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在中国的保护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王瑜 时间:2008-06-23 阅读数:
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中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中国应尽的义务。在《商标法》修改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中国对国外驰名商标的保护
中国政府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修改了国内相关法律。中国政府对国外驰名有特别的保护,其中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并且中国政府也切实将保护落到实处,中国商标局曾应意大利费列罗有限公司的申请,撤销了张家港市乳品一厂抢先注册在相同商品 (巧克力)上的“金莎及图”商标。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国外的商标在中国享受特别保护的前提条件必须是驰名商标,那么就引申出一个问题,就是中国对国外驰名商标认定问题。在国外通过任何途径取得的驰名商标,并不能在中国直接被认可为驰名商标。要想在中国获得特别的保护,最好的办法就是在中国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目前已经有“本田”等许多国外商标在中国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自己的特色,下面介绍一下在中国申请驰名商标的条件以及申请的途径。
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的声誉和相关公众熟知的程度。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所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是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
公众对某个品牌的知晓,主要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能够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