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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在线教育中的版权合理使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3-07  阅读数:

 

 

 

     

 

丰富的网络资源与快捷的信息传输使得每一所高校必然要迈入因特网这一空间。因特网将成为21世纪大学教育与科研不可缺少的手段,而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将在大学在线教育中起到重要作用。本文针对合理使用的现状,讨论网络环境下为教育与科研目的对作品的使用的合理性,以及图书馆在网络教育中将会扮演的角色。

 

为了扩大全社会成员受教育的机会,跨越时空的教育资源共享已成为不可阻挡之势。本文认为: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扩大了作品的使用方式和途径,使作品传播更为便捷,同时也使作品创作变得容易,创作成本相对降低,所以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的社会回报也应相应降低。合理使用的适当扩大,让更多的人从网络上获得受教育的机会正是这种代价的体现。版权法不应成为大学在线教育中对学习的一种不适当的障碍。版权作为一种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任何膨胀,都会带来巨大的负面效果。因特网不应成为获得快速传递的信息资源而付出高昂代价的转播工具。也不应成为无尽的版权纠纷的源泉。

 

图书馆的利害关系在数字化版权讨论中从一开始就有争议。图书馆向读者准确提供电子信息的合理使用,又界定出那些必须获得许可使用的作品范围,以确立付酬的数量,这将是未来图书馆的主要任务。在因特网世界中,如何解决作品的作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矛盾,图书馆作为版权的集体管理机构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办法。事实上,了解法律,就法律而进行宣传工作以服务于图书馆用户已经是版权集体管理职责中的重要内容。

I

 

从教学的角度来看,因特网就是一个巨大的课堂、超级图书馆,甚至可以说是一所国际联合大学。丰富的网络资源与快捷的信息传输使得每一所高校必然要迈入这一空间,因特网将成为21世纪大学教育与科研不可缺少的手段,而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将对大学在线教育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在近300年的版权保护历史中,合理使用制度是在给版权人以专有权利的同时,最大的也是最模糊的限制。从第一部版权法──英国的《安娜法令》就已经在权利人的专有领地内划出了“公共领域”。这一领域又随着每一次新技术革命的产生不断在改变。合理使用制度一直是保护作者利益与兼顾社会公众利益的一个砝码。网络带来的简单而高效的传播手段使复制比以往更加轻而易举,改编作品或再创作变得更为容易,人们在捍卫版权人利益的同时,还要考虑信息的交流与共享,这是网络生存与发展的精神所在。所以合理使用再度成为因特网上版权保护的焦点。

 

教育与科研目的使用作品是多数国家的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主要方式。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的[1]

 

大学在线教育的问题在于,多数网络资源的使用者属于教育、科研或个人目的的使用,他们的行为都在合理范围之内,但是他们的数量却不在少量之内,这就有可能对权利人的潜在利益构成损失。当网络教育涉及到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的时候,上网作品的权利人的“营利”市场会变得微乎其微。网络环境下,一方面,包含公众利益信息的事实性作品比创作性或非事实性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要广泛,而另一方面,由于可以证明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潜在市场的不利影响是由计算机的广泛个人使用所引起的,进一步来说是网络传输过程中对作品的大量复制所引起的,所以,在线教育是否还能以教育科研目的为由而成为合理使用引起版权人的质疑。发生在因特网诞生地――美国的判例以及最近欧盟执委会的著作权新草案对合理使用规定更为严格的趋势使得我们不得不关注这一问题的发展与变化。

 

由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判决的Texaco [2],涉及到版权合理使用这一有争论性问题,最终的结果是有利于版权人和出版商,从而使合理使用的范围减少,影响到大学及图书馆对作品的使用。法院的判决认为:一个科学家为了便于使用而复印他人的科学论文存放于办公室的个人资料库中的行为是一种存档行为,目的是为了节省时间免于到图书馆保存的期刊中去检索文章,然而这不是为了研究,不属于合理使用,因为这一行为会对出版者的复制许可市场构成损害。法院将该科学家的复印定义为“中间用途”(Intermediate use),认为Texaco的复印行为至多是能够促进(科学家)的研究工作,而这种研究有可能导致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发展,从而改善Texaco的商业经营,进而推断这种使用的非合理性。Texaco一案尽管不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但由于第二巡回法院是在出版者云集的纽约地区,因此,该案的审判地点使它成为版权领域的典型案例,并已对其他案例产生影响影响[3] 在最近欧盟执委会的著作权新草案中也已提出:图书馆与学校不再可能以教育与教学的目的用复印等方法复制他人作品。一旦这一提案被通过,图书馆、教师以及作为一般消费者的学生在教学中利用他人作品就要受到非常严格的限制,而网络教育的合理使用范围变得会更小。

 

现实的问题是许多教授、学生、律师、政府职员等都以电子形式保存文件,他们在网络图书馆查阅资料、下载、打印或通过私人电子信箱传送资料给其他人,这些都已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如将他们的行为认定为非合理使用的复制,社会公众则不能分享现代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所带来的利益,而且也会剥夺公众的获得知识的权利,这不应当是因特网带给人类的结果。

 

网络环境下应当给私人使用与教育科研目的使用作品以足够的合理空间。

 

著作权人的电子复制权和网络传输权不易延伸到网络在线教育与科学研究中的个体行为,无论这一个体行为有多少。多数国家的版权法都没有从正面提到对权利人的潜在利益给予保护,那些判例都是司法实践作出的版权扩张的表现。随着使用因特网的人越来越多,尤其在网络教育中,面对的是大量的不特定的教育对象,著作权人对教师和研究人员主张潜在利益损失是不现实的,他们应当将目光对准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者。

 

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范围如何定位要取决于利益平衡的结果。尽管在以教育、学术、图书馆领域为代表的学术界与产业界尤其是软件版权人(多为大型企业主)以及为这些产业服务的律师之间为合理使用的扩大还是缩小争论的面红耳赤[4],版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还是公众利益的平衡上,最终的伴随效果应是促进全社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繁荣,这是著作权法的目的。因特网不应成为获得快速传递的信息资源而付出高昂代价的转播工具。

 

II

 

大学在线教育中的另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是:暂时复制与永久复制。

 

网上浏览涉及到暂时复制。当一个人的作品无条件的上网后,版权人应该明白,这一作品可能被任何想阅读的人阅读。屏幕浏览是用户的一项最基本的活动,应该是合法的,就象人们在商店、书店等公众媒介中浏览作品一样。但是在屏幕显示时计算机会自动在显存中生成一个临时复制件,从临时复制件能通过机器被再浏览、复制与传播角度来看,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但是这种复制是机器的自动行为,使用者无法控制,要求使用者承担复制侵权于法于理不通。而根据WIPO1996年的版权条约,暂时复制被排除复制权的范围之外[5],也可以说明主张暂时复制权的不现实性。这一观点也已体现在司法案例中了[6]

 

但是,出于阅读的习惯及视觉上的舒适,以及对作品的细细品味,人们经常需要将屏幕信息下载到终端机器的磁盘中以备日后查阅或打印阅览。如果说临时复制不存在版权问题,那么,将屏幕显示或显存中的信息人为地永久存储到磁盘上或打印到纸件上则地道地属于版权法所说的复制了。

 

屏幕阅读与打印阅读有着本质的不同,我们可以从北大法律系图书馆的一个例子来理解这一问题。众所周知,Westlaw是美国仍至世界上最大的法律数据库,其使用价值毋庸置疑。Westlaw是有偿使用的商业数据库,即使在美国,大学和科研机构也需要付费使用。北大法律系图书馆有幸接受了海外学者赠送的Westlaw数据库使用账户,免费安装于系图书馆内,供教师、学生使用。但是,只赠予了网上浏览权,使用者只能在屏幕上查看各种信息,无论多长的文章,必须坐在屏幕前目不转睛的阅读,无法下载与打印。可见,打印或下载是另外的一种使用方式,需要再赠予或付费获得许可的。

 

这种赠与对于如饥似渴的北大学子们未免太过于“残酷”了,在“可望而不及”的感觉之余,只能对著作权发出感叹。Westlaw也不会让诱人的“果子”永远吃不到,他们将“屏幕阅读权”(并非是版权意义上的权利)与“下载、打印权”分开许可,其目的是用较少的费用吸引学者们对Westlaw的使用需求,进而达到其行使许可下载、打印的权利,看来北大图书馆获得屏幕阅读权的更深一层的广告效果已经达到,图书馆正考虑购买一个完整的Westlaw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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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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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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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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