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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保护知识产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6-09-02  阅读数:

2006年9月2日22:33:19

曹新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载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者按: 526,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了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学习内容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建设。胡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他强调了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4个迫切需要,需要正确处理的4种关系,当前和今后重点抓好的5项工作,胡总书记的讲话引起了热烈反响,社会各界纷纷组织学习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畅谈工作安排。

   

    526,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了第31次集体学习,其内容是知识产权保护。在这次学习中,胡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他肯定了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具有四个"迫切需要",指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要重点,抓好的"五项工作",特别强调知识产权工作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胡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使我们看到了我国最高领导层和最高领导人对建设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高度重视,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主作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所具有的作用的高度重视。

    当今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根据其科技发展水平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科技领先型,以美国为代表;科技赶超型,以欧盟和日本为代表;引进创新型,以韩国、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以及发展调整型,以印度和巴西等为代表。无论哪一种类型的国家或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或正在做的有三件事情:一是制定其知识产权战略;二是修改或完善其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三是在知识产权方面争取 更多的国际话语权。此举之目的在于提高各自在国际经济和贸易方面的核心竞争力。我国现在正处于从发展调整型向引进创新型过渡。根据许多国家或地区的历史发展经验或教训看,一个国家或地区要想从下一位次向上一位转变,需要多种力量的助推,知识产权制度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众所周知,1819世纪,甚至20世纪初,世界工业革命的中心在欧洲,美国处于科技超越的地位。在这一时期,欧洲许多国家(例如英国、法国和德国等)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最先进的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后,美国找到了突破口,开始全面修订知识产权法,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大保护力度,为其科技强国起了积极的助推作用。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超过了欧洲,并且将知识产权与对外贸易联姻(以其《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为媒介),使本国国民的智慧创作作品能够得到其贸易伙伴较好的保护,从而 一跃成为技术领先的惟一强国。

    自改革开放以来的20 多年时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已经走过了从无到有从零散到完整、从国内到国际的三个发展阶段,实现了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初步对接。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 面临着以下严峻形势:由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直接与贸易制裁挂钩,以立法形式保障的知识产权壁垒影响到我国的政策制定、经济发展和主权独立;西方发达国家对我 国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司法情况关注更多,指责亦增多;跨国公司不断加强对华知识产权部署,试图遏制我国的产业发展、产业升级和贸易出口;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本身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反垄断法缺位、体系化不够等弊端。

    我国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完成从发展调整型国家向高一位次的转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须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修改和完善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知识产权法典》;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的呼应与配套;确立合理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水平;推动我国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资源的国际保护。

网站编辑:刘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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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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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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