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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在线教育中的版权合理使用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张平  时间:2009-03-07  阅读数:

 

Westlaw的这一做法说明了版权人对下载、打印权利的重视,但是对这种权利的行使,主要还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实际上,对于网上的公开信息无法行使禁止打印、下载的权利。著作权人一旦将自己的作品上网,就意味任何人都可以阅读,不论是屏幕显示还是打印,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几乎丧失,来自于技术本身带来的合理抗辨使得给予过多的版权保护成为空中楼阁。而从常理上讲,似乎也没有理由要求读者非要用辛苦而有碍视力健康的方式在屏幕上阅读不可。如果不是为营利目的的教育、科研及个人的使用,属于永久复制的打印、下载行为应不属于侵权的范围。现行著作权法应当考虑由技术本身带来的合理使用的情况。

 

III

 

图书馆在大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是尽人皆知的,而它在未来的在线教育中是否会改变它的工作方式或是他们职业的基本原则始终受到关注。

 

图书馆的利害关系在数字化版权讨论中从一开始就有争议。作为人类知识记录的受托管理人,图书馆必需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保存和提供科研、学术成果。然而,就目前各国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的规定来看是不利于图书馆在数字化环境生存的。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仅限于馆藏复制。美国NII白皮书对图书馆复制的免责规定中明确指出了“图书馆可以用缩微胶卷或静电复印过程制作手稿的照相复制件,以便存档备份或保存真本,但不可以在信息系统中用机读语言复制作品”,可见,这种免责不包括以电子或数字形式保存作品。谈及馆际互借问题,白皮书在解释如何以“借”为目的而进行的不是属于足以构成对作品预订或购买而取代的大量复制时,引用了美国版权作品的新技术应用委员会(ONTU)的准则,即:图书馆对最近五年任何期刊中的文章每年只可以“借”不超过五份的复制品。尽管这一准则不能按部就搬地扩展到“借阅”电子出版物上去,然而,很明显,也不允许以数字形式对作品进行没有限制的复制[7]。所以,图书馆要制作大量的数据库光盘以提供便捷的计算机检索有可能面临大量版权许可问题。从网上获得的信息,图书馆也不享有载体,完全要通过版权人的许可,这将增加图书馆的费用开支。

 

在现行著作权制度下,图书馆可能不再以每日大量重复性工作,诸如定购图书、分期检验、装订、上架为主要工作,取而代之的是分析读者的需求与许可项目、许可费用的比较以确定下一年度的许可使用情况。图书馆馆长会尽可能避免仅购买资料,而是向读者提供获取资料的途经并支付版税。[8]?

 

图书馆如何实现向读者准确提供电子信息的合理使用,又界定出那些必经获得许可使用作品的范围,以确立付酬的数量,这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为做出合法的重大费用的许可决定,图书馆将不得不准确研究读者会从何人何处获取作品许可,他们怎样使用被许可的信息以及使用频度有多高。事实上,大学图书馆已经进行了这样的工作。有学者提出:图书馆可能会选择鼓励向用户基础(user-based)和市场基础(Market-based)移动的实践,这是一个能够节约大量时间、中间载体(third tier journals)和一些原始载体(first tier ones)战略,对于那些尚未被认识的以至还不能为出版商投资将其投向市场的作品来说,这一战略为图书馆花钱购买使用权,再对作品加以编辑整理提供充分依据。这样一个战略会导致学术作品传播的新模式——电子预印件(electronic preprints)的扩展(extensive deployment),这将是一个公认事实,并且可以相信只有较好的作品才能获得出版者现今所提供的增值服务,这样的选择机会将图书馆推上有权力的位置[9]。这一段话将未来图书馆人员描述为版权财产的管理者。

 

图书馆是一个特殊的著作权使用者,在现行著作权制度中,要保障图书馆实现其历史使命,国家必需对这种公益事业增加投资[10]。而在国力有限的情况下,则应调整著作权法对图书馆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给图书馆以更多的保存电子版的自由。在这两种条件均不具备的情况下,将图书馆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办法。事实上,了解法律,就法律而进行宣传工作以服务于图书馆用户已经是版权集体管理职责中的重要内容,图书馆也在支付那些将作品带入图书馆而必须的费用,图书馆的版权集体管理角色已在悄然形成。?

 

从另一个角度来考虑,大学也是创作的源泉。特别是教师、研究人员有电子形式上大量的极具潜在价值的但尚未出版的信息,各种各样的学术论坛、大学教师创办的电子杂志和新闻稿、教学大纲载于因特网上,谁能比图书馆人员更好地找到被输入校园网上的这些信息并加以编辑整理呢? 而谁又能比图书馆能更为便利地指导这些学者为教学研究而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呢?长久以来,最好的编辑加工者一直是出版商,而现在看来,图书馆也可能扮演一个使作品增值的角色。然而,图书馆除了对社会的基本贡献以外还为出版物提供了相当大的市场价值是否会改变图书馆的职业原则?如果图书馆的这些行为对知识的广泛传播更为有利的话,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IV

 

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扩大了作品的使用方式和途径,使作品传播更为便捷,同时也使作品创作变得容易,创作成本相对降低,所以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的社会回报也应相应降低。合理使用的适当扩大,让更多的人从网络上获得受教育的机会正是这种代价的体现。

 

国家教育部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已经明确了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体系。依托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开设高质量的网络课程是大学教育的任务之一,为了扩大全社会成员受教育的机会,跨越时空的教育资源共享也成为不可阻挡之势,版权法不应成为大学在线教育中对学习的一种不适当的障碍。版权作为一种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任何膨胀,都会带来巨大的负面效果:或是唯恐引起版权侵权使上网举步艰难,导致阻碍网络的发展;或是由于网络技术的特点无法制止信息共享,从而导致网络侵权大量发生,使其陷入无尽的版权诉讼之中。

 

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相对的权利,相对权利产生相对的公平而非绝对的公平。如果学者和教育机构认识到以许可费为基础的版权对学术交流构成威胁,那么版权制度的生存也将受到威胁,保护作者的利益与促进社会文化繁荣历来是版权平衡的两大砝码,数字时代应寻求两者之间的新的利益平衡,而不应破坏这种平衡。

 

19995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课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知识产权协调管理与保护的研究》第三部分“高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研究阶段成果的部分内容。



 

[1] 见中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六)项。



[2] 见美国地球物理联盟诉Texaco案, 37 F. 3d 881(第二巡回法院,1994)。被告Texaco的一位研究科学家,Donald Chickering博士,对其订阅的杂志中的文章制作3份复印件,并为研究工作而将复印件收入其个人的档案中,均未获得文章版权人的许可,也未支付合理的使用费,这被一审法院认定侵犯了该杂志出版者的版权,理由是存档目的不属于研究目的。Texaco不服判决进行了上诉,并在上诉中获得许多组织的支持,其中包括大学、图书馆联合会等,他们提出了若干要点向地区法院的裁定提出了挑战,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3]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 et al , v. Michigan Document Service Inc., et al.一案中,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在19962月的判决中认为在学校附近的复印店复印有著作权的资料供课堂教学使用,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而在199711月的再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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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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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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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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