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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法庭之友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13年1月23日  作者:魏玮  时间:2013-04-08  阅读数:

法庭之友(A friend of the court)在美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中出现频率非常高,特别是在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几乎大多数案件有法庭之友介入,更为重要的是,每个案件所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通常都有十几份之多。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博客上,会详细地罗列就每个案件所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的份数及意见全文,越受人关注的案件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越多,这也是为什么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法庭之友参与最多,因为只要是美国最高法院同意受理的案件通常都涉及到普遍性的法律解释或者适用问题,一旦作出判决形成先例,将对相关领域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法庭之友意见的重要作用

  例如,在上一次文章中提到的威利父子集团诉苏巴普·基尔特桑案中,从2012年1月5日到同年10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共收到法庭之友意见书28份。而在两年前类似的“欧米茄诉好市多案”中,只提交了18份法庭之友意见书。由于案件涉及问题类似,一直关注此类问题的相关公司每次都会出具法庭之友意见书,如eBay公司。从一定意义上说,能提交法庭之友意见已经是一件很受人关注的事情了。如克瑞顿大学(Creighton University)讲授专利法的Suite教授就很高兴地将他为一个案件所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书发给所有同学。

  法庭之友,拉丁语为Amicus curiae。法庭之友不是诉讼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或者支持诉讼一方当事人,或者完全中立,以意见书的方式向法庭陈述观点,以期达成影响案件判决、解释法律、甚至是影响公共政策的目的。如在著名的Viacom International, Inc. v. YouTube, Inc.一案中,提交审理此案的美国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的28份法庭之友意见中,13份支持YouTube公司,12份支持Viacom公司,3份为不支持任何一方的中立意见。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的通常是与案件有相同利益关系的产业集团、行业联盟或者协会、大学教授。如在eBay v. MercExchange案中,支持MercExchange的法庭之友有美国律师协会、一些相关发明人、美国生物产业组织及通用电器、3M等公司;支持eBay的法庭之友则包括美国商业软件联盟、雅虎公司、美国计算机与通讯产业联盟、美国创新者联盟等,分别代表支持禁令与不支持禁令的观点。一些中立的协会是提交法庭之友意见的中坚力量,如美国国际商标协会如(简称INTA,即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根据其网站显示,其从2000年至2012年,每年都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书,数量分别是:5份(2000年)、4份(2001年)、6份(2002年)、7份(2003年)、3份(2004年)、5份(2005年)、2份(2006年)、6份(2007年)、1份(2008年)、3份(2009年)、7份(2010年)、6份(2011年)、2份(2012年),可以说,这些年来比较有影响的案件其均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书,真正亲自见证与参与了美国商标司法的发展历史。

  法庭之友制度的借鉴意义

  法庭之友制度的存在对知识产权审判民主及司法透明具有重大意义。有了法庭之友,审判过程不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法官可以全面地听取来自各方面的声音,以尽可能地使判决既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又与法律规则精神一致,达到真正的利益平衡。可以说,正是因为有法庭之友,美国最高法院所审理的每一起知识产权案件才能成为指导各级法院的相关司法活动的先例。

  反观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受制于现在诉讼机制,当事人之外的人并没有正当的路径影响法院审判,且受如今所谓“司法独立”口号之影响,越是法院的未决案件,人们越是不方便评论,使得或者是任由法院闭门造车,或者当事人采取非正常方式影响法官,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现在比较流行的专家研讨会。这种借一方代理律师之手或者假借某研究中心之名组织各方专家进行的研讨,也许各方表达的观点是客观的,但使用其的目的却不能说毫无偏向。特别是当研讨变成有偿、且活动由有倾向性的人控制,而研讨过程或者结论以一个似乎中立的面目呈现的时候。

  事实上,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的国家都没有法庭之友这一制度,笔者也无意于主张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中增加这样一个制度,因为法律移植从来就不是只凭热情与理想就可以实现的是,我们永远只能在既定的客观存在下寻找更好的出路。也许笔者更希望的是,知别人所为并努力寻找进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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