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的政府管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8-22 阅读数:
刘 华
(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9)
原载《中国科技论坛》2005年第1期
摘要:行政权力以法律的形式深度介入知识产权私权制度的运行成为日美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动向,对这种现象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可以启发我国的实践。本文在对政府管制的理论和方法进行总结的基础上,阐述了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政府管制的目标、对象和工具,提出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政府激励性管制和协商性管制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知识产权 政府管制 市场失灵
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制度是充分利用市场规律对创新行为实行调节的规范。按传统民法理论,私权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公权是政治权力、管理权力,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它与基于公权力的行政法律制度之间具有较为清晰的界限;按经济自由主义的基本观点,市场应由“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不主张国家干预。而最近几年现实的情形是,在一些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和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最为成功的国家无一例外地选择了进一步加强在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的行政权力的介入,将政府管制与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制相结合。这种策略的近期积极效果已初步显现,是否有利于激励创新和科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但目前我们至少可以首先从理论上论证其合理性,并进一步启发我国政府管制对增强知识产权制度绩效的制度完善。
1 关于政府管制的理论和方法
管制(regulation)是指有系统地进行管理和节制,并含有规则、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义。[i]具体到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又称政府管制,是指“政府为防止私人部门在作出决策时未充分考虑诸如公平、健康和安全等公共利益而对私人部门进行的监督和控制活动。”[ii]政府管制有别于宏观调控,它们是政府作用于企业的两个方面。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宏观调控是间接的、总量上的控制,它借助财政、货币等政策性工具作用于市场,通过市场参数的改变间接影响企业行为;而政府管制则是直接的、个量上的,它借助有关法律和规章直接作用于企业,规范约束和限制企业行为。[iii]
市场失灵(marked failure)是政府管制的主要合理性依据。由于单纯自由市场存在诸多局限,如无法消除垄断、市场具有外部性、市场无法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等等,因此,无调节的市场不能在一切情况下都实现配置效率。尤其在提供日常消费的物品和劳务方面、引起外在成本与外在收益的物品与劳务生产、垄断与卡特尔对产量的限制三种情况下市场失灵就会产生。政府管制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干预主义,它主张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不仅要维护市场秩序,而且也要通过行政机构和行政法规对市场进行干预,以克服市场缺陷并影响和改变市场条件。国家干预主义与崇尚市场自然秩序的经济自由主义和政府取代市场的计划经济理论相比,是一个比较中庸的理论,较好地修正了后两者的缺陷。
管制中政府通过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实现协调市场的过程。现实中协调经济关系的基本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市场协调模式,即由市场按照价格机制自动调节经济活动;二是组织协调模式,由经济组织按协商方法解决其管理的经济活动;三是政府协调模式,根据政治体制中的公共选择来决定经济活动的形式。不同的模式选择和组合,直接影响到协调绩效的差异。但单一的协调模式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可能的情形是主导协调模式与其它辅助模式的组合,这些模式的组合构成以下制度安排:[iv]
表1 协调经济活动的制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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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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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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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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