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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著作权转让的法律思考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来小鹏  时间:2009-02-05  阅读数:

精神权利部分穷竭原则,通过建立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方式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即对于发表权,立法应规定一旦著作权转让后,即视为作者同意将作品发表,且只能一次有效行使,但受让人行使财产权时不得侵犯作者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作品署名权,著作权转让前则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对于修改权,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是否由作者授权受让人对作品进行修改以及修改的尺度或范围。

 

 

注释:
    1、陶然、君华编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务问答》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页
  
      2、李建华、申卫星著《知识产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8年8月版 ,第132页
  
      3、陈美章著 《知识产权教程》 专利文献出版社 1993年8月版, 第367 页
  
      4、刘波林等《问答》第87页认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约定是著作权转让行为。转引自韦之《著作权法原理》 1998年4月版 ,第94页
  
      5、陈美章著《知识产权教程》 专利文献出版社 1993年8月版 ,第367页
  
      6、郑成思 著《版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 ,第304页
  
      也有人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中也规定了未来作品的转让,见尤斯荣、殷佐保著《知 识产权法论》 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2版 , 第103页
  
      7、郑成思《版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版 ,第305页
  
      8、揭前书,第305页
  
      9、李建华、申卫星著《知识产权法》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8年8月版,第132页
  
      10、来小鹏著《著作权法理论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 1999年10月版 ,第238页
  
      11、李明发著《著作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学家》 1997年第6期

 

 

原载《中国版权》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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