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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30  阅读数:

  (三)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联合的地区安装具有排他性的POS机、读卡器及ATM机。

 

  第十条 会员单位在办理资金交易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超范围进行有关交易业务操作;

 

  (二)在资金交易过程中,不按合同约定完成资金、债券的交割;

 

  (三)以发布虚假信息、串通制定非正常价格等手段扰乱市场,伺机获利;

 

  (四)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非正常价格进行资金交易。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在办理证券业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承销过程中,通过恶意压低承销费用竞争客户,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在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制造、散布虚假的信息误导市场成员和客户;利用内幕消息、非法交易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对敲、操纵价格等方式影响市场价格走势;

 

  (三)在债券投标过程中,恶意压低投标价格,影响中标票面利率。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费标准未提前告知客户或对客户进行误导性描述;

 

  (二)违反国家统一制订的收费标准,多收或少收客户服务费用;

 

  (三)违反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

 

  (四)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银行机构的公平竞争;

 

  (五)以低于成本价格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或以向客户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和承担相关费用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六)在办理业务时故意向不知情客户隐瞒免费服务或低资费服务项目,而推销有偿服务或高资费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共同抵制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加强协调,相互支持,重视行业整体利益与形象,及时将信用不良债务人的情况向协会和同业单位通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对逃废债、无故拖欠银行利息的不良债务人的联合制裁行动;

 

  (二)向被制裁的不良债务人提供信贷业务、结算业务及其他服务等业务;

 

  (三)向被制裁的不良债务人提供其他便利,给制裁行动增加障碍;

 

  (四)不向协会和同业单位通报不良债务人的情况。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其他会员单位涉及产品研发和重大战略决策等商业秘密;未经其他同业单位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尊重其他同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的效力,不得采取以下手段或方式吸引、招收其他同业单位从业人员:

 

  (一)招收、录用未与其他同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的从业人员;

 

  (二)以窃取商业秘密和争夺客户资源为目的,诱使其他同业单位从业人员辞职;

 

  (三)破坏其他同业单位内部团结,鼓动、煽动其从业人员集体辞职;

 

  (四)在招聘过程中诋毁其他同业单位声誉;

 

  (五)代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鼓励其他同业单位从业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六)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诱使其他同业单位从业人员辞职;

 

  (七)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吸引、招收从业人员。

       第三章 服务、监督和处罚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向会员单位传递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可以对行业标准向协会提出修改申请,协会将组织会员单位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 协会定期将会员单位上报的不良债务人名单汇总后通报全体会员单位。组织会员单位共同采取对不良债务人的制裁行动,并对行动中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和裁定。

 

  第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所有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 情节轻微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采取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2.协会内部通报;

  3.依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进行其他处理。

 

  (二) 情节严重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非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 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 情节严重的,会员单位应及时报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经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对该从业人员采取禁入措施,并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国银监会。

 

  第二十三条 非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报中国银监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对于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监会反映。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对于所在单位给予本人或其他从业人员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反映。经自律工作委员会调查后,确有不当之处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指导该会员单位纠正其处罚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在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从业人员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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