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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吴汉东  时间:2009-02-21  阅读数:

我国民法的这一规定是很有特色的,它既不是《苏俄民法典》那样绝对的结果责任。不问监护人是否尽注意义务和监护责任,对损害负全部责任,也不是《法国民法典》那样有过错才有责任,只要监护人提出无过错证明,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三,公平责任
    
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既无主观上的过错,损害又并非出自特殊的法律事实,为了使受害人得到适当的补偿,法院可斟酌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其他情况,责成行为人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以维护公平,这即是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特殊侵权行为中不同于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一个归责原则。首先,它不是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出发,划分过错和无过错,以确认不同性质的赔偿责任,而是依据一定社会的公平观念和人们共同生活的规则要求,来确定人们对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次,它要求受害人负举证义务,证明自己确实受到损害。且损害与责任者有关,而不是象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中由行为人负责举证。再次,它允许法院依照公平正义的原则斟酌裁判,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节,责令行为人适当赔偿损失,而不是按照等价的原则,由行为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的出现,较推定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晚,但巳逐渐为许多国家所确认。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829条规定,  “依据情况特别是依据当事人间的关系,依公平原则要求作某种赔偿时,在赔偿不妨害加害人保持与自己地位相当的生计并履;法律上扶养义务所需资金限度内,加害人仍负赔偿义务。瑞典、瑞士、奥地利等国的民事立法中部有类似的规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也广泛采用了公平责任的原则。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第406条规定,依照本法典403条至405条的规定情形,加害人不应负赔偿责任时, 法院得酌量加害人之财产状况,令其赔偿。该条所指的酌量,就是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原则基础上的。1978年的南斯拉夫债法第169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公平的要求, 特别是考虑造成损害者及受害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判决造成损害者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本国的审判实践经验,参考外国立法文献,对公平责任原则作了  原则性规定。该法第123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即是说,凡是侵权行为中存在着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都无法  解释的特殊法律事实,准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形:
  1
,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故。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遇 到某种自身能力,环境和条件不能排斥和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力量,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  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的能力也不能预见的原因。根据我国刑法  的规定,意外事故缺乏主观要件,不能认为是犯罪。但根山《民法通则》的规定,却不能完  全免除其民事责任,行为人应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否则有失公平。
    2
。紧急避险不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枉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其他较小的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  为。该行为的实质是以牺牲较小利益来保全较大利益。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我国刑法  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应根据不同情况,由有关  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险情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应由引起险情的第三人承担  民事责任,这即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或紧急避险采取措施  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应由紧急避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即是用公平责任原则,    3、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对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进行必要防卫反击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是一种积极的保护性措施,属于合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不负刑事责任。同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了被反击人不应有的损害,则构成防卫过当。对防卫过当部分造成的损害,行为人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依公平责任原则给予补偿。综上所述,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同时存在着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三种不同的归责原则。一般说来,在特殊侵权案件中,无过错责任是主要的,推定过错责任是少量的,公平责任是个别的。它们同时并存,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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