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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求真务实 锐意进取 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31  阅读数:

  (五)知识产权审判要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知识产权审判肩负着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责任。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提升,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因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必须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同志们,对于新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党和国家的要求越来越高,面临的任务越来越重,作用将更加重大,地位将更加重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全面深刻领会十七大精神,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的坚持正确方向、保障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深化体制改革、推进队伍建设的五点要求,落实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的具体部署,坚持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当中来谋划,放在国家发展战略当中来推进,放在人民法院工作全盘中来统筹和加强。为此,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履行好各项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整体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服务大局和保障民生,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目标开展工作,始终确保知识产权司法公正;必须积极适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必须紧紧抓住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历史机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知识产权司法权威。

  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

  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各项职能作用,以依法审理好案件为中心,以加大保护力度为努力方向,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基本目标,以完善体制机制为动力,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保障,确保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人民法院肩负着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审判职能,通过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审判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司法保护。各级法院必须注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全面加强各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既要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大力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又要依法界定民事责任,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妥善处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还要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为切实全面履行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审判职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之间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沟通,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与立案、执行等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要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多做沟通,认真协调,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效果的最大化。

  根据这次会议主题,下面我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以依法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为中心,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水平

  依法审理案件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职责。审判质量和效率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知识产权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内在要求。各级法院要依法审理好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合同和不正当竞争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以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为根本要求,不断探索各类案件的审判规律,有的放矢地确立和把握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司法政策,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水平。

  第一,全面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水平,积极促进科技创新。

  以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和植物新品种等形式体现的科技创新成果构成了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这些技术类案件的审判对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最直接、最重要。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审判中的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紧密相连,其审判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知识产权审判总体水平的高低。当前专利等技术类案件涉及的技术和法律问题愈加深邃复杂,涉及的经济利益愈加重大,甚至攸关企业的生死存亡和行业的兴衰成败,许多案件国内外广泛关注。各有关法院必须高度重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审理,将提高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水平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一要准确把握专利审判的司法政策。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依法确定合理的专利司法保护范围和强度,平衡好专利权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格局,处理好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技术和投资与鼓励技术传播和应用的关系。通过专利权保护,既要使企业具有投资创新的动力,使个人具有创造热情,使社会富有创造活力,又不能使专利权成为阻碍技术进步、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既能够充分调动、配置全社会的资本和技术资源,又能够加速技术信息的传播和利用。要依法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

  二要正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我国法院已经形成了一些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我国特色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以及侵权对比判定原则和方法。要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完善解释规则和侵权对比判定标准。要科学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凡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不轻率适用“多余指定”。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者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要严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认定等同特征,必须在“三个基本相同”的客观判断基础上,同时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角度进行显而易见性的主观判断。可以适当考虑专利的创造性程度高低适度从宽或者从窄解释权利要求。要依法认真审查各种不侵权抗辩事由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合理认定先用权,酌情支持现有技术抗辩。

  三要着力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要从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出发,根据实践需要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通过多种途经和渠道有效地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要充分吸收各类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特殊需求,探索聘任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的特殊措施。要积极探索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审判的途径,可以适当鼓励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说明有关专业技术问题,促使当事人及其聘请专家进行充分有效的对质,更好地帮助认定专业技术事实。专业技术人员既可以是外部人员,也可以是当事人内部人员,在涉外案件中还可以是外国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但专家咨询意见只能作为法官认定事实的参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要规范技术鉴定问题,只有对于穷尽其他证据调查方法难以查明的涉案关键事实才需要委托鉴定,鉴定对象也应当是当事人确有争议的具体技术问题,并要加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查判断。

  四要高度重视专利法的再次修订。专利法的再次修订已经列入今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要继续高度关注专利法的修订,根据修订中涉及审判工作的重点问题做好调研,做好专利侵权认定等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做好专利法修订实施的准备工作。

  第二,依法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积极推动品牌经济健康发展。

  经过近七年来的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方面,积累和总结了一系列新鲜经验,完善了有关法律程序和监督指导措施,成效是显著的,成绩是主要的。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的司法政策,对于行之有效的司法经验和监督指导措施,各级法院应当继续贯彻执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实践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也存在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我们积极应对和妥善解决。特别是,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本来是加强商标权保护的一项制度,但由于一些地区所处的特殊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个别经营者不正当地追逐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使之非正常地衍生了其他意义。对此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以积极的态度加以解决。

  一要准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定位。各级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到,认定驰名商标是为了强化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而法律强化保护的范围和限度是明确的,即是在制止抢注和侵权行为上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任何在法律保护范围以外衍生的非正常意义,都不是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本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只能立足于法律规定,严格遵守立法意图。要进一步研究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标准和考量要素,既把那些能够准确反映商标驰名状况的因素“筛选”出来,提高认定的准确度,又要避免在考量因素和举证上的过于繁琐,增加权利保护的负担。

  二要准确把握驰名商标侵权认定的条件和要求。要正确把握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界限,根据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当时而非起诉时的驰名程度进行认定。对于驰名的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在认定“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时,既要注意“误导公众”与“可能受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又要根据“可能受到损害”来衡量是否达到了“误导公众”的程度,并可以根据使用被控侵权商标致使相关公众将其与驰名商标产生经济联系的程度、对于驰名商标识别能力的减损程度和对驰名商标声誉的损害情况以及不正当利用其市场声誉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要考虑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控侵权商标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悉程度,既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其跨类保护范围,把明显不能产生联系的商品类别纳入其保护范围,又不能按照狭义的混淆要求进行把握,不适当地限制其保护范围。

  三要杜绝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行为。各级法院要坚决防止个别企业对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滥用,在审判程序中要注意严把事实关,并可以适当加强审查事实的主动性和职权性,可以采取特殊的查明事实措施。在域名争议中认定驰名商标,要特别加强对于争议事实真实性的审查。对于为认定驰名商标而有意造假或者串通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要加大审判监督力度,可以适当采取特殊的审判监督措施,适当增强审判监督的主动性。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也不以调解书认定驰名商标。

  四要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审查和备案制度。针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特殊性,一些法院在判前审核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建立了相应的监督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只要这些措施总体效果是好的,就可以积极推行。要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在制度和程序上不断加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已建立驰名商标认定备案制度,各级法院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和执行。

  五要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调查研究,细化法律适用标准。200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结合驰名商标认定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开展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征求了法院系统、有关部门和企业界、律师界的意见。2008年将进一步加强调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有关法律规定和明确法律保护标准。各级法院应当注意研究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新情况和探索解决新问题,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第三,妥善处理商业标识类权利冲突案件,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近年来,涉及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等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案件较受社会关注,其中一些俗称“傍名牌”之类的现象对于经济秩序产生了较大的危害。人民法院对于审理这类案件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一些共识,但也存在一些分歧。为正确审理这类权利冲突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专门的司法解释,着重就案件受理和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出规定。该司法解释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该司法解释,审理好相关权利冲突案件。

  一要依法受理权利冲突案件。对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民事纠纷,考虑到现行商标法设置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救济程序,且为维护现行的商标全国集中授权制度,对这类纠纷不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除此之外,对于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包括被告实际使用中改变了注册商标或者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使用注册商标的纠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要准确把握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审理这类权利冲突案件,要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当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企业名称等,即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的法律规定,但在中国境内的使用行为违反我国法律和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按照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依照我国法律认定其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三要合理确定民事责任。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或者范围作出限制,如责令停止突出使用字号等。判决停止使用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强制执行和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力度。

  第四,依法审理好反垄断等新类型案件,积极拓展知识产权审判新领域。

  随着创新活动的空前活跃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日益发达,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化,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级法院要认真审理好各种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依法及时调整各类新型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要注意结合民事案件新案由规定的贯彻执行,搞好反垄断等各种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的审判工作。《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着尽可能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集中统一规定的精神,《规定》将“知识产权纠纷”作为一级案由,下设“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3个二级案由,并相应总共设置了33个三级案由和86个四级案由。此外,在“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级案由部分还设立了“申请诉前停止侵权”等3个与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有关的三级案由。与原来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相比,《规定》将与企业名称(商号)、特殊标志、计算机网络域名有关的合同和侵权纠纷,均明确列入知识产权纠纷范畴;将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纠纷,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统一纳入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并将商业秘密合同予以单列;将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纳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范畴,并将确认不侵权纠纷单列为一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特别是,考虑到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紧密相关性以及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的体系性,《规定》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把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统一纳入了知识产权纠纷。《规定》不仅规范了涉及案由的民事审判管理,而且为进一步明确和理顺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确立规范健全、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奠定了基础。各级法院要认真研究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搞好反垄断等各类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

  第五,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积极促进对外关系的发展。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和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持续大幅增长,有关案件的处理受到了国内外的更多关注。2001年~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634件,年均增长57.96%,增幅高于整体知识产权案件一倍多。其中,2007年共审结668件,比上年增长89.24%。我国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始终是明确的、坚定的。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我们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原则,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维护我国司法良好的国际形象。

  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要正确处理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的关系,既不片面夸大国家利益,搞狭隘的民族保护主义,又要防止因国内外各方面的各种压力而影响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要正确处理对外关系与具体案件审理的关系,无论普通涉外案件还是引起国际关注的敏感性案件,都要严格依法办案,不能为盲目迎合片面的外部舆论而牺牲公正司法。要正确处理好本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信守国际条约,严格依法保障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平等保护其实体权益。

  (二)以正确适用民事责任和慎重采取临时措施为重点,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救济

  正确适用侵权民事责任和慎重采取临时措施,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强化权利救济的重要着力点,是实现知识产权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重要内容。各级法院要切实严格依法正确适用民事责任制度,积极慎重地采取临时措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护,使知识产权审判的权威性得到有效发挥。

  第一,正确适用民事责任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司法救济力度。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但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其灵活性,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确定具体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其他责任形式,使确定的民事责任既与侵权行为相适应,又能够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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