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私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院”的发展动态及对我们的启示——法学领域,创建私立精英法律学校的契机与空间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7-02-23 阅读数:
魏衍亮等
【摘要】公立大学的法律教育能否做好。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学界、律师界、政府、企业的一些法律专家能否出面,攒出一个精英法律学校,这也是一个有趣的问题。只要学习的东西有用,营造的人脉有用,现在还有谁在乎什么学位?在法律,尤其知识产权这个特定的应用学科,免试入学、面向私营企业在职高管、不发教育部学位的私立教育机构照样可能打败名牌公立大学。现在僵化的政府教育管理体制恰恰提供了私营教育机构腾飞的契机与空间。另一方面,高端法律人才一般都需要中外法律兼通,甚至主要以外文为工作语言,公立大学那点中国法条教育和不着边际的中国学理教育会坚守一万年,凭这一点,公立大学根本不是私立学校的对手。看看国外的做法,那些对政府和公立大学还抱有信心的专家可以清醒一些,毅然走上创办私立教育机构的道路算了。终有一天,中国最好的几所法律学校将全部是私立学校。
一、美国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研究院的动向和特点
在美国,知识产权法学会、国家知识产权研究者协会、国家专利从业者协会、知识产权律师协会等主要是着眼于为会员提供同行交际、互助服务的内向型机构。与它们不同,美国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研究院(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stitute),下文简称NIPLI)则是一个涉足知识产权的科研、教学、数据库、战略情报、专业咨询等全方位服务的外向型综合体。在系统分类上,其并不属于大学的知识产权教学、科研系统,但是NIPLI目前已成为在美国影响力最大的知识产权科研和教学机构之一。分析起来,其明显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
1、目标雄心勃勃,领域无孔不入。NIPLI宣称自己的核心发展目标是弥补美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缺漏和弱点,全面张扬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确保美国在新世纪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其研究领域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法律问题,如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技术贸易、对外贸易、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等等,可谓无孔不入,无所不能。
2、掌舵人识广技高,公认双料权威。目前,该研究院的主席由华盛顿大学法学院院长James P. Chandler教授兼任。他的另一职务是Chandler律师所主任。在长达35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他在美国知识产权界、尤其是专利界赢得了崇高的威望。他不但是美国学术界、律师界的知识产权领袖,而且曾受克林顿总统邀请,在联邦政府担任要职。他的大量著作和演讲在欧洲、日本、中国等地区也有广泛的影响。目前,他仍在华盛顿大学主办一个月度讲座,并主编一个定期评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新判例的学术期刊。
3、专业设置齐备,服务全面周到。 NIPLI现下设八大学院和中心。它们分别是Thomas W. Wathen产业安全学院,国家安全学院,Chandler计算机法律中心,美国专利学院,信息系统安全研究与教育中心,知识产权法律研究生科研中心,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研究院,NIPLI科学院。
(1)Thomas W. Wathen产业安全学院的服务内容主要是:面向公司行政主管、公司顾问、公司安全官员的防范工业间谍、保证经济信息安全,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高级技能培训;面向知识产权专业教师、律师、管理人员,以及立法人员的理论与实务、冲突与对策的教育。(2)国家安全学院的服务内容主要是:为国家安全领域的专家提供科研和教学服务,内容侧重于保护美国知识产权资产;研究知识产权交易对美国全球竞争力的影响;向客户提供研究报告;从事情报侦察、反情报侦察、历史、哲学、方法论研究,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家安全问题提供理论与实务支持。(3)Chandler计算机法律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为行政人员、高级经理、专业人员和科研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它能够对计算机法律的各个领域,包括专利、版权、商标、商业外观(trade dress)、商业秘密、合同、许可,以及各种计算机技术,包括软件、半导体芯片、机械、边缘装置、高级系统的移转等一切科目进行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服务。目前,它的计算机法律研究生培训项目,已经开设的课程有40多门,具有JD学位或者MBA学位的人可以申请接受该项培训。(4)美国专利学院的服务项目主要是:为工程师、科学家及其他具有相关技术背景的专业人士提供专利法基础课程;为专利律师提供高级研究课题,为法院、政府和企业工作人员提供专业课目,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水平;参与专利审查、复审、侵权案件的法律服务以及全美专利律师资格考试辅导、培训。目前,美国专利学院开设的课程有:专利法高级课程、生物技术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实务与程序、化学专利实践、计算机技术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程序与实务、专利诉讼、专利法基础、优先权抗辩实践 专利合作条约与实践、专利实体法律实践、专利保密法、植物专利、商标法、商标诉讼、337条款诉讼等。(5)信息系统安全研究与教育中心主要的服务项目有:主办研讨会、座谈会、工作组开展经验研究和统计分析;从事趋势分析、战略性长期规划;出版学术手册、专著、白皮书;实施资源优化配置与人员推荐;开办主题演讲;设计、开发、提供针对客户具体需求的专业课程;为企业、政府客户提供咨询意见。目前该中心正在筹划、扩展的服务项目还有:出版纸介质学术季刊;发行互联网周刊,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法律诉讼的发展动态及最新信息;开发互联网远程教学课程;提供知识产权清洁室服务;创建数据库及其检索服务。此外,知识产权法律研究生科研中心、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研究院、NIPLI科学院同样也都分别能针对会员、客户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要求,为其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技术服务。
4、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情报、信息工作。美国国家专利与商标局曾经计划全面开展知识产权电子化服务,逐步消除纸介质档案。但是该计划遭到了知识产权界的强烈反对,甚至美国知识产权研究者协会还向联邦地区法院对该计划提起了诉讼。对此,美国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研究院深谋远虑,主动请缨,从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全面接收了纸介质专利、商标档案的管理和控制权。因为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电子数据库存在大量的计算机程序漏洞(bug)、人工录入错误、系统更新延误或缺失等,所以在进行科研与具体案件诉讼中,律师、科研人员等大都需要实施电子、纸质双重检索。由于掌握了对上述纸介质档案的全面管理和控制权,使NIPLI不但每年可以从政府获得大笔的财政资助,同时更为它拓展业务范围、开展科技情报研究与对外检索服务提供了独一无二的条件。
5、组织的开放性与服务的有偿性。虽然NIPLI的幕后主要是一些握有大量专利的美国大牌公司。但是在机制和运作上,则是采取开放式和有偿型服务方式。其接受全世界任何机构、个人加入NIPLI,成为其会员,享受其服务。当然,这种服务是有偿的。全球个人会员注册费统一为100美元 / 年,缴费后可以在培训、研讨等收费项目上享受打折待遇。NIPLI的服务一般都采收费制。如产业安全学院举办的“假冒对法律的挑战:国际法中的产品假冒问题”专题讲座每人收895美元,“经济间谍和商业秘密盗窃:《经济间谍刑法》的实施和《经济间谍民法》简介”专题讲座每人收899美元。美国专利学院的数十门课程都是收费的,例如“专利法基础”、“商标法基础”的听课费都是995美元 / 人。NIPLI提供的的专有咨询、科研服务也都要收取费用。
6、实施对专业人士的知识产权终身教育。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各种专业人士,包括法官、律师、审查员、政府官员、企业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研究生等都能够获得[Page]NIPLI的终身教育服务。例如,不需入学考试,法官、律师们缴费后就可以在NIPLI获得继续教育机会。在教育、培训过程中,NIPLI的专家们可以顺应对象各种不同的需求,随机调整课程设置,以满足学员们的职业技术、专业知识不断更新的需要。同时企业管理人员也可以付费进入NIPLI的电子专家系统,检索和获取本专业领域的各类相关信息。这些电子数据库的内容随时更新、不断扩展,可以有效协助用户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新问题。因此,NIPLI堪称各种专业人士的知识产权终身教育基地。
二、美国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研究院对外部的冲击和影响
1、对国内同行业伙伴的冲击。
美国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研究院的出现,在美国国内,已经对同业产生了相当的冲击和影响。在国际上知名的Thomson科技集团,其独特的电子专家系统能够为客户制定专利提醒、知识产权状态调查和专利统计分析等多类型、多层面的服务;在业界颇具影响的CHI公司为目标客户提供的科技情报调查、技术评估等服务也都有很好的口碑;至于久享盛名的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在培养知识产权高端人才方面更是硕果累累、功不可没。但是,这些美国机构目前都已经明显感受到了来自NIPLI的“威胁”。在NIPLI的发展框架中,很多核心的社会服务项目与这些公司、院校的业务发生了重叠,而且NIPLI对这些项目的规划和设计也明显地抢占了优势地位。例如,NIPLI为企业经理提供的电子专家系统预制了多种语言选择模式,可望为全世界各个国家的企业经理提供互联网服务。再如,NIPLI的大部分的课程学分已经被美国律师协会等机构承认,由于其课程设置的适用性和优异的教学质量,导致很多研究生放弃了自己所在大学的某些课程,而选择了NIPLI的学位课程。至于对美国其他小规模的知识产权研究、培训机构而言,NIPLI则显示了更大的“杀伤力”。
2、对国外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影响。
NIPLI的内外制度环境对其在全球的扩张显示出明显的优势。从公司内部制度安排看,如果内部成员不能从机构的运行中获得足够的回报,那么机构就丧失了扩张的性格。由于是Chandler等律师所、著名商业公司的高层专业人员充当了NIPLI的发起人、兼职领导、讲师、主编、咨询师等,所以该研究院确实构成了这些盈利性企业扩大客户来源的一个重要渠道。除了这些人,支撑NIPLI的幕后专利申请大户企业当然也首当其冲地从NIPLI的服务中得到巨大好处。由于存在明显的收益预期,上述个人、企业都会积极支持NIPLI的发展。
从公司外部制度安排看,美国的制度环境要比日本、德国、法国宽松、适用得多。例如,日本各大学的法学院均不承认职业培训学校的学分。虽然大批法律专业学生参加职业学校司法考试培训的积极性远远超过修法学院课程的积极性,但是这种学分制度保护了法学院陈腐、僵化的教学体系。在大学教学系统之外,日本特许厅主导的知识产权培训机构也有很多,但是由于形式呆板,运作僵化,效率低下,则从根本上葬送了自身对外扩张的能力。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保守的法律服务机构管制制度严重限制了本土企业的竞争力。如,在对外国企业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后,德、法这两个国家本土的前十大律师所已经大部分为美国或者英国两大判例法国家的律师机构所取代。在日本、德国、法国等,NIPLI这类机构找不到象美国那样宽松的发展空间,自然,本土的知识产权综合性服务机构也无从发展起来。从目前的趋势看,NIPLI的扩张态势将从美国蔓延到其他国家,成为全球最富影响力的集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研究、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机构。
三、美国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研究院发展动向对我们的启示
面对NIPLI的雄起态势,国外、特别是美国知识产权业的迅猛发展和急速扩张,使我们已经朦胧产生的危机感变得清晰和紧迫。综观NIPLI的上述动向,其对我们有哪些启发呢?我们的初步感受和想法是:
1、机制的灵活性。现代经济的运行规律表明,任何一个机构和组织的自身运行机制是其内在动力的源泉。NIPLI的运行机制的灵活性是显而易见的,由此使其对国内外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显示出了明显的优势。而目前我们在这方面,条条框框的束缚、管理层次的重叠、人际关系的纠缠尚都屡见不鲜,其严重影响了机构内部的有效运行。只有这个内部机制问题解决好了,机构的运行才可能逐步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2、体制的市场化。NIPLI雄起的显著特点是完全的市场化背景。其起源于市场,
立足于市场,服务于市场,发展于市场,完全是在市场体制下、市场环境中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市场体制这个外部环境是NIPLI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性条件。虽然我国已宣布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但这才仅仅是市场体制的开始,还有大量、繁重的改革工作急待推进。这个完善的市场体制能否形成,将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3、求实的人才观。NIPLI迅速崛起,其内在的核心条件在于对人才资源的高度重视和充分、有效地利用。其没有年龄的限制、没有资历的约束,一切以能力和业绩为标准,形成了一支精英群体。也正是由此,才决定了NIPLI在发展定位上的准确,战略决策上的科学、经营服务上的优质和运行策略上的精明。NIPLI的掌舵人James P. Chandler教授早已届退休年龄,但是目前他仍在岗位上工作,且还担任着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院长。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的情况。例如,在美国闯荡30多年的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江彬堪称台湾知识产权界的国宝。除了专业素养外,他还有广泛的人脉关系。美国知识产权界的大批高官都是他的同事、同学、学生、朋友。通过说服这些人,他多次帮助台湾从美国贸易制裁首选名单上逃脱。通过提供美国式的科学研究报告,他说服多家美国知识产权联盟放弃了针对台湾的知识产权诉讼。他还首先购买了美国权威技术贸易实战手册的外语版权,组织人员用1万多个小时译出了一套汉语手册,令日本同行都垂涎不已。
4、服务的全面性和开放性。市场经济的规律是,需求主导着市场的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原动力。 NIPLI的经营服务范围几乎涵盖了知识产权法律的研究、教育、服务的各个领域,突显了它的服务的全面性和开放性。在知识产权法律的研究方面,它的目标放眼全球,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抢占学术前沿,密切关注立法、司法,在理论研究和法律诠释方面形成了很高的权威性。在知识产权法律教学方面,其课程设置科学、全面,课程内容丰富、务实,教学方式多样、灵活,成为知识产权高端人才、专门人才、专业人才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在知识产权服务方面,其全面的服务领域、完整的服务体系和先进的服务手段更是在业界绝无仅有。NIPLI整个在我们面前展示的是一个权威、前沿、周密、完备的现代知识产权服务的综合体。
发挥后发优势,迎接新形势的挑战,推动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步入世界前列并非神话。我们不乏人才、国力上的优势,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被动状态又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在哪里?通过上述对NIPLI的介绍和分析,我们初步可以感受到:其在外部管理体制上、内部运行机制上、在对人才资源的利用上,在经营的方式和手段上等若干方面都多有可供我们反思、借鉴和参考的经验。希望NIPLI的发展和动向能够引起我们更多的关注。
网站编辑:刘友华[Page]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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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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