憾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及其修订送审稿尚未规定此种例外。实际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存在大量的此类案例,为了促进文艺的创作,我国《著作权法》在修改时应当引入滑稽模仿例外规定,将其作为合理使用的一种形式。我们可以在现行法第22条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中增加如下一款:“出于滑稽模仿目的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但不得严重损害原作作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这有助于保障言论自由的实现。毕竟社会公众借滑稽模仿对原作品进行讽刺、批评,是言论自由权实现的重要途径。[20]另一方面,承认滑稽模仿的合法性也有助于新作品的产生,增加社会上作品的供给量,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

 

  (三)扩大图书馆等机构合理使用作品的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赋予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合理使用作品的权限极为有限。该法第22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不视为侵犯著作权。从中可以看出,我国著作权法只允许图书馆等机构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且仅限于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目的,此条件设置过于严格。本文认为,为促进作品的保存和传播,《著作权法》可作如下修改:“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等机构出于非商业目的可以实施如下行为:(一)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所有的作品;(二)在其他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等机构所收藏的作品出现丢失、破损及毁灭等情形时,以复制方式为其提供同一作品复制件。”

 

  (四)扩大无障碍格式文本的受益人范围

 

  2013年签署的《关于为盲人、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明确规定了为盲人、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例外条款。其第3条将受益人的范围界定为:(1)盲人;(2)有视觉缺陷、知觉障碍或阅读障碍的人;(3)在其他方面因身体伤残而不能持书或者翻书,或者不能集中视线或移动视线进行正常阅读的人。此次英国版权法修改稿将无障碍格式版本的受益人范围扩大至所有因身体缺陷而不能正常获取版权作品的公民,即是对上述条约的积极回应。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2项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不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显然,在我国只有盲人才是无障碍格式文本的受益人,这一范围明显小于国际条约及英国版权法的规定。尽管如此,《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3条仍然坚持上述规定。由于我国已签署了《关于为盲人、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为与国际公约接轨,实现保护残障人士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应将现行法第22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修改为:“为提供给盲人、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使用,法定机构可以将已发表的文字符号作品改成盲文、大字体或声频等无障碍版式。视障者或阅读障碍者,可为自用目的而实施该行为,也可由其监护人实施。”

 

  (五)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不得对合理使用行为设定限制

 

  在实践中,一些著作权人利用优势地位对使用人的合理使用行为予以限制,这严重影响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效果。为保护公众合理利用作品的利益,英国著作权法修改稿在规定版权例外时明确规定,任何意图阻止或限制实施合理使用行为的合同条款都不具有可执行力。遗憾的是,我国著作法并无这一规定,一旦出现著作权人以合同形式阻碍他人合理使用其作品的情况,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有鉴于此,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合理使用制度的效用,真正保护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建议学习英国版权法的规定,在著作权法“权利的限制”部分增加如下条款:“著作权人不得以合同形式阻止或限制他人对其作品的合理使用”。

 

  总之,英国版权法的修改,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有助于实现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值得我国借鉴。

 

[1] S ee. 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As amended by the legislation indicated overleaf. Digital

Infrastructureavailableat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308729/cdpa1988-unofficial.pdf. 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15日。

[2]英国版权局于2014年初向英国议会提交的版权法修改议案涉及9个版权例外制度的修订,但2014年3月英国议会仅批准了6个,私人复制例外、引用例外及滑稽模仿例外这三个例外规则未获通过。英国政府遂对此部分修改稿进行了修订,并与于2014年6月9日再次提交议会审议,后来获得议会通过,并将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3] 参见季芳芳、于文:《英国版权制度改革对我国数字出版的启示》,载《编辑学刊》2013年第2期,第57页。

[4]参见王迁:《论〈马拉喀什条约〉及对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影响》,载《法学》2013年第10期,第53页。

[5]See. Copyright Exception for Private Copying. Digital Infrastructure available at http://www.ipo.gov.uk/ia-exception-privatecopy.pdf . 访问日期:2014-6-15。

[6]See. the Copyright and Rights in Performances(Personal Copies for Private Use)Regulations 2014. Digital Infrastructure available at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dsi/2014/9780111116036. 访问日期:2014-6-15。

[7] 参见刘廷华:《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载《商业研究》2014年第3期,第32页。

[8]See. Extend exception for copying for research and private study. Digital Infrastructure available at http://www.ipo.gov.uk/ia-exception-research.

pdf. 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15日。

[9] 参见郝文江:《基于数据挖掘技术对公安犯罪分析的改进》,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3期,第112页。

[10]See. JISC (2012) The Value and Benefit of Text Mining to UK Further and Higher Education. Digital Infrastructure available at http://bit.ly/jisctextm.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15日。

[11] 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 ( 8th Edition) , West Publications ( 2004) , parody.转自王迁:《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兼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涉及的著作权问题》,载《科技与法律》2006年第1期,第19页。

[12]这即是说,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其他残障人士,也不适用于电影等作品。不难看出其适用的范围着实有限。

[13]See. Copyright exception for disable people. Digital Infrastructure available at http://www.ipo.gov.uk/ia-exception-disabled.pdf. 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15日。

[14] See. the Copyright and Rights in Performances(Disability)Regulations 2014. Digital Infrastructure available at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si/2014/1384/contents/made . 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15日。

[15] 见英国《新版权法修改稿》第47条(3A)款。

[16]参见程晶晶:《云技术中数字档案资源共享与管理体系的构建》,载《档案学研究》2013年第1期。

[17]See. Copyright exception for disable people. Digital Infrastructure available at http://www.ipo.gov.uk/ia-exception-disabled.pdf. 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6月15日。

[18]参见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第55页。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已在第43条对之作了修订。第43条规定:“⋯⋯(一)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

[20]参见梁志文:《作品不是禁忌——评〈一个馒头引起的血案〉引发的著作权纠纷》,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1期,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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