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10-05 阅读数:
仲裁地
29.(1)除非当事人书面约定,应由总干事决定仲裁地,在此之前应给予当事人书面提交意见的机会,若有必要,还可以让其口头陈述意见。
(2)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情况需要,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地点对案件任何部分进行审理或在其成员之间对案件进行讨论。
(3)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地点会面,对货物、其他财产或文件进行检验,并应给予当事人适当的通知让他们到庭参加检验。
(4)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仲裁语言
30.(1)除非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仲裁语言应为仲裁协议使用的语言,但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和仲裁的实际情况决定使用其他语种进行仲裁。
(2)仲裁庭可责令任何非仲裁语言的文件附具仲裁语言译本。
仲裁庭的一般权限
31.(1)仲裁庭可以根据本仲裁规则的规定采用它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进行仲裁,但必须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并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的合理机会。
(2)仲裁程序应该从速进行。仲裁庭有权对仲裁程序的各个方面设定时间期限,包括设定各方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和进行反驳的期限。
(3)在三人仲裁庭中,首席仲裁员应负责组织讨论和案件审理,并对仲裁审理进行安排。
当事人之间交换意见和当事人仲裁员之间交换意见
32.(1)除非本仲裁规则另有规定或经仲裁庭允许,当事人和当事人委托的任何人均不得就案件实体问题与任何仲裁员单方面交换意见,但本款规定不得理解为禁止就纯活动组织事项,如确定审理日期或时间等而进行的商讨。
(2)当事人向仲裁庭提交任何书面文件或信息,应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
准据法
33.(1)仲裁庭应适用当事人指定的实体法处理争议。当事人没有指定的,由仲裁庭决定适用其认为合适的准据法。
(2)在涉及到适用合同的仲裁中,仲裁庭应根据合同的条款作出决定,并应将该合同领域内的商业惯例考虑在内。
(3)仲裁庭只能在当事人书面授权的前提下才能充任友好调停人或根据公平和善良原则作出决定。
听审前会议
34.(1)仲裁庭接受指定后应尽快举行听审前会议,为以最快捷和节省费用的方式进行仲裁程序制定出计划和议程安排;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电话协商。
(2)按照仲裁庭的决定,听审前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包括:
1)是否存在和解、调解或将某些事项单独处理的意愿;
2)明确争执点之所在;
3)当事人仅为仲裁之目的的作出承认的可能性;
4)仲裁程序方面的事项,包括进行必要披露和证据发现的时间安排和方式;是否需要速记或书面打印和语言翻译及其安排;听审前备忘录和听审的时间安排;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案情和进行反驳的时间分配;是否需要聘请专家证人;仲裁庭进行实地检验的意愿;
5)是否需要由仲裁庭指定一名独立的专家;
6)证人名单交换。
(3)仲裁庭认为适当时可以再次举行听审前会议。
(4)仲裁庭可以发布听审前命令,要求当事人指出或澄清争议事项以及详细说明仲裁请求或答辩。
听审前披露
35.(1)根据情况仲裁庭可以准许或命令要求各方当事人在听审之前作如此披露。
(2)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仲裁庭可以命令保守所披露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
听审前备忘录
36.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各方当事人应在仲裁庭要求的期限内向仲裁庭和当事人递交听审前备忘录,其中包括:
(1)当事人将提出的证人证言陈述和各证人作证时将使用什么语言;
(2)当事人所援引的准据法中的有关原则和制度,该当事人的具体主张和所依据的理由。
证据
37.(1)根据当事人是否进行言词审理的要求,仲裁庭决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证据。
(2)仲裁庭可以在仲裁任何时候命令当事人出示仲裁庭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其他文件、物证或证据,仲裁庭可以命令任何一方当事人将其控制下的财产交给仲裁庭或仲裁庭指定的专家或他方当事人进行检验或测试。
(3)证据的可采性、相关性、重要性和份量由仲裁庭决定。
听审
38.(1)仲裁庭适当通知当事人听审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听审应秘密进行。仲裁庭可以要求证人在其他证人作证时离开仲裁庭。
(3)质询证人的方式由仲裁庭决定。
(4)证人作证使用仲裁语言之外其他语言的,提出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安排将其语言翻译成仲裁语言,费用自理。应仲裁庭要求,国际局应负责安排翻译,费用由提出证人的当事人承担。
临时保全措施
39.(1)根据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与争议标的有关的临时措施,包括临时禁令以及对构成争议标的物的货物进行临时促使,如命令将货物交由第三人保管或出售易腐烂变质物等。
(2)该临时保全措施应以临时裁决方式作出。仲裁庭可以要求为临时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3)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和另一方当事人的答辩均不得视为与仲裁协议冲突,也不得视为当事人放弃了根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权利。
专家
40.(1)经与各方当事人协商,仲裁庭可以指定一名或数名独立的专家就仲裁庭指定的事项提出书面报告。仲裁庭应将专家意见范围的书面文件交给当事人一份。专家证人应根据仲裁庭提出的条件签署一份保密协议。
(2)当事人应向专家提供有关信息或专家要求出示的有关文件或货物。当事人与专家之间对某信息的相关性和是否应该出示某物意见不一致的,应提交仲裁庭决定。
(3)仲裁庭在收到专家报告后,应向各方当事人送交一份,并给予机会让其对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当事人可以对专家据以提出报告的文件进行查验,仲裁庭有权命令或要求保守报告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
(4)应当事人要求,在庭审中应给予当事人质询专家的机会。在该庭审中,当事人可以聘请专家证人对争执事项出庭作证。
缺席
41.(1)经适当通知,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
(2)经适当通知,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仲裁庭可视他方当事人完成有关证明责任的情况,根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决。
庭审终结
42.(1)当仲裁庭认为各方当事人已有足够的机会出示和提交证据,开庭记录已很完整,足够作出公平裁决时,可以宣布庭审终结。
(2)在个别情况下,若仲裁庭认为必要,可以自行或经当事人申请,在裁决作出前任何时候再次开庭。
放弃规则的规定
43.当事人明知本仲裁规则的规定或要求没有得到遵守,却没有对此立即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视为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
五、决定、裁决和裁定
决定
44.(1)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三人仲裁庭的裁决和决定均按多数意见作出。
(2)在程序问题上,当不能形成多数或经仲裁庭授权,由首席仲裁员作出决定。
裁决种类与救济方式
45.(1)仲裁庭可以作出最终裁决、临时裁决、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