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曹新明 时间:2010-03-17 阅读数:
可以肯定地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是指导我国立法、司法、执法活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但是,如果将这项理论绝对化,而不考虑公法与私法、国内法与涉外法的区别,不考虑每一个法律部门的个性,不仅不会产生应有的积极效果,而且可能产生不良的消极后果。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而言,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注重中国特色的前提下,同时考虑国际因素,否则,我们就只能关起门来自娱自乐,既不能让自己走出去,也不能将别人请进来。①例如,
对我国而言,《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条款,在制订《著作权法》的当时,如果提交的草案中没有这个条款,恐怕《著作权法》就不能被通过。然而,正是这个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条款,遭到了美国的指控并且被裁决为违反国际公约。由此说明,在当今世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如果片面地、过分地强调中国特色,不考虑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因素,我们就会处于被动地位。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除了著作权法存在着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条款之外,在专利法和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也存在着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条款,也曾遭遇过美国和欧盟的指控。刚刚修订的《专利法》已经对有关问题作了修改。④例如,原《专利法》⑤第19条第1款的规定⑥就与有关国际条约不符,受到指责。2008年的专利法修正案就将这一规定作了修改,使之符合国际条约的规定。这样的修改在体现中国特色的同时,也符合国际规则,因此得到了世界的肯定。
我国
总而言之,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指导中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指导教学和科研活动,是必要的,而且也是重要的,但是不能过分,应当将中国特色与国际化相结合或者融合,使我们的法律制度能够走得出去,请得进来从而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注释:
①根据知识产权法学者的多年研究,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法既是国内法,也是涉外法;既要鼓励我国的知识产权走向世界,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也要吸引知识产权走进中国,为我国各种产业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②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③详细情况请见World TradeOrganizationWT/DS362 /R /26, Janurary, 2009, China-MeasureAffecting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of 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 Report of the Pane,l http: //www. wto. org/english/news_ e/news09_ e/362r_ e. htm,
④我国《专利法》已经于
⑤原《专利法》,是指经过第三次修改前的专利法。
⑥具体规定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