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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务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4  阅读数: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务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4〕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政务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宁波市政务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市政务云计算中心(以下简称“云中心”)建设与应用,提高政府信息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建设模式转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智慧城市的决定》(甬党〔2014〕14号)、《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7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所有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所有共享使用市云中心资源和服务的项目建设,以及需要向市云中心提供资源的业务系统和数据库系统建设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解决云中心建设和推广应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各地、各部门对云中心建设和推进应用情况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工作考核。

第四条 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是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推广应用;统筹指导各县(市)区政务云建设工作;牵头成立宁波市政务云计算中心(大数据)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市发改委按照云中心建设发展的需要,在各业务项目审批环节,把好统一建设关,提高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运维、购买服务等各种形式的资金保障和监管。

第六条 市政务云计算中心(大数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对云中心的运营、服务与安全进行监管;负责项目入驻的技术对接与方案论证;组织信息资源的统一开发利用。

第七条 市委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市信息中心负责各自机房环境设施的统一保障工作。

第三章 建设方式

第八条 云中心根据服务发展需要,按年度提出服务内容建设计划。根据服务内容技术特点,可分别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服务内容,按现有的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实施。购买服务方式的建设内容,在制定完整的建设和运营方案并经市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云中心服务目录中资源不足时,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由入驻项目的建设单位按云中心的技术指标进行采购,提交云中心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条 云中心应具备构建分布式政务云平台的能力。已有市级部门数据中心利用云中心的分布式云平台进行“云化”改造的,实行分级管理,部门拥有所分配资源的管理和调度权,并负责机房环境管理。

第十一条 云中心应具备直接为各县(市)区提供服务的能力,并建立社会化服务机制,满足各县(市)区依托市级云平台,建设区域性云平台需求。

云中心还应具备与县(市)区区域性数据中心共建一体化的分布式云平台的能力,由县(市)区政府提供机房环境和基础设施,云中心提供统一的云管理平台和技术服务,市、县(市)区两级共享分布式云平台内的信息资源,实现业务协同。按两级管理原则,县(市)区级中心拥有所属资源的自主使用调配权,并承担所属资源的运维管理。

第四章 服务要求

第十二条 为实现政府服务体系一体化和技术体系同构化,基于云中心建设的业务系统,其技术架构要与云中心保持协同,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所有非涉密业务系统,都应基于市电子政务外网进行部署,原则上使用统一的互联网出口。

2.业务系统应以云中心的软硬件资源、平台资源和数据资源的统一保障为基础,并根据云中心的服务体系和技术架构进行设计,保持资源环境一致,提高业务系统的效率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 为提高云中心数据共享能力,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数据共享基本要求:

1.项目的基础数据和其它部门有共享需求的应用数据应进行共享。项目通过数据交换或数据库同步等方式,将共享数据统一放置于云中心指定的数据库中,由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授权管理。

2.项目所需的共享数据应首先通过云中心获取。

第十四条 数据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数据管理的要求,控制使用范围,确保数据安全。数据使用单位发现数据差错时,应按流程及时反馈给数据提供单位。云中心向数据提供单位和数据共享单位统一提供数据授权、认证和追溯等服务。

第十五条 云中心定期发布服务指南、服务目录和共享数据目录。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项目根据云中心发布的目录选择相应服务。各项目建设单位在使用服务前,须提交相关材料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增量优先的原则,云中心优先保障新建、改建的项目。在项目单位自愿基础上,结合云中心基础设施条件和服务能力,逐步推进原有业务系统向云中心迁移。

第十七条 有新增投资的新建、改建、迁移的项目,按现有项目建设审批程序提出云中心服务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市发改委申报项目时,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明确“项目基于政务云计算中心开发部署方案”和“项目基础数据共享与应用方案”,说明项目的应用逻辑结构、系统架构,以及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等需求分析;说明项目能够提供的共享数据目录(属性、格式、范围、权限管理、更新方案等),以及其他部门对项目数据的共享需求等。项目单位在方案编写过程中,应与市政务云计算中心(大数据)管理办公室做好技术衔接。市政务云计算中心(大数据)管理办公室应对“项目基于政务云计算中心开发部署方案”和“项目基础数据共享与应用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和需求确认,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供意见。

第十八条 无新增投资,仅需要申请云中心资源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政务云计算中心(大数据)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确认后,由云中心提供保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市智慧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将各业务系统的数据共享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智慧城市考核和确定项目运维经费,以及建设单位后续项目建设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政务云计算中心(大数据)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政务云计算中心的服务保障和运营安全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及应用推广培训;建立健全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确保政务云计算中心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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