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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30  阅读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有关材料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审定〈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及签约大会系列活动方案〉等有关材料的请示》(银协发[2006]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和《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的具体内容,我会无不同意见。

  附件:

  一、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

  二、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

  三、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

  四、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附件一:

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精神,认真开展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我们作出如下承诺:

 

  牢记八荣八耻,践行职业操守;

  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培育合规文化,确保依法经营;

  倡导公平竞争,抵制不当交易;

  注重稳健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增进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

  坚持廉洁从业,严惩违规行为;

  构建长效机制,防治商业贿赂。

 

  附件二: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规范从业人员道德行为,践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着力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爱岗敬业,顾全大局。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金融方针、政策,以维护国家的金融稳定和银行业的声誉为己任。

 

  第五条 遵纪守法,规范操作。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合规办事,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廉洁公正,自警自律。

  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工作中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不营私舞弊,不行贿受贿。

 

  第七条 严守秘密,确保安全。

  树立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自觉履行保密责任,做到不泄密、不失密,确保银行经营安全和客户的资金、信息安全。

 

  第八条 正直诚信,勤勉尽职。

  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诚实守信,表里如一;忠于职守,尽心尽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投入本职工作。

 

  第九条 热情服务,细致周到。

  讲究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努力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优质、高效的服务,以专业化、人性化的服务赢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条 勤奋学习,精通业务。

  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刻苦钻研,精益求精,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团结协作,和谐互助。

  增强团队意识,发扬协作精神,创造和维护和谐融洽、平等互助、团结共进的人际关系和工作氛围。

 

  第十二条 遵守公德,崇尚科学。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礼貌,尊老爱幼,克勤克俭,爱护环境;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尊重知识,远离愚昧。

       第三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负责对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银行业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对行业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采取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从业人员自动生效。

 

  附件三: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银行业从业人员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人员流动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是指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会员单位间进行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变动。

 

  第五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有关人才流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严格自律、公平竞争,促进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协调发展;

 

  (二)尊重从业人员的职业选择意愿,支持人才的有序流动;

 

  (三)维护银行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流动可通过以下渠道:

 

  (一)公开招聘;

 

  (二)银行业协会推荐;

 

  (三)通过各类金融人才交流会洽谈;

 

  (四)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介绍;

 

  (五)通过单位间协商,履行工作调动的程序;

 

  (六)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七条 从业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在会员单位间流动,其他会员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因严重失职、违规等原因被原单位开除、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涉嫌犯罪或其他违法违规案件,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三)因违规违纪被取消银行业从业资格的;

 

  (四)受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禁入处分,禁止从事银行业务,禁入期未满的;

 

  (五)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

 

  (六)与原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处于劳动争议仲裁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

 

  (七)在劳动纠纷中,为逃避责任或获取不当利益而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提供过虚假材料或伪证的;

 

  (八)按有关监管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

 

  (九)机密岗位从业人员或曾经从事机密工作的从业人员,保密期未满的;

 

  (十)组织或参与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重大项目尚未完成,中途离开影响该项目正常进行的;

 

  (十一)其他不适合从事银行工作或不适合在会员单位间流动的情形。

 

  第八条 会员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约定辞职提前通知期、离职违约金、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等合法方式,对本单位从业人员流出进行约束。

 

  第九条 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或服务期限内要求流动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在劳动合同、培训协议或竞业协议中对辞职提前通知有明确约定的,应履行合同和协议中的约定,提前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并按照单位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双方存在违约金或赔偿金约定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二)在从业人员履行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后,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辞职手续,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为从业人员此后在业内的流动提供便利。

 

  第十条 从业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在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从业人员不得在行业间流动。从业人员单方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向所在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会员单位应向其从业人员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不得采用以下方式对本单位从业人员流出进行限制,或以不正当手段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流出制造障碍:

 

  (一)无理扣留从业人员人事档案、身份证件;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合同)证明;

 

  (三)利用优势地位约定超出合理水平的不平等条款、过度处罚;

 

  (四)拒绝其他会员单位依国家有关规定所提出的人员档案查阅请求;

 

  (五)出具虚假工作鉴定、绩效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误导其他用人单位;

 

  (六)对于涉及从业人员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出具虚假材料或提供伪证;

 

  (七)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措施。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注重从业人员的从业诚信,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应审慎录用:

 

  (一)短期内连续多次流动的;

 

  (二)有不经书面通知原单位擅自离职记录的;

 

  (三)有不按照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失信记录的;

 

  (四)有受到监管机关和银行内部处分、处罚记录的;

 

  (五)其他应审慎录用的情形。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完善员工内部信用档案,客观、公正记录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经历,如实反映其工作业绩和表现,逐步实行推荐信、证明人等信用制度。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本单位人事管理,积极、主动地向协会通报本单位违规违纪、失信人员信息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服务、监督和处罚

  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在管理从业人员流动方面的职能:

 

  (一)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之间从业人员流动;

 

  (二)接受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请求或委托,对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流动中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进行调查、调解;

 

  (三)汇总、发布会员单位违规、违纪、失信人员及金融案件涉案人员信息;

 

  (四)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查阅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会员单位在录用人员时,如需要调阅该从业人员在其他会员单位的信用档案,可向中国银行业协会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协会将给予必要的协助;

 

  (五)其他与从业人员流动相关的协调、监督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会员单位之间出现的非正常或集中性从业人员流动,协会可基于会员单位的请求,牵头组织与对方会员单位进行会商。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有权对所有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 情节轻微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采取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1.责令限期改正;

  2.协会内部通报;

  3.依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进行其他处理。

 

  (二)情节严重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十九条 非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情节严重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经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对该从业人员采取禁入措施,并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银监会。

 

  第二十一条 非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对于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监会反映。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所在单位给予本人或其他从业人员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反映。经自律工作委员会调查后,确有不当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指导该会员单位纠正其处罚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从业人员自动生效。

 

  附件四:

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机制,促进银行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商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单位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约约定,损害其他银行合法权益,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会员单位在业务宣传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只宣传客户可能获得的收益,隐瞒或不客观揭示业务风险;

 

  (二)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欺骗和误导客户;

 

  (三)对其他会员单位或同业非会员单位进行歪曲、诋毁,运用模糊概念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图文材料影射其他会员。

 

  第六条 会员单位在办理本外币存款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存款利率管理规定高息揽存或变相高息揽存;

 

  (二)向存款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法定利息以外的各种不正当费用;

 

  (三)办理储蓄业务,违反“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强拉客户开立代收代扣个人费用账户。

 

  第七条 会员单位在办理信贷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监管部门的规定,采取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开展授信营销或提供承诺;

 

  (二)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的授信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限制比例;

 

  (三)超出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办理票据业务;

 

  (四)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

 

  (五)协助客户逃避其他银行信贷监管。

 

  第八条 会员单位在办理结算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二)拒绝受理、代理正常结算业务;

 

  (三)无理拒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四)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五)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其他同业单位的资金;

 

  (六)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其他同业单位的资金;

 

  (七)受理客户的无理拒付,不扣、少扣客户的滞纳金;

 

  (八)放弃对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九)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

 

  第九条 会员单位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向经办人和持卡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等恶性价格竞争手段来争取市场份额;

 

  (二)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违反行业协会制订的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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