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赔偿的价值何在?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年7月27日 作者:袁真富 时间:2013-04-11 阅读数:
眼下,国内动辄百万元、千万元乃至上亿元赔偿的知识产权纠纷案屡见不鲜。其实,天价赔偿在国外并不是新鲜事儿。柯达公司曾经因侵犯宝丽来公司的快速成像照相机专利,被法院判决赔偿8.73亿美元,创下了一个遥遥领先的纪录。2006年,美国一家公司与加拿大某公司最终就“黑莓”手机专利侵权纠纷达成和解,但后者付出了6.125亿美元的沉重代价。
在国内,尽管提出亿元索赔的知识产权案件早已有之,但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直到2007年才打破亿元纪录。因为一种火柴盒大小的开关保护装置侵犯浙江正泰集团公司的专利, 2007年9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资企业施耐德(天津)公司赔偿3.3亿元。这个“中国专利第一案”曾一度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
这个判决显然提振了国内权利人主张高额赔偿的信心。此后,提出亿元索赔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涌现。然而,事实却难以如愿以偿。2007年6月,因认为游戏《魔兽世界》使用方正字体侵犯著作权,北大方正公司向美国暴雪公司等被告索赔4.08亿元,但2010年法院一审判决仅支持了140万元赔偿额及5万元合理支出,还不够支付北大方正公司为此案付出的208万元诉讼费。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笔者认为,一方面,权利人难以提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天价索赔的主张;另一方面,法院对于巨额赔偿也保持极为谨慎的态度,因为天价赔偿有可能摧毁一个企业的生命。1998年,世界第三大纸尿裤生产商美国百诺肯公司仅仅因为纸尿裤的松紧带制造工艺侵犯了美国宝洁公司的专利权,就被美国法院判决巨额赔偿,百诺肯公司因此被迫申请破产保护。
毫无疑问,天价索赔会给被告造成重大的压力,并可以借机威慑潜在的侵权者。也许,天价索赔的背后或许还有更深刻的考虑。不断攀高的天价索赔,往往能够摘得“第一案”的名声,当然更能吸引公众舆论的关注,这其中的广告效应自然价值不菲,区区数万元的诉讼费,比起数额巨大的广告支出来说又何足挂齿?事实上,打官司已经成为一些公司的广告方案之一。
当然,有些天价索赔可能更是针对竞争对手的一种战略考虑。2010年6月,国内某药业公司即将在深交所挂牌交易之际,却突然遭遇竞争对手美资威尔曼公司起诉,称其侵犯专利权并索赔5000万元;河南某上市公司更是因为涉嫌专利侵权而在挂牌前夜暂缓上市,前车之鉴,历历在目。
虽然,时至今日仍然有人在质疑天价赔偿的意义,但笔者认为,天价赔偿对于优化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
回过头来说,如果赔偿数额都是“毛毛雨”,那么谁还会把侵犯知识产权真正当回事儿呢?长期以来,国内相对较低的赔偿判决,导致侵权竟成为一些人铤而走险的理由:既然赔偿那么低,而利润又那么高,为什么不侵权呢?因此,严厉打击和惩罚侵权行为,才是加强知识产权依法保护的正道。天价赔偿的真正价值,或许在于让那些肆无忌惮的侵权者有所顾忌。
在国内,尽管提出亿元索赔的知识产权案件早已有之,但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直到2007年才打破亿元纪录。因为一种火柴盒大小的开关保护装置侵犯浙江正泰集团公司的专利, 2007年9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资企业施耐德(天津)公司赔偿3.3亿元。这个“中国专利第一案”曾一度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
这个判决显然提振了国内权利人主张高额赔偿的信心。此后,提出亿元索赔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涌现。然而,事实却难以如愿以偿。2007年6月,因认为游戏《魔兽世界》使用方正字体侵犯著作权,北大方正公司向美国暴雪公司等被告索赔4.08亿元,但2010年法院一审判决仅支持了140万元赔偿额及5万元合理支出,还不够支付北大方正公司为此案付出的208万元诉讼费。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笔者认为,一方面,权利人难以提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天价索赔的主张;另一方面,法院对于巨额赔偿也保持极为谨慎的态度,因为天价赔偿有可能摧毁一个企业的生命。1998年,世界第三大纸尿裤生产商美国百诺肯公司仅仅因为纸尿裤的松紧带制造工艺侵犯了美国宝洁公司的专利权,就被美国法院判决巨额赔偿,百诺肯公司因此被迫申请破产保护。
毫无疑问,天价索赔会给被告造成重大的压力,并可以借机威慑潜在的侵权者。也许,天价索赔的背后或许还有更深刻的考虑。不断攀高的天价索赔,往往能够摘得“第一案”的名声,当然更能吸引公众舆论的关注,这其中的广告效应自然价值不菲,区区数万元的诉讼费,比起数额巨大的广告支出来说又何足挂齿?事实上,打官司已经成为一些公司的广告方案之一。
当然,有些天价索赔可能更是针对竞争对手的一种战略考虑。2010年6月,国内某药业公司即将在深交所挂牌交易之际,却突然遭遇竞争对手美资威尔曼公司起诉,称其侵犯专利权并索赔5000万元;河南某上市公司更是因为涉嫌专利侵权而在挂牌前夜暂缓上市,前车之鉴,历历在目。
虽然,时至今日仍然有人在质疑天价赔偿的意义,但笔者认为,天价赔偿对于优化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
回过头来说,如果赔偿数额都是“毛毛雨”,那么谁还会把侵犯知识产权真正当回事儿呢?长期以来,国内相对较低的赔偿判决,导致侵权竟成为一些人铤而走险的理由:既然赔偿那么低,而利润又那么高,为什么不侵权呢?因此,严厉打击和惩罚侵权行为,才是加强知识产权依法保护的正道。天价赔偿的真正价值,或许在于让那些肆无忌惮的侵权者有所顾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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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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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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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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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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