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12-18 阅读数:
1、缺乏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的必要过渡期
西方国家既是知识产权的最早创制者,也是知识产权的最大受益者。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大体经历了一个从“弱保护”到“强保护”的缓慢过程,而且这种由弱到强的转变都是根据发达国家本国企业的自身发展状况来决定的。发达国家的一大批企业就是在这样一个缓慢的过程中逐渐做大做强。可以说,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为公共政策工具来为本国企业的发展和扩张保驾护航。然而,21 世纪的中国企业面临的是一个完全不同的环境。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一体化、国际化的潮流中,必须遵守《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国际义务。《知识产权协定》确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低标准”,扩大了保护范围。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必须达到以往只有发达国家才具备的标准。
2、缺乏应对“国际知识产权壁垒”与“国内知识产权陷阱”的经验
在中国市场,跨国公司往往是“产品未动,知识产权先行”,对中国企业设置了“知识产权陷阱”:第一,基于研发优势,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特别是在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领域“跑马圈地”,对中国企业形成专利合围;第二,在合资合作过程中,利用资金优势,收购乃至消除中国企业的民族品牌,极力运作外来品牌占领中国市场,削弱中国品牌已形成的传统影响力和未来竞争力;第三是加强对中国企业侵权指控,甚至组成来华“打假团”,以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为由,通过法律手段阻止和抑制中国企业的生存空间。相形之下,中国企业缺乏积极的应对方略。如果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中国企业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都会受制于人。
3、缺乏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条件、手段和社会环境
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目标,有赖于一般社会条件的成就。这就是说,影响知识产品生产、传递、利用的基本条件必须具备,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得以存在和有效实施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物质设施和社会环境,以及基于知识产权政策导向而配套形成的相关公共政策体系。以专利制度为例,专利权是科技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其有效运作需要两个最重要的条件:第一,建立以专利权为导向的涵盖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中介服务、技术产权保护的公共政策体系。在相关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不少行业和企业存在着有技术无专利、有专利无应用、有应用无产业的现象。据资料表明,我国技术成果的市场转化率仅为10%-15%,而技术应用的产业化率只有7%,远低于发达国家相关指标60% 至80% 的水平。第二,提供自主创新所需要的研发资金和物质条件。这一方面的问题更为严重,主要表现为创新投入不够。2004 年研发投入占GDP的比重为1.23%,2005年上升到1.3%。这一投入量低于可统计国家平均1.6%的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2.2%的投入差距更大。研发投入不足直接影响企业专利数量规模和质量水平。据统计,中国有95% 以上的企业没有自己的专利,拥有核心技术专利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由于缺乏支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并拥有自主产权的技术体系,很多企业处在有“制造”无“创造”,有“产权”无“知识”的状态,甚至靠仿造过日子。
(二)中国企业的应对方略
1、宏观策略:政府公共政策的调整
从国家层面而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知识产权政策,实质上是在国家层面上制定、实施和推进的,具言之,即政府以国家的名义,通过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归属、利用以及管理等进行指导和规制。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提高与核心竞争力的增强离不开政府公共政策的指引。对于企业而言,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
第一,制定高科技产业促进政策。发展高新技术,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能力、掌握知识产权、实现产业化作为主要目标,重点塑造一批掌握知识产权、拥有自主开发能力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集团。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摆到优先位置,在财税、信贷和采购等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高新科技的知识产权申请、管理与利用制度应与财税、信贷等政策至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第二,调整对外贸易政策。实施知识产权兴贸工程,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与运用互动的创新体系,提高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转变贸易增长方式,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跨越的战略目的。
2、微观策略:企业自身知识产权运作水平的提高
从微观的角度来说,企业应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运作水平,其内容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