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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10-05  阅读数:


   

第二十一条 过渡条款
  (1)在第一任总干事就职前,本公约中凡提到国际局或总干事之外,应视为系分别指保护工业、文学和艺术产权联合国际局<亦称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或其总干事。
  (2)(a)凡属任一联盟的成员而尚未参加本公约的国家,如果它们愿意,在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可行使如同它们参加了本公约一样的权利。凡希望行使这样权利的国家就应书面通知总干事,该通知书应于收到之日生效。这类国家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应视为大会和成员国会议的成员。
  (b)当这五年期限届满时,这类国家在大会、成员国和会议协调委员会中不应再有表决权。
  (c)这类国家在成为本公约参加国后,应再度得到表决权。
  3(a)在巴黎联盟或伯尔尼联盟的成员国尚未全部参加本公约以前,国际局和总干事应分别兼管保护工业、文学和艺术产权联合国际局及其总干事的职责。
  (b)该联合国际局任用的工作人员,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在上述(a)段所指的过渡期间,应被认为也是由国际局任用的。
  (4)(a)一旦巴黎联盟所有成员国全部成为本组织成员后,该联盟事务局的权利、义务和财产应移交给本组织国际局。
  (b)一旦伯尔尼联盟所有成员国全部成为本组织成员后,该联盟事务局的权利、义务和财产应移交给本组织国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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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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