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31 阅读数:
19.商标侵权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含义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但是,商标侵权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应以起到标识来源和生产者的作用为必要条件。
在申请再审人辉瑞产品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环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曼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9)民申字第26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不能起到标识来源和生产者作用的使用,不能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他人此种方式的使用不构成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2003年5月28日,辉瑞产品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的指定颜色为蓝色的菱形立体商标经核准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药制剂等。 2005年3月10日,辉瑞产品公司许可辉瑞制药公司使用该立体商标。1998年6月 2日,威尔曼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伟哥”文字商标,使用商品包括人用药。2002年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2004年 4月,该商标转让给广州威尔曼新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2005年1月5日,广州威尔曼新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与联环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联环公司在甲磺酸酚妥拉明分散片上使用“伟哥TM”商标。联环公司生产的甲磺酸酚妥拉明分散片使用包装盒包装,盒内药片的包装为不透明材料,其上印有“伟哥”和“TM”、“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药片为浅蓝色、近似于指南针形状的菱形,并标有“伟哥”和“TM”字样。2005年10月11日,辉瑞产品公司、辉瑞制药公司以前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概念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联环公司和威尔曼公司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以及制造涉案商标标识的行为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联环公司、新概念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辉瑞产品公司商标专用权,并判决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联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被控侵权药品虽然与涉案立体商标构成近似,但消费者在购买该药品时并不会与涉案立体商标相混淆,亦不会认为该药品与二原告存在某种联系进而产生误认,联环公司等的涉案行为并未构成对辉瑞产品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也未损害辉瑞制药公司的利益。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9年6月24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虽然联环公司生产的“甲磺酸酚妥拉明分散片”药片的包装有与药片形状相应的菱形突起、包装盒上“伟哥”两字有土黄色的菱形图案作为衬底,但消费者在购买该药品时并不能据此识别该药片的外部形态。由于该药片包装于不透明材料内,其颜色及形状并不能起到标识其来源和生产者的作用,不能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使用。即便该药片的外部形态与辉瑞产品公司的涉案立体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消费者在购买该药品时也不会与辉瑞产品公司的涉案立体商标相混淆,亦不会认为该药品与辉瑞产品公司、辉瑞制药公司存在某种联系进而产生误认。
20.判断商标正当使用时对历史因素的考虑
商标正当使用不仅是对商标权排斥范围的限制,也是正确划定商标权的权利边界和维护正当的公众利益的关键所在。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个案裁决中进一步发展了判断商标正当使用应考虑的因素,并细化了商标正当使用行为的判断标准。
在申请再审人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狗不理集团)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以下简称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08)民三监字第10-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同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对使用行为作出必要和适当的限制。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狗不理集团的前身于1994年10月7日注册了“狗不理”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餐馆、备办宴席、快餐馆、自动餐馆。1999年12月29日,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天丰园饭店开业日期为1973年,主营猪肉灌汤蒸包,并于1986年9月、11月增加“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等经营项目。自80年代至今,天丰园饭店一直持续经营“狗不理”风味猪肉灌汤包。2005年4月,天丰园饭店经营的“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经济南市贸易服务局、济南市饮食业协会评比,被认定为“济南名优(风味)小吃”。同年,“狗不理猪肉灌汤包”人选济南市消费者协会的《济南消费指南》。1990年8月出版的《济南老字号》一书记载济南的“狗不理”包子从40年代初开始经营,到1948年济南解放,一直畅销不衰。特别是济南解放后,天丰园饭店门前天天顾客盈门。天丰园饭店一直在其门口悬挂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的牌匾,其主打品牌也是“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还曾在一楼楼道口悬挂“狗不理”黑色牌匾三个字。2006年10月16日,狗不理集团提起诉讼,认为天丰园饭店的行为侵犯其“狗不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天丰园饭店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丰园饭店在济南这一特定地域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的历史由来已久,其未超出原有地域和服务项目,也未使用狗不理集团对于“狗不理”商标的特定书写方式,其使用“狗不理”介绍和宣传其以天丰园饭店名义经营的“狗不理包子”的行为,不构成侵犯“狗不理”服务商标专用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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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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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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