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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订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几点思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8-04-09  阅读数:

 

周林

    一、制订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出发点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中,对我国作者、发明人、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首先考虑,保护国人的利益应当成为这样一个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

 

    在制订知识产权战略的时候应看到,我们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离不开“入世”的大背景,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没有“入世”前的种种压力,我们可以更加从容地、认真地、从如何有利于保护国民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我国是一个讲信用、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理所应当地履行各项承诺,但履行承诺,没有必要再超出国际公约标准给予外国权利人以特殊优惠的保护;履行承诺,在涉及到具体的与国人利益有关的案件中,不排斥合理合法地在国际公约规则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国国民的利益。

 

    二、制订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事实依据

 

    我们应当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于我国企业、公司、个人的发展有怎样的好处进行实证调查,以建立我国国民对这样一个制度可能带来的利益的信心。

 

    在我国,正式的大规模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始自改革开放之初,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在我国只有短短20多年的历史。在这20多年间,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成就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多局限在仓促立法和应付外部与内部对侵权盗版的抱怨,理论准备并不充分,事实依据更显苍白。我们缺乏充分的调查研究,分析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个人、企业可能起到的鼓励创作的积极作用。事实上,往往拿外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取得发展的例子来反观我国企业,向企业宣传知识产权如何重要、有用。在制订我国知识产权战略问题上,有许多关于要进一步加强立法、执法等议论,但这些议论缺少事实依据。因此,在制订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时,我们应该花一些时间、做一些实地调研,挖掘一批依靠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取得个人、企业成功发展的典型事例。经由宣传,让个人和企业看到知识产权法律所起的重要作用,增加个人、企业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信心。有关调研结果,应当成为我们制订知识产权战略的依据。

 

    三、制订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内容

 

    应当加强对于传统知识和有关信息法律的研究,在国际层面表达中国人的观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知识产权保护新一轮探讨的议题,主要涉及到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生物多样化等问题。提出这些议题的原因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占有量和法律保护方面的不平衡。一些发展中国家希望借助新议题的探讨,进而把有关内容纳入到获得国际普遍承认的法律体系内,消除在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平衡。我国在知识产权、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利用方面,总体上不占优势。而在地理标志、生物多样化和传统知识保护方面,我国具有重大利益,可以考虑首先把它们纳入国内法的保护范围。在此方面,我们仍然需要强调实证调查的必要。对于保存、保护传统知识的重点地区、重点个人,他们究竟是如何看待有关利益的,有怎样的实际需求,传统知识包括的范围等,我们在制订有关政策和知识产权战略之前,必须首先搞清楚这些问题。

 

    知识产权的发展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从历史上看,每一次信息技术变革都会引发知识产权的变革。例如,上世纪90年代出现的网络传播技术,它使得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技术变革势必带来法律的变革。在有些问题上,传统的或者说我们熟悉的知识产权理论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例如,对处于“公有领域的”、“无主的”、“年代久远的”传统知识,用已往我们熟悉的知识产权理论去解释,将不会有一个积极的答案。应当看到,知识产权的许多内容,不论是版权、专利、商标还是商业秘密,它们都与信息保护有关,因此,已经有一些学者把知识产权放在“信息法”的框架内进行研究。制订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应当在全面了解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和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发展的基础上,跳出传统理论的束缚,站在信息技术发展的前沿,积极吸收“信息法”研究的成果,开展超前研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实际,提出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国际层面表达我国的观点,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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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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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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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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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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