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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的政府管制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刘 华  时间:2009-02-13  阅读数:

.理顺知识产权政府管理机构,增强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建立国家及各级政府知识产权工作统一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上,引导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与政府管理相衔接,疏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执行体系。在这一点上,日本通过在内阁设立知识产权总部统一协调知识产权战略的做法值得借鉴。

  政府与市场具有天然的互补性,政府管制是市场失灵的良药,也是作为市场产物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增效剂。但不可回避的是,政府管制的合理性并不能完全弥补知识产权市场和制度失灵的所有方面。其原因在于,政府以不同的程度介入市场,即宏观调控经济和微观管制企业。由于管制是基于直接影响企业经济行为的国家干预制度,它在影响国家创新体系包括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方面也可能存在着系统失效和销定(lockin)失效的情形。因此,市场调节、微观管制与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才可能构建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运行机制。

 

【转载自】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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