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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在线教育中的版权合理使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3-07  阅读数:

,则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认为复印店复印有著作权的资料供课堂使用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法官引用了TEXACO一案的判决,认为授权复印部分作品的权利金的损失亦可以列入对原告市场影响的考虑因素。参见《资讯法务透析》1996年第5期及1997年第2期。台湾经济部资策会科技法律中心编。

 

[4] 针对数字化的新问题,由美国专利商标局主持的合理使用大会从19949月召开到1997519日闭幕,在历时32个月的会议里对20多个相关课题进行了讨论,遗憾的是到会议结束时仍然没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在合理使用大会召开的最后一年中,有关远距离教学和数字化图像效果等方面的建议受到广泛评论,然而也没能得到与会者的广泛深入的支持。



[5] 199612月《WIPO版权条约》中,原草案第七条复制权的范围被删除,其中包括“临时复制”的概念。在这一点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分歧很大,以美国和欧盟为主的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希望将临时复制列入传统复制范围内,但最终没能通过。

 



[6] 美国在1995年判决的Netcom一案中,主审法官Whyte已经给出结论,认为浏览可以造成显存中出现一个未经授权的复制品,但这种复制应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因为“浏览中所包括的临时复制是不必要的,人类无法感知数码信息,尽管功能上与阅读相同”。Whyte法官认为,“阅读不涉及到版权问题,任何人都可以在图书馆中,在未获得版权人的允许时阅读作品。实际上版权人也很难证明浏览侵权或想到去起诉浏览的个人。除商业使用或可能损害他人利益时,数码浏览应认定为合理使用。”

 



[7] 参见美国《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译《国外信息化政策法规选编》,计算机世界报社出版,19979月。

 



[8] 实际上美国现在的大学图书馆已开始这样做了,教师和学生在图书馆上网检索、打印下载资料表面上看是免费的,即使向Westlaw这样的有偿使用的数据库,也可以随便使用,但实际上大学的图书馆(或是校方)已经向版权人交付了使用费。这种情况已经不属于所谓的为教学、科研目的合理使用了。



 

[9]  Ann Okerson文,The Current National Copyright Debate, Its Relationship to the work of Collections ManagersAccess, Resource Sharing and Collection Development,1996年。Ann Okerson先生是美国华盛顿特区科学与学术出版社主任。

 



[10]  美国图书馆联合会的58.000位成员,代表他们所服务的无数美国民众,敦促国会和议会就和全国选民有重大关系的下列问题的更详细信息同美图书馆联合会华盛顿办公室进行接触。图书馆提出服务和技术法案:图书馆联邦基金的基础得到延续,简化并以技术和拓展新领域为焦点。第104届国会为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案拨款15亿美金,大部分基金由国家拨给图书馆,4%为国家领导人保留。98财政年度克林顿政府需要13.64亿美元,同97年度所需持平。美国图书馆联合会敦促国会资助图书馆服务和技术法案15亿美元用来联结更多的图书馆进入互联网络,更好地支持文学、教育并帮助图书馆提供就业信息、消费者健康信息、服务小型企业的信息等。资料取自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Office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olicy?因特网网址为http://www.ala.org/oitp/copyright.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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