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路上亦喜亦悲——2012年知识产权维权大事件回顾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年12月26日 作者:魏小毛,张娣,胡姝阳 时间:2013-04-08 阅读数:
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国内企业越来越重视专利保护。2012年,我国专利领域的纠纷不断,大案要案频发,诉讼标的额越来越大,专利纠纷对企业甚至产业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如围绕磷酸铁锂领域的专利争夺,堪称是专利领域纠纷的典型。采用磷酸铁锂作正极的锂离子电池被业界普遍认为是最理想的电动车用动力电池,因而关于磷酸铁锂的专利争夺在全球也愈演愈烈。中国是世界上三大锂离子电池生产国之一,如何在该领域内赢得先机,占据专利制高点,从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就成为摆在中国电池工业领域企业的急迫课题。
2012年,在中国企业不断“走出去”的过程中,在与国外跨国巨头们的专利博弈中,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高举法律武器积极应诉,并谱写了一篇篇胜利的乐章。如上海中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在美国遭遇了专利侵权诉讼,面对指控,中微公司毫无畏惧,沉着应对,除了在美国提起反诉外,又在中国国内提起了不正当竞争诉讼。面对中微公司积极有效的反击,美国公司选择了撤诉,中微公司取得了全面胜利。
在这一年里,著作权纠纷在所有的知识产权纠纷中仍占据较大比重。与往年相比,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依然成为主要案件,侵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类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类的案件也较多。此外,在这一年中,著作权案件也不断引发新问题,如涉案客体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的讨论值得关注。
在商标领域,“傍名牌”、“傍名人”的现象导致纠纷不断。美国篮球传奇巨星、“飞人”——迈克尔·乔丹公开指责中国福建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该案旋即引起轩然大波:原来乔丹体育与乔丹没有半点关系!与美国“飞人”遭遇相同,“中国飞人”——我国著名跨栏运动员刘翔不能在服装类别上以自己的名字注册商标,因为一家企业在26年前已经注册了“刘翔牌”商标。面对这些纠纷,专家表示,国内一些热衷于“傍名人”的企业,可能会获得一些短期利益,但从长远来看都将得不偿失,特别是当“傍名人”的真相被公众知晓后,很明显会对其品牌带来负面影响。
2012年,除了有代表性的专利案件、商标案件和著作权案件之外,一些诸如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案件也不断涌现。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被视为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成为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手段。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以商业秘密侵权为借口,滥用公权力,通过刑事手段追究竞争对手领导人的刑事责任,然后通过民事途径索赔,从而达到完全击败竞争对手的目的,成为此类案件的基本“套路”。这种商业秘密纠纷泛刑事化的趋势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被称为我国“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正式实施以来已经4年多了,但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无疑对反垄断法的实施造成了很大的障碍。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反垄断法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纠纷:大案频发 意义深远
2012年,我国专利领域的纠纷不断,大案要案频发,诉讼标的额越来越高,专利纠纷对企业甚至产业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随着中外经济贸易的不断深化,国内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遭遇越来越多的专利侵权诉讼。面对实力雄厚的境外公司专利侵权指控,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开始高举法律武器积极应诉,并谱写了一篇篇胜利的乐章。
采用磷酸铁锂作正极的锂离子电池被业界普遍认为是最理想的电动车用动力电池,因而关于磷酸铁锂的专利争夺在全球也愈演愈烈。中国是世界上三大锂离子电池生产国之一,因此中国也自然成了国外“大鳄”进行专利布局的主要国家。2008年加拿大魁北克水电公司等在华进行了专利“跑马圈地”。为维护中国相关产业的发展,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组织国内该领域的骨干企业对外方的磷酸铁锂相关专利提出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宣告其专利无效。磷酸铁锂专利无效案虽首战告捷,但我国企业还应加快自身相关专利申请,特别是国外专利申请布局,化被动为主动,才能在全球的磷酸铁锂专利战中占领一席之地。
2010年底,诺基亚起诉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8件专利权,索赔9000万元,并向国内近20家手机企业发出律师函。涉案专利属于通讯行业基础专利,诉讼结果将对国内手机产业产生重大影响。随后,华勤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012年4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诺基亚3件涉案专利无效,诺基亚因此撤回了起诉。此案显示,在面对跨国巨头提起的专利侵权纠纷时,应有充分深入的研究,勇于挑战,才能赢得诉讼。同时也应该看到,国内很多手机企业都拥有优秀的技术,但他们还没意识到将这些技术及时地形成自己的专利,未能凸显这些技术变成专利后的市场优势。
2000年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获得了“抗生素复合剂哌舒”的专利授权,之后,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03年,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宣告该专利无效。于是,广州威尔曼公司将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该案是我国医药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一起专利行政纠纷案件,涉及该领域内的诸多典型法律问题,广受业界关注,对于医药领域的专利申请、审查和保护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上海中微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在美国遭遇了专利侵权诉讼,半导体行业三巨头之一的美国应用材料公司以中微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美国北加州联邦法院提起诉讼。面对指控,中微公司毫无畏惧,沉着应对,除了在美国向联邦法院提起反诉外,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应材公司不正当竞争。面对中微公司积极有效的反击,应材公司选择了撤诉,中微公司取得了全面胜利。
针对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不足、专利权被侵犯时无力维权等问题,2012年,江苏省镇江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为全国首家专利保险试点城市,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62家企业赠送专利维权托管服务,142件专利享受专利保险优惠费率和保费补贴。此政策的出台,无疑为企业专利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帮助解决企业专利保护和管理的后顾之忧。
在行政执法方面,2012年10月,北京、天津、河北等九个省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签订了专利执法协作协议,并正式启动执法协作信息交流平台。九省市执法协作为跨省市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开辟了新的工作思路和手段。协作机制必将提高跨省市专利行政执法效率,为公众提供更大的便利。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和司法审判具有很强的互补性,目前我国专利法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从根本上大力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力度是我国现实的迫切需要。
著作权纠纷:新案迭出 类型集中
2012年,著作权纠纷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仍占据较大比重,与往年相比,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更为多见,侵犯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类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类的案件也较多。此外,在这一年中,著作权案件也不断引发新问题,如涉案客体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的讨论值得关注。
由于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PPS网络电视软件中向公众提供《花儿朵朵》节目等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在节目性质的认定上产生了分歧,但无论涉案作品是属于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其权利人都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点都是毋庸置疑的。
目前,国内字库行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寒冬。据悉,中国大陆10人以上规模的数字化中文字体、字库设计研发企业仅剩寥寥几家,大多处于勉强维持状态,开发的数字化中文字体仅有421款,同时行业的凋零也导致了人才的大量流失。这些现象导致了中国大陆字体字库企业开发速度和开发款数远远不能满足相关产业的使用需求。因此,我国需要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和文化特点的汉字字库保护框架,完善对字体、字库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等,显得非常迫切。
随着网友质疑我国著名舞蹈艺术家杨丽萍的谢幕之作涉嫌侵权,大型舞剧《孔雀》的音乐使用是否经过了版权人授权和许可,因此杨丽萍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商业演出的《孔雀》其中如果包含有未经授权而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现象,则有侵权风险。该事件引发关于我国舞蹈配乐的版权问题,大型舞蹈作品容易被广大群众所熟知,其中相关配乐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可小觑,应当杜绝随意援用音乐的习惯,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广播体操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成为每个人学生时代不可磨灭的记忆。2012年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对第九套广播体操侵权的案件,在一审判决中,法官认定第九套广播体操的肢体动作、整体编排及口令均不构成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但其配乐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受到保护。这个审判结果引发了业内人士对广播体操的整体编排是否属于作品、广播体操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热烈讨论。
商标纠纷:意识高涨 维权主动
随着近年来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升,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高涨,商标领域出现了一股维权热潮。2012年,一些有代表性的商标维权案件让人们看到了商标权人对于品牌保护的决心。
2012年2月,美国篮球传奇巨星、“飞人”——迈克尔·乔丹称已在中国对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法律诉讼,因为该公司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他的姓名。该案旋即引起轩然大波:原来乔丹体育与乔丹没有半点关系!
与美国“飞人”遭遇相同,“中国飞人”——我国著名跨栏运动员刘翔享誉国内外,但不能在服装类别上以自己的名字注册商标,因为一家企业在26年前已经注册了“刘翔牌”商标。获得刘翔合法授权的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在我国申请注册“刘翔”商标被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仍被驳回,因此将商评委告上了法庭。刘翔能否跨过“刘翔牌”这道栏,让我们拭目以待。
在2012年3月举行的“瑞士巴塞尔国际钟表珠宝展”上,来自中国的天津海鸥手表业有限公司遭遇到了世界顶级手表品牌——瑞士斯沃琪集团旗下欧米茄公司的商标侵权指控。面对国际手表巨头的指控,海鸥公司并没有退缩,奋起抗争。终于,巴塞尔国际钟表珠宝展组委会知识产权委员会驳回了欧米茄公司的投诉。
国内电视节目市场全面开花,各类型的电视节目也吸引着不同的观众群体。2012年,一些电视节目名称也成为了商标纠纷的“主角”,引发人们关注。江苏卫视于2010年初推出的大型婚恋交友类节目《非诚勿扰》收视率不断攀升,但该节目被诉其名称侵犯了他人在第45类的交友服务和婚姻介绍所类别上的“非誠勿擾”商标。一档备受观众喜爱,并屡屡刷新省级卫视收视纪录的电视节目名称被诉侵犯商标权,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意大利被称为“品牌之都”,许多国际上知名的奢侈品品牌都来自意大利,标注“意大利品牌”的产品在消费者中深受欢迎。但是,目前中国市场上标注为意大利品牌的产品遍地开花,有多少是真正的意大利品牌?有多少其实是“挂羊头卖狗肉”欺骗消费者的呢?为此,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知识产权部北京工作室从2011年7月以来,陆续提交了几十家企业的名录给中国有关部门请求查处。对伪意大利品牌的揭露,不仅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保护了国外品牌商的正当利益,体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正面形象。
其他类型纠纷:案件新颖 广泛关注
2012年,除了有代表性的专利案件、商标案件和著作权案件之外,一些诸如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另类”知识产权案件也不断涌现,这些案件类型之新、影响力之大,让我们看到了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
被称为我国“经济宪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经4年多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领域。但由于垄断民事案件通常疑难复杂,经济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专业性很强,对企业和行业均有重大影响,而反垄断法的一些规定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涉及人民法院的操作条款相对比较简单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对反垄断法的实施造成了很大的障碍。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被视为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成为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手段。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以商业秘密侵权为借口,滥用公权力,通过刑事手段追究竞争对手领导人的刑事责任,然后通过民事途径索赔,从而达到完全击败竞争对手的目的,成为此类案件的基本“套路”。这种商业秘密纠纷泛刑事化的趋势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作为国内两家最大的维生素B5生产企业,鑫富药业与新发药业围绕商业秘密侵权问题展开了激烈对抗。2012年7月,来自国内知识产权领域和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齐聚北京,共同研讨,专家们纷纷表示,应准确把握商业秘密保护的合理界限。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2012年出现了一系列有代表性的商业秘密案件。国内医疗器械领域两家龙头企业之间的“掐架”不断升级,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4种产品侵犯专利权及商业秘密,该案诉讼标的总额超过1亿元,对于在创业板上市伊始就深陷纠纷的理邦仪器公司来说无疑是压力巨大,并受到各方关注。
2012年,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国美电器和当当网等几大商业巨头的“电商大战”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这场几大电商行业巨头点燃的价格战中,虽然不少消费者尝到了低价的甜头,但是这样的行为已经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很多人认为这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对于市场的良性发展很不利。
电商价格大战硝烟尚未散去,搜索服务领域烽火又起。奇虎360公司向国内搜索引擎绝对霸主百度发起了挑战,这场争夺被网友们称为“3B大战”。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对搜索服务的依赖程度非常之高。专家表示,百度与奇虎360之间的“3B大战”须正当竞争,同时必须要保证用户的使用不受影响,这才是每个互联网用户都关心的问题。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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