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保护知识产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9-02 阅读数:
2006年9月2日22:33:19
曹新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载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者按:
当今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根据其科技发展水平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科技领先型,以美国为代表;科技赶超型,以欧盟和日本为代表;引进创新型,以韩国、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以及发展调整型,以印度和巴西等为代表。无论哪一种类型的国家或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或正在做的有三件事情:一是制定其知识产权战略;二是修改或完善其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三是在知识产权方面争取 更多的国际话语权。此举之目的在于提高各自在国际经济和贸易方面的核心竞争力。我国现在正处于从发展调整型向引进创新型过渡。根据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历史发展经验或教训看,一个国家或地区要想从下一位次向上一位转变,需要多种力量的助推,知识产权制度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众所周知,在18、19世纪,甚至20世纪初,世界工业革命的中心在欧洲,美国处于科技超越的地位。在这一时期,欧洲许多国家(例如英国、法国和德国等)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最先进的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后,美国找到了突破口,开始全面修订知识产权法,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大保护力度,为其科技强国起了积极的助推作用。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超过了欧洲,并且将知识产权与对外贸易联姻(以其《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为媒介),使本国国民的智慧创作作品能够得到其贸易伙伴较好的保护,从而 一跃成为技术领先的惟一强国。
自改革开放以来的20 多年时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已经走过了从无到有从零散到完整、从国内到国际的三个发展阶段,实现了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初步对接。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 面临着以下严峻形势:由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直接与贸易制裁挂钩,以立法形式保障的知识产权壁垒影响到我国的政策制定、经济发展和主权独立;西方发达国家对我 国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司法情况关注更多,指责亦增多;跨国公司不断加强对华知识产权部署,试图遏制我国的产业发展、产业升级和贸易出口;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本身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反垄断法缺位、体系化不够等弊端。
我国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完成从发展调整型国家向高一位次的转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须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修改和完善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知识产权法典》;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的呼应与配套;确立合理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水平;推动我国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资源的国际保护。
网站编辑:刘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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