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10-05 阅读数: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
缔约各国:
有志于在各国之间在尊重主权和平等基础上,为谋求共同利益,增进了解与合作而贡献力量;
有志于为鼓励创造性活动而加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
有志于在充分尊重各联盟独立性的条件下,使为保护工业产权和文学艺术作品而建立的各联盟的管理趋于现代化并提高效率;
特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成立组织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第二条 定义
在本公约中:
(Ⅰ)“本组织”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Ⅱ)“国际局”是指知识产权国际局;
(Ⅲ)“巴黎公约”是指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及其一切修订本;
(Ⅳ)“伯尔尼公约”是指1886年9月9日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及其一切修订本;
(Ⅴ)“巴黎联盟”是指根据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联盟;
(Ⅵ)“伯尔尼联盟”是指根据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联盟;
(Ⅶ)“各联盟”是指巴黎联盟、与该联盟有关的各专门联盟与协定、伯尔尼联盟以及根据第四条第(Ⅲ)款由本组织担任其行政事务的任何其他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
(Ⅷ)“知识产权”包括有关下列项目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表演艺术家、录音和广播的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